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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侵权 都是“流量”惹的祸?
时间:2019-08-23 10:19:17    作者:宫雪    来源:中国审判网

对于有“中国第一网红”之称的papi酱来说,登上“微博热搜”早已不是新鲜事。但与以往不同的是,papi酱这一次登上“微博热搜”,却是与“侵权”二字联系在一起。

因认为papi酱参与创办的短视频品牌papitube旗下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上传的视频配乐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papitube的经营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通过一切平台传播该短视频,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万余元人民币。

该案被媒体称为“国内首个短视频MCN机构商用音乐侵权案”(MCN指Multi-Channel Network,即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2019年7月23日,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这一话题随即登上了“微博热搜”。截至记者发稿时,该话题的阅读量为3.3亿,讨论量为2.9万。

“开始的时候确实版权意识不强,未经许可就使用了音乐,后来收到通知就把那期视频全网下架了。”7月24日,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通过新浪微博对该案作出了回应,“现在由papitube和对方音乐版权公司走法律渠道解决中。我们团队日后也会更加注意音乐版权的使用。最后,也以我为鉴,提醒大家加强版权意识。”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尚未宣判。本刊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同时,该案再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自媒体侵权现象的关注与讨论。有评论认为,自媒体侵权已然成为网络空间挥之不去的阴影。

风光无限的资本宠儿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众对“自媒体”这一概念并不陌生。早在2003年,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发布了“We Media”研究报告。这里提到的“We Media”,中文翻译为“自媒体”,即“普通公众以电子化的现代方式传递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与传统的媒体机构不同,自媒体被称为“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其内容生产者和传播者具有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特点。

在众多类型的自媒体中,微信公众号是典型代表之一。2012年,微信推出了公众号平台。据负责该平台上线的产品经理杨魏茂回忆,微信公众号诞生之初,并没有远大的战略布局。“连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文案也是平台上线之后才想出来的。”

然而,后来的事实证明,微信公众号的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在数亿微信用户的基础上,微信公众号上线短短数年,便一跃成为国内最大的内容平台和资本热捧的目标,吸引了众多创业者投身其中。

2015年被外界称为“自媒体投资元年”。是年,微信公众号的融资情况呈现出了集中爆发的态势,打破了此前沉寂一时的互联网资本“寒冬”。据媒体不完全统计,2015年,超过30家微信公众号获得了千万级融资。此后,商业模式、变现、流量、“10万+”……这些自媒体创业“热词”成为了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咪蒙’90后助理月薪5万元”“‘灵魂有香气的女子’估值3亿元”……一个个自媒体创业“神话”由此诞生。

微信公众号的发展轨迹,是自媒体行业崛起的一个缩影。随着自媒体发展的“风起云涌”,越来越多互联网企业开始转战于此,纷纷推出了各类相关项目。搜狐、网易、腾讯、凤凰等传统门户网站启动了“自媒体入驻计划”;新闻资讯类客户端今日头条推出了“头条号”项目;搜索引擎百度推出了“百家号”项目……为了抢占竞争优势,各大平台不惜重金招揽优质的自媒体从业者。

目前,常见的自媒体主要分为4类,包括社交类平台,如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知乎等;资讯类平台,如今日头条、百度百家、一点资讯等;音频类平台,如蜻蜓FM、网易云音乐、喜马拉雅等;视频类平台,如抖音、斗鱼、哔哩哔哩等。

如今,尽管自媒体的创业红利正在逐渐平息,“野蛮掘金”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但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仍然吸引着资本市场的目光。

自媒体侵权“N宗罪”

在巨额财富涌入自媒体行业的同时,一系列关于自媒体侵权的质疑声和讨伐声也随之而来。

2014年9月23日,“自媒体人涉嫌侵权第一案”—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等诉自媒体人葛甲侵犯名誉权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时,距离阿里巴巴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刚过去不到一周时间。该案也因是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的“第一案”而备受社会关注。

