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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如何培育法官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之三
时间:2014-06-23 14:39:27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曙光    

法官是一个国家司法权运行的轴心,是行使判断权的主体,是公平公正价值的最后防线,是法律正义的守护神。历史上,无数的经典案例和文学作品使得法官的形象长久地伫立在民众的脑海。他们或秉公执法,扬善祛恶,树立正义的形象;或爬罗剔抉,定分止争,扮演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当然也有一些法官逐贪趋私,枉法裁判,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现实社会中,民众总是对完美的法官角色有一种期盼,法学院的学生也热望进入法院法庭,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一个追求高度文明法治的社会,更期待能有许许多多活生生的、能作为公平正义化身的真实法官。今天,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一、法官的法学家面相

现代社会是专业精细、分工明确的社会,各行业都应有自己的行业特质。法官行使国家司法裁判权,解决各方利益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能够从复杂的权益纠纷中发现事实,并进行周全的逻辑推理和深刻的问题判断。这就要求法官应当具备独特的专业思维、专业能力、专业语言和专业的工作方法,也就是所谓的“法官专业化”。

法官专业化要求任何成为法官的人都必须经由严格系统的法律教育与学术训练,并且达到相当程度的专业素质标准。这表现为:任何公民若要获得法官资格,必须要受过相应的法律教育,经过严格的学术训练,获得相应的法学学位,具备扎实的法理基础;同时,他/她也需要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经检验拥有熟练的专业判断力和执业资历后,始具担任法官之基本条件。

法官应有学者的秉性。良好判决结果的得出,离不开法官对过往案例文献的熟悉,对眼下案件事实的敏锐洞察力,离不开法官较高的归纳、演绎等逻辑推演能力。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无法如预先设定好的机器一样,一边输入案件事实,一边输出判决结果。案件之间的千差万别以及法律关系的错综复杂,要求法官必须爱琢磨,善质疑,能火眼金睛抓住案件的本质。同时,法律是活的,人性是深的,法律漏洞的存在与人性的不可确定性,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经常遇到该采用何种法律规则以及对人性认知程度的困惑。为了作出为当事人信服的判决,法官需要伏案求索,扎扎实实地分析法律规则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等要素,成为不折不扣的研究者。低层级法院的法官应当具备基本的研究能力,其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的过程,也正是重述法学理论和解释法律原理的过程。而最高层级法院的法官就应该是一位法学家,他的司法解释应能覆盖广阔的司法领域。

法官应能像学者一样撰文著述。在西方国家,一篇判决书常常洋洋洒洒数万字,本身即是一篇逻辑缜密、文字优美、论证充分的美文。经典的判决书甚至可以流芳百世,享有盛誉。判决书在说服当事人的同时,也往往为法律工作者所争相拜读和学习。比如,西方法学院的学生在课堂上主要以判例文本为主要素材以代替枯燥乏味的论理书籍,学习法律的精髓。判决书一经公布即为世人查阅并永世无法更改,因此,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往往殚精竭虑,甚至斟酌每一句、每个词汇的运用,以免毁了自己的声誉,毕竟判决书是衡量法官水平的重要标杆。也正因为这样,每位法官应可以如法学家一样写出隽永的法律论著,以飨读者。

法官不仅应是一位学者,更应是一位法理的践行者。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强调司法经验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性,法官只有具备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历练世事人情,才能深入剖析案件实质与纠纷症结。我国当前的法官队伍存在着来源复杂、准入门槛偏低、整体素质不高、专业化水平不强的弊端。虽然现行法官法要求初任法官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但这远远不够。我国当下的法官考录制度为大学毕业生提供了直接进入法院工作的机会,但现在应届本科生、硕士生乃至博士生大多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对人性与社会缺少多元认知,仅凭象牙塔里的学习经验就参与复杂的司法实务,难免捉襟见肘。英美等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应予借鉴。这些国家的初任法官从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中选任,中级和高级法院的法官从低层级法院的法官中进行选拔,而最高法院的主审法官则要求至少具有15至20年的司法工作经验。

二、法官的哲学家面相

“哲学家”,原意是指“爱好智慧的人”,后来演化为研究世界、社会基本理论的智者。培根说,“哲学使人深刻。”哲学能培养人的问题意识和思维能力,教人学会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哲学家拥有独立的价值观和价值判断力。

