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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颁发禁令 不如落实法律
时间:2014-02-22 08:06:01    作者:张智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出台《大东公务员行为规范》。这份历时近两年、易稿近20遍的《规范》,共计34条,除了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炒股、玩游戏、酗酒、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其他违规违纪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延伸到工作时间以外,提出了“不得存在婚外情”、“不得观看黄色影视”等要求。

该《规范》出台后,立刻引发网友“吐槽”,认为“不得存在婚外情”、“不得观看黄色影视”等要求,纯属道德层面的事情,并牵涉到个人隐私,不但难以执行,更难以监督。本来,就某些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的少数公务员来说,以禁止性的规定约束其不良行为,是有其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未尝不可。但问题的关键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语境下,如此花大力气制定《规范》,是否真正有必要。笔者认为,与其如此事无巨细地高调颁发禁令,倒不如在真正执行法律法规上下功夫。

整治公务员不良作风是件好事,理当抓铁有痕,“严”字当先。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频频颁布各种“禁令”,虽初衷良好,但所折射出的问题却值得理性思考。此次沈阳市大东区出台的公务员行为《规范》,所列内容在《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早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从来就是明令禁止的,一旦触犯,必须依法严肃追究。沈阳市大东区的做法,明显属于多此一举的法律条文“摘录”,只不过是以“禁令”的形式广而推之而已。如此折腾,难道法律真的就“敌不过”一纸禁令吗?

毋庸置疑,尽管沈阳市大东区颁布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初衷不错,但效果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因为道理非常简单,如果是对已有法律条文的简单重复和强调,禁令势必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超越了法律法规的约束范畴和处罚幅度,禁令又涉嫌违法。比如公务员“不得存在婚外情”、“不得观看黄色影视”等规定,属于8小时之外的事情,单位要监督公务员8小时之外的不当行为,不但不现实,而且还存在侵犯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之嫌。故此,不管该《规范》对遏制公务员的不当行为是否有效,都在一定程度上让自身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由于《规范》的权威性远远低于法律,公务员某些道德层面的不当行为,法律都难以解决,指望依靠一纸禁令一劳永逸地起到超法律的作用,只能是一厢情愿式的愿景,禁令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如果禁令真的很管用,那么又意味着法律必须“改头换面”成禁令才具有威慑力,而这又必将导致法律没有地位和尊严可言。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既是现代法治基本理念之一,又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出台集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于一体的禁令看似力度很大,但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众所周知,不良作风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整治公务员不良作风关键要靠法治,要靠法律的力量督促公务员奉公守法,规范自身行为,而不能迷信禁令。当前,一些地方出台禁令的冲动难以停滞,究其实质,是法治意识的淡漠,是动用行政权力来规范本该由法律来调节行为的惯性使然,由此反衬出法律的“弱势”、行政权的“强势”。如果任凭这种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的行为蔓延,势必造成某些人“畏权不畏法”错误观念的恶性膨胀,其危害不可小觎,决不能等闲视之。

法律的生命贵在执行。与其花大力气颁布形形色色的禁令,不如认真执行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将法律落到实处。毛泽东同志曾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法律明令禁止的事项,只要“认真”执行,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人都不敢越雷池半步的。如果不在落实法律规定的“认真”上下功夫,即使出台再多的禁令,也只能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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