原告阿里巴巴集团等诉称,被告葛甲作为一名互联网分析师、作家,长期在其个人的新浪博客、腾讯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撰写和发表文章。在被告撰写涉及原告负面信息的文章中,不乏一些侮辱性语言。涉案文章经由其他媒体转载,使得这些侮辱性、诽谤性言论进一步扩散,不仅对原告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尤其恰逢阿里巴巴集团将在境外上市的重要关头,涉案文章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更为巨大。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损失五十万元人民币。

被告葛甲辩称,自身没有故意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涉案文章均是基于事实的个人评论,并无恶意辱骂原告之意。同时,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涉案文章而降低,原告也并未因涉案文章而受到实际的、直接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的核心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被告作为在互联网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应对其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当性及言论的影响范围有充分、清醒的认识和把握。被告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当较之一般民众更为审慎严谨,更应当注意职业的道德自律。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的部分涉案文章和个别不当用语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予以删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万元人民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的审理和宣判,让自媒体侵权现象真正进入了公众视野。此后,“王健林起诉微信公众号侵权”“华大基因起诉自媒体人名誉侵权”“自媒体洗稿已成地下产业链”……一系列涉及自媒体侵权的新闻屡见报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青沛认为,近年来,自媒体侵权现象多发的原因,一是部分自媒体在流量时代难以抵挡巨大的利益诱惑;二是部分自媒体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他人的人格权、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尊重。

目前,自媒体侵权主要分为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两类。在人格权方面,吴青沛介绍,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是自媒体侵权的“重灾区”。在知识产权方面,北京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巫霁介绍,以该院受理的自媒体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例,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侵害著作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作为北京著名的地标性建筑和互联网企业“聚居地”,望京SOHO近期引发社会热议,却是因为“风水问题”。

2018年11月,由广东省珠海市神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棍网络公司”)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S神棍局S”发布了一篇题为《北京望京SOHO风水大局,互联网“滑铁卢”?》的文章。该文引用“风水学说”来“解读”望京SOHO的布局设计,直指望京SOHO的“风水不好”,导致不少互联网企业在此经营惨淡甚至直接倒闭,可谓“互联网滑铁卢”。

2018年12月,望京SOHO的开发方和运营方—北京望京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京搜候公司”)正式向朝阳法院起诉神棍网络公司。

原告望京搜候公司诉称,涉案文章对望京SOHO进行了恶意侮辱、诽谤,对该公司的租赁运营业务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且被告通过上述行为扩大了自身知名度,获取了非法利益。对此,被告神棍网络公司辩称,微信公众号“S神棍局S”确系其注册成立,涉案文章也由其发布。该公司在原告发表相关声明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文章,并通知转载第三方进行删除。该公司的行为没有侮辱、诽谤的故意,相关陈述只是一种表述方式,而不是侮辱。

2019年4月10日,朝阳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的标题、语句及结论,均会使人对望京SOHO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评价。结合涉案文章的阅读量和点赞数,以及被转载后引发其他自媒体对望京SOHO、风水等话题的讨论情况,足以认定涉案文章降低了望京搜候公司的社会评价。神棍网络公司发布文章的行为具有倾向性和目的性,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定,涉案文章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令,神棍网络公司连续3天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望京搜候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望京搜候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人民币及维权合理开支。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吴青沛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部分自媒体运营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躲在互联网的‘面具’之后,其行为便可‘瞒天过海’。”对此,吴青沛建议,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留存相关票据。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侵权人在无法准确认定涉嫌侵权网络用户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在自媒体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巫霁介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朝阳法院此类案件的收案数量为12322件,结案数量为11416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为著作权纠纷,其余少量案件为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与传统的著作权纠纷相比,涉自媒体著作权纠纷案件具有传播迅速、覆盖面广、容易引发社会舆情、受众群体年轻化、涉案作品广告性强、新类型案件多等特点。同时,涉案作品具有创作成本低、创作周期短、可及时变现等特点。此类案件中,关于作品性质、作品权属、侵权责任、判赔标准等问题的认定,是案件审理的难点和争议焦点。

为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巫霁建议,作者在发表个人作品时,应当进行清晰的署名,并在作品发表界面明确标注作者的联系方式。一旦发现相关侵权行为,作者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做到程序合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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