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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评论员: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重要讲话系列评论之三
时间:2015-04-03 09:02: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的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论述指明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须臾不可偏离的两大关键。

要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立足于本国国情。国情是司法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立足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立足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情民意,确保各项改革举措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始终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实践中,有人将中国法治建设简单等同于法律移植,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过多地从否定视角予以审视,而对国外相关制度却更多地看到其优点。这种观点和做法在方法论上以偏概全,在法律价值观上引发混乱,在实践效果上南橘北枳,必须加以警惕和反对。

放眼世界,西方各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模式既有共性,也有明显的个性。而中国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及社情民意等社会历史条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截然不同,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的做法。当然,学习借鉴是必要的,但必须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能够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要择善而从,决不可盲从。中国百余年的历史经验表明,任何忽略或脱离国情的设想都是不切实际和难以执行的,也终不会成功。只有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实际,真正能够不断解决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司法制度才是当代中国最好的司法制度。

要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只有严格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司法活动特点和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等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当前,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尊重司法规律存在高度共识。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律,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司法运行法则。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研究一般的司法规律,更要注意结合中国的国情,归纳和总结中国特色司法规律。 既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自上而下地有序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做好顶层设计,确保改革符合中央要求,也要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加强对下指导,鼓励地方法院积极实践、大胆探索,为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既要注重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又要坚决划清与西方“司法独立”、“三权鼎立”的界限,绝不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

这些年的司法改革经验与教训证明,司法制度改革与建设必须要尊重和遵守司法规律,凡是遵守司法规律的时候,司法制度就会进一步发展,就会逐步完善,就会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无古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样没有先例可循。我们必须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才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真正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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