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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改革创新路 扬帆逐浪再起航
——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系列评论之一
时间:2015-04-13 16:05:32    作者:蒋惠岭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来,至今已整整十年。在这十年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成了两个最重要的跨越:一是从部分法院与调解等非诉机制对接探索,升级为全国范围内受到各界普遍认可的制度体系;二是从法院缓解办案压力的“权宜之计”,升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

十年后的今天,也就是2015年4月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便成为这一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一个新的时期的到来。

十年探索,引发了纠纷解决观念的革命

用“革命”来形容这一变化并不过分。试看,对法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的要求也只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才纳入法律,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还当以社区邻里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为主,但今天以专业知识、调解技能为支撑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已经精彩纷呈了;以前国家机关对纠纷解决机制大包大揽(司法自不待言,改革开放初期的仲裁也由工商局主导,只有人民调解属于例外),而现在机关社团分别承担,有的甚至实行了市场化运营,这反映了作为公共服务的纠纷解决的垄断性已被打破;除社区调解外,各种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的发展更反映了中国社会自治程度的飞跃式提升,也成为协商式民主理论的实践成果;司法作为稀缺的公共资源只能与其他解纷资源联合发挥作用,才能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佳利用,也让司法回归真正的司法……正是这些新型理念的孕育和萌芽,才赋予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希望,也催生了新制度的建立。

在新的时期,这些新的理念经过整合、提炼、升华,便形成了“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这也可以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战略。

十年探索,激活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能量

与十年之前的解纷渠道相比,目前日渐兴旺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日渐觉醒的行政调解、商事调解,日渐规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商事仲裁,初露锋芒的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无争议事实记载……在当事人日益增强的纠纷解决需求中,在国家纠纷解决政策的引导下,其能量逐渐显现出来。当然,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对解纷活动的效力的认可,如调解协议合同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仲裁裁决程序审查等。这些能够赋予效力的程序制度为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在新的时期,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巨大潜能还将在法院的引领、推动、保障下更大程度地被激发出来,从而赢得自己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席之地。

十年探索,带来了法院功能的合理调整

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西方法院走过的路与我国法院走过的路,可以用“相向而行、殊途同归”之比。在普通法系国家,法院以规则之治的“法律功能”立身,而可以由其他治理体系完成的“社会功能”没有进入西方法院的视野,因为在西方的司法观念中,法院与社会的关系过于密切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但近四十年来,西方国家法院的“向外延伸”功能(outreach)逐步成长,接近司法(access to justice)、司法效率、恢复性司法、解决问题型法院(problem-solving court)概念的兴起,打破了司法的神秘性,使法院成为一个具有很强社会性的机构。在当代中国,法院的各项工作更注重从社会功能出发,从而有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共赢之说。直到司法职业化特别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定之后,法院的法律功能才日渐增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十年改革,其出发点便是法院强大的社会功能,并通过社会工作方法和法治手段,将这些社会功能输出给可以替代法院发挥这种功能的其他组织、机构,而法院可以将十分有限而宝贵的司法资源运用在法律功能的发挥上。

在新的时期,法院的各种功能将随着改革的深化而重新定位和调整。法院冲在一线直接为社会提供其他体系也能够提供的社会产品的功能,将逐步让位于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功能,并对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发挥推动和保障作用。

十年探索,促进了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发展

立法源自实践,基于民意,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恰恰是考虑当事人需求、关注人们对社会秩序安定的期待,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积累经验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深究法律原意,对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调解程序公正性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而2010年的人民调解法、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都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果进行了法律上的升华。地方立法也开始驶入快车道。

在新的时期,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更多成熟的改革成果将需要法律加以确认,从而将这些成果升华为更有效力的规范,发挥更持久的作用,也使运行标准更加统一。不论是某一个纠纷解决机制的单项立法,还是涉及各种解纷机制的综合立法,都将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新航程的法律动力来源。

十年探索,奠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秩序、生活安定和社会文明。解纷机制对于社会治安、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作用,在十年改革探索中得到全面认可,但一直缺乏系统化的总结与升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并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对社会多进行“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要机制,从而在关键时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成了地位升华、制度升华和理论升华。

在新的时期,我们将秉承科学的纠纷解决理念,依靠充满活力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凭借人民法院的推动和保障,沿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所铺就的坚实道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走过了十年探索之路,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基于十年改革创新的积淀,更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上指出,这次会议将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并要求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尽快完成“升级换代”,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这是法治的重托,是历史的使命。各级法院自当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百尺竿头更进步,扬帆逐浪再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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