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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照亮“被遗忘的角落”
时间:2015-01-09 09:01: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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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实录

命运就像过山车,家住天津市的50岁的陈玉霞在过去的400多个日子里真切地体验到了人生的不幸和所谓的“幸运”。

对于她和她的家庭,痛苦永远停留在2013年10月21日。

这天中午,陈玉霞的丈夫王经纲像往常一样来到楼下扔垃圾,正巧碰见了捡拾垃圾的流浪人员李玉国。见他将垃圾乱扔,王经纲遂上前制止。几句口角后,李玉国随手操起翻捡垃圾的木棍将王经纲打倒在地。

王经纲再也没有醒来。经鉴定为被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鉴于李玉国在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亦无监护人,陈玉霞手中的刑事赔偿成了一纸“白条”。

贫困撕咬着这个不幸的家庭。丈夫生前是下岗工人,尽管收入微薄,但他的离去还是让这个家庭失去了最主要的经济来源。突如其来的打击让陈玉霞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唯一的儿子也只能放弃打工在家照顾母亲和80多岁卧病在床的姥姥。

生活跌入谷底,好在有一只手将她托起。陈玉霞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经核实,陈玉霞属于应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天津高院赔偿办法官田大勇说,按照2014年1月印发的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决定给予救助。

2014年12月17日,陈玉霞领到了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5万元,可以让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重新燃起希望之光。据统计,我国每年过半数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相比而言,陈玉霞算得上是幸运的。

她的幸运是因为赶上了一个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意见》,明确了救助条件和范围、细化了救助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司法救助”第一次被冠以国家的名义。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意见》对救济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过去的一年,这一制度在人民法院系统也得到了稳步推进。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四五改革纲要”分工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组长,由立案庭、刑四庭、民一庭、赔偿办、执行局、研究室、行装局、司改办、研究室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项目工作组,赔偿办为牵头部门。工作目标是“推动国家司法救助项目的立法,推进司法救助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之后的半年里,项目工作组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制定并下发了专项调研的通知,要求全国各高院在辖区内认真组织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调研;同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调研方案,分赴全国7个省(市、区)开展了广泛调研。

“开展调研是我们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是要深入研究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法律问题和衔接机制,出台规范意见,最终形成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建议,提交院里研究。”最高法院赔偿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全国试点单位,天津高院于去年9月正式成立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组,统一、规范了司法救助的承办部门、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近年来,全国共有21个省(市、区)高院制定了专门的实施办法。

“提升司法救助的法治化水平,关键是探索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处理机制。”不久前,陶凯元在北京法院调研时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受理司法救助的部门和决定司法救助的部门,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司法救助。

随着司法救助法治化时代的到来,众多“陈玉霞”将会从黑暗中走出。正如歌中所唱:“就是这种光亮小小的,却能够为人指引方向。就是这种爱啊淡淡的,却能够给人无限希望。”

(文中陈玉霞、王经纲为化名)

记者手记

加害人遭受惩罚,这不是一个问题的结束,而恰恰是另一个问题的开始。

“近年来,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对于这些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双重意义。

一直以来,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保护都是极为脆弱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备受重视的今天,被害人不应成为“被遗忘的角落”。毕竟,判决结束了,可生活还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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