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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如何培育法官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之一
时间:2014-06-23 14:09:38    作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群星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全体法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培育青年法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青年法官自身的追求与修炼,也需要法院的引导与培养,还需要社会的支持与监督。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需要青年法官自身的追求与修炼

要将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青年法官必须在“境、敬、进、静、净”上狠下功夫。

境,即境界必须追求崇高的思想境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把个人的理想与追求融入党和人民的事业之中,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必须追求高尚的职业境界,始终保持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无愧于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必须追求高雅的精神境界,用高雅的志趣和精神充实自己,不为世俗所惑,在滚滚红尘中保持本色和节操。

敬,即敬畏。要敬畏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最高位置,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要敬畏法律,公正司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敬畏审判权,审判权必须公用、慎用,只能用其来济民救世、彰显正义,不能用其来谋私、贪腐。

进,即进取。思进取、有作为、敢担当是法官事业品格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充满了新期待。青年法官要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牢记使命,勤勉敬业,在难题面前勇于开拓,在矛盾面前勇于碰硬,在风险面前勇于担当,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责,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中实现价值,精彩人生。

静,即静心。法官是专业化的职业群体。青年法官必须静下心来学习和思考,积淀深厚的法学知识,掌握娴熟的审判技巧,以良好的专业素养实现公正司法。法官是自律的职业群体。青年法官要管得住自己,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摒弃浮躁,闹中取静。法官是理性的职业群体。由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可避免地对法官寄予厚望,以致法官在案件审判中会面临当事人的质疑、舆论的监督、负面情绪的宣泄等巨大心理压力,在这种情形下,青年法官要善于自我调节,茁壮心灵,淡泊宁静。

净,即干净。清正廉洁是法官做人的底气和硬气。青年法官只有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慎友,保持心灵干净,思想干净,行为干净,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干干净净做事,才能刚正不阿,俯仰无愧。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需要法院的引导与培养

法院要培育青年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必须解决思想认知、感情认同、行为自觉和心理保障问题。

用宣传教育解决思想认知问题。只有先“知之”,方可“好之”,进而“乐之”。法院应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青年法官知晓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明白:“忠诚”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是法官的政治本色;“为民”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是法官的宗旨理念;“公正”是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廉洁”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是法官的基本操守。

用文化熏陶解决感情认同问题。只有感情上的认同才能变成行动上的自觉。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对法院文化的高度提炼与升华,法院应通过文化建设,对法官进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熏陶,使其从内心深处自觉接受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感情上高度认同司法核心价值观,并习惯以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行为的精神准则。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应考虑从物质、行为、精神三个层面入手,注意物质、行为与精神的转化,使核心价值观融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每一个细节,自觉影响青年法官的工作方式、行为方式乃至生活方式。

用评价激励解决行为自觉问题。要通过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引导青年法官自觉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按照司法特点和规律,考量司法行为的复杂性,以充分肯定、正向激励为原则,在内部建立良性考评与正向激励机制,以对青年法官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起到正向推动作用。要用善于发现的眼光,根据青年法官的特点,从不同角度树立有不同专长的特色典型,使更多青年法官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肯定与认可,从而使青年法官更加自觉地学习,提高品德修养和司法能力,提升青年法官整体职业素养。

用人文关怀解决心理保障问题。法官虽然是特殊的职业群体,但其首先是社会人,与普通民众一样,也需要关爱、理解、支持、认同。在审判任务空前繁重、司法公信力普遍不高的困境下,法院应该根据青年法官的工作特点,通过政治上关心、学习上支持、生活上关爱,建立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的人文关怀机制,缓解青年法官焦虑情绪,为其坚持司法核心价值观提供有效的心理保障和感情支撑。

三、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需要社会的支持与监督

社会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应当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

用理性的民意评价司法。民意的理性评价对法官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民意对司法的理性评价,需要法院阳光司法和社会培育健康的国民心态。由于受浮躁、仇富、仇官等不良心态的影响,目前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多以“有罪推定”为前提,不仅难以发挥民意监督的积极作用,反而给法官造成了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令其质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必要性。因此,公众应该以信任为基础,用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评价司法,帮助和支持法官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用法治的眼光监督司法。依法监督司法有利于帮助法官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由于司法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公众只有学会用法治的眼光审视司法,才能有效监督司法。国家应加强法治观念教育,完善立法,规范司法,依法行政,强化对公权的监督制约,帮助国民树立法律信仰、培养法律意识、培育法律思维,进而帮助其按照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来评价和监督司法。

用积极的舆论宣传司法。近年来,针对司法腐败、司法制度缺陷等负面报道往往成为媒介的焦点,而有关法官清正廉洁、勤勉敬业以及法院在公正司法方面取得的成绩等正面宣传却始终不是主流。虽然负面报道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巨大的鞭策作用,但过多的负面和片面报道也会给法官带来负面情绪。这种负面情绪会影响法官的执业心态,进而动摇其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决心和信心。如欲帮助青年法官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一个成熟理智的媒介应当承担用积极的舆论宣传司法的社会责任。

如果将青年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比喻为一棵树的生长,那么,青年法官自身的追求与修炼恰如种子,法院的引导与培育则似土壤,社会的支持与监督就像阳光。三者结合,青年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这棵树必定能成长为腰身挺拔、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如果这棵大树能牢牢根植于每位青年法官心中,中国的司法定能为公众挡万里狂沙、撑一世荫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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