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7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热点观察 >> 正文
司法部要求监狱公开罪犯减刑假释立功等条件程序
时间:2015-04-09 09:10:54        来源:人民网

近日,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以求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意见明确,要对社会公众公开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对罪犯近亲属还应公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个人服刑信息。监狱要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及时处理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监狱罪犯减刑假释

法定条件应向社会公布

此次《意见》强调,对深化狱务公开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以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信息对社会公众依法公开。《意见》还明确,要将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以及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对社会公众公布。

罪犯立功的条件和程序要向公众公开

对于罪犯在监狱内的表现,比如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要向公众公开,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也在公开之列。

此次《意见》还将罪犯在监狱中的服刑细节作为向公众公布的信息,包括: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也必须予以公开。公开的方式不仅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还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

运用手机短信、微信向近亲属发布罪犯相关信息

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信息除包括对社会公众公布的内容外,还包括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账户收支等情况,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均应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

公开方式可以通过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为罪犯近亲属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通过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疑问;还可以通过运用手机短信、微信,向罪犯近亲属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告知的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也可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

定期邀请执法监督员检查、监督监狱执法情况

《意见》明确,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可以通过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等方式来进行公开,还可以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但《意见》同时指出,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此外,《意见》强调,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可以聘任执法监督员,定期邀请执法监督员检查、监督监狱执法情况,并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意见》还指出,执法监督员有权向监狱反映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狱应当将相关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解读

司法部负责人解读

减刑假释执行结果等22项信息如何公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近日,司法部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和有关内容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公开什么内容?

问:意见在深化狱务公开内容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继续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并采取了分类公开、逐步扩大公开内容的方法。即:对社会公众,主要公开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

对罪犯近亲属,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依法公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具体涉及罪犯权利义务的个人服刑信息。对罪犯,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依法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执法、管理信息。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如何进行公开?

问:意见在确保狱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确保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意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要求:一是做好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积极稳妥推进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监狱要分别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的考评机制,加强专项督导检查,把狱务公开工作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个人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三是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宣传。要及时归纳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深化狱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对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的广泛参与、理解和支持。

为什么向社会公开?

问:意见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答: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自2001年10月司法部决定推行狱务公开以来,全国监狱系统公开监狱执法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狱务公开整体工作水平,特别在公开的内容、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须予以完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狱务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的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也将推进狱务公开列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狱务公开工作实际,司法部在深入调研、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意见的颁布实施,是司法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依法治监、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监狱执法行为,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预防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开方式有何特点?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全文共六个部分十八条。第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深化狱务公开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进一步提出了深化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及原则;第三部分进一步深化了狱务公开的对象和内容;第四部分进一步创新了狱务公开的方式方法;第五部分进一步完善了狱务公开的工作制度;第六部分进一步强化了狱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问:与以前关于狱务公开的要求相比,意见有什么突出的特点?

答:意见作为新时期下全面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以前关于狱务公开的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狱务公开的内容更深入更明确。意见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监狱工作实际,提出了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公开的要求,并细化了公开的具体内容。

二是狱务公开的方法更多样更便捷。为切实增强狱务公开的实际效果,意见在总结近年来各地狱务公开创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突出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拓宽公开的渠道,使罪犯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开信息。

三是狱务公开的工作制度更系统更完备。狱务公开涉及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一些关于狱务公开的要求常散见于与监狱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意见对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把与狱务公开工作相关的规定、要求补充进来,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狱务公开工作制度。

据司法部官网

去年全国超过800人被重新收监

去年3月20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据官方媒体报道,2014年全国超过800人被重新收监。

有些有权有钱的罪犯将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变成“保而不医”,监外执行变为“重获自由”,这严重危害司法公平公正。

在此次行动中,对保外就医的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山东省、成都市、石家庄市等地都明确表示,即使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罪犯也将被收监执行。

据媒体报道,监外执行存在监督盲点,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而缺少透明公开的程序,也是监外执行容易成为“法外之地”原因之一。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