作为社会矛盾的化解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法官首先应当具有追本溯源、确定不移的价值观。他的司法判断和利益衡平来源于“人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的本源价值观念。没有价值观的法官不是一个好的法官。霍姆斯大法官曾言:“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需其他食粮。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和较为一般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

立于“法律帝国”的殿堂之上,法官应当拥有深邃的思想、开拓的视野和宽容的胸襟。他/她能对维系民生的民权民益有细致入微的洞察,能对纷繁复杂的利益博弈有宽深精准的权衡,能对无处不在的公共利益有理性清醒的判断。个案的妥善处置虽然较易实现,但是法官的价值观使得其在案件结案后要“反刍”追问有无实现具体正义的更佳途径。法官对案件“效率”的追求是建构在对人权、人性的终极关怀之上的。

立于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法官的每一次决断均应以推动人权的保护、国家政经文明的进步为基点,以影响国家乃至人类社会未来走向为己任。法官在每个案件中认定、推理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应当经得起民众的非议和舆论的挑战,更应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官判决所体现的哲思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原理,回答“人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的本源问题,法官的每一次判决应能站在本国的立场与世界的法治文明展开对话。因此,低层级法院的法官不仅应具备良好的执业能力,也应有良好的人文哲学素养。而最高层级法院的法官就不仅仅是一位专业功底精湛的法学家,更应该是一个思想深邃的思想家。

三、法官的道德楷模面相

许多社会纠纷的萌生源于对生活常识的误判,许多利益损害行为的发生源于个人的道德迷失,许多违法犯罪的出现更是生于犯罪者对人性良心的背叛。法官作为人性善恶的甄别者、讼争纠纷的判断者、具体正义的实现者,其本人的言行举止应置于一个道德的制高点。

作为司法裁判者的法官,对于一般的民间争讼,只需要其具备底线的道德标准即可裁判,因为必要的常识判断与常人判断就能定分止争。大多数案件对法官有较高的道德要求,对于一些刑事案件法官应该具有基本的正义价值,惩贪除恶;对于民事案件则可以有恻隐之心、怜悯之情和公正之意。法官应通过每一次审判,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对其深深的怜悯和眷顾。而对于所涉利益巨大、讼争线条麻团化、利害当事人争相找门路的案件,法官本人会面临各种利益权谋和现实压力,此时法官的判断选择拷问的就是法官的良心。这种情况下,作为依法独立审判的法官,应当是社会良心的代表,最好是一个道德无瑕至纯、品行刚正不阿的“完人”。

现实生活中,低层级法院的法官并不必都是道德楷模,但其应有基本的道德底线。法官道德环境的形成至关重要。通过完善法官保障制度,在确保法官独立、高薪的基础上形成法官以及法律共同体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在法律共同体内部产生广泛的自律作用与他律作用。适当外在措施的保障,如法官的终身制、较高的政治待遇与经济收入,将使得法官自觉产生职业道德上的升华,维护司法职业道德的纯洁性。当然,也应当建立符合司法品质的法官惩戒制度,促使法官保持审慎与理性,保持其廉洁的操守。

此外,从具历练并具良德的律师中选拔初任法官也可以有力提升法官的道德品质。担任法官之前的法律执业经历,不仅丰富了法官深厚的专业素养,也可使法官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利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做到不为金钱利益所动,从而客观、独立和公正地裁判。当法官不再为生计所迫,不再为物质生活所羁绊,不再受到蝇头小利的引诱而牺牲法治的圣洁时,必将专一投身于实现法治理想的事业中去。

司法的过程是一个分配具体正义的过程。法官应在其中扮演一个激励者的角色。要实现民众广为接受的正义理念,需要各层级法官秉持专业之精神,关注人性本源之思想,怀揣高尚之道德情愫,为公平正义沉潜哲思,上下求索,尊重常识,体恤民生,崇尚人权,敬畏法治,以穷尽毕生之精力达成实现完美法治社会之人生境界。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具备基本的品行良知、职业道德之外,更应具有道德信仰与公正信念。理想情况下,最高法院的法官应该是法学家、哲学家和道德模范的统一。法官是社会良心,他的每一次宣判,都应是一种道德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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