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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佛龙公司巴西近海原油泄漏案分析及借鉴
时间:2014-05-08 08:47:40    作者:于阜民    来源:中国海洋大学

本世纪初始,从墨西哥湾到南大西洋以及西太平洋沿岸,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跨国公司酿成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乃至生态灾难事件频发。以法律视角看,海洋污染与陆地环境污染的显要区别:前者危害结果往往波及境外,可能发生国际法与国内法责任竞合;就多数国家而言,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及司法实践相对滞后抑或贫乏。本文以美国雪佛龙石油公司参与巴西近海石油开发而发生油井泄漏事故一案为鉴,以当代国际环境法暨我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着重讨论人民法院面对海上溢油环境污染事故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巴西环境保护司法范例:雪佛龙公司石油泄漏案

2011年11月23日英国广播公司(BBC)的新闻网页登载了引人注目的消息: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ANP)称,将暂停美国雪佛龙石油公司(Chevron)在巴西境内的石油钻探活动,直至其查清里约热内卢海岸的石油泄露事故原因。Chevron巴西公司的负责人George Buck在巴西议会下院公开露面,对原油泄漏事故公开道歉说,Chevron公司尊重巴西的国家、民众以及巴西的环境、法律和制度,强调将尽可能的采取措施以迅速、安全的控制事态的发展。巴西海岸石油泄露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实由此得到巴西当局确认。

事故地点位于里约热内卢海岸的弗拉德油田,是在距海面6000米以下的海底盐层深处。2011年11月7日,Chevron巴西公司钻井作业时突然遇到地下无法控制的超大压力,蕴藏在海底岩层下的油气从井口缝隙喷溢出来,泄漏到大西洋海域并在海面上形成大面积的油花污染。ANP说,原油泄漏的速度为每天约200到330桶, 原油泄漏状况已经得到控制,浮油的面积已经减少到2平方公里。ANP负责人Haroldo Lima说,这次事故与2010美国墨西哥湾的BP石油公司原油泄漏事故“不具有可比性”。Chevron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企业之一。2009年以来,Chevron与巴西石油公司合资,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州的坎波斯湾弗拉德油田进行钻井和石油开采作业,每天石油产量7.47万桶,而成为巴西第三大石油企业。

弗拉德油田区域被查出有原油泄漏之后第13天,巴西当局宣布就这起石油泄露事故对Chevron公司处以约2800万美元的罚款。巴西环境部长Izabella Teixeira还说,如果调查显示Chevron公司存在其他违规行为,那么Chevron公司将可能面临更多罚款。果然,出事后第5周,巴西坎波斯联邦检察院的检察官就发生在里约热内卢海岸的石油泄漏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要求美国Chevron石油公司承担106亿美元环境损害赔偿,换言之,Chevron公司面临106亿美元法律诉讼。关于Chevron公司的过错或罪过,负责该案件的检察官声称:Chevron公司和Transocean公司未能把原油泄漏造成的损害控制在3000桶,这证明该公司在环境规划和管理上存在缺失。 检察官还指责Chevron公司对巴西石油管理部门(即ANP)隐瞒信息。该公司承认:低估了海下油井钻口处的压力,导致石油冲入钻孔渗入周围的海底。检察官遂要求法院立即下令暂停Chevron公司及Transocean公司(Chevron的钻井承包商)在巴西的业务。Chevron公司已经被禁止在至少三个月内钻探新的油井,直至ANP查清原油泄漏事故。又据华尔街日报 2011年12月21日发布的消息:巴西警方正准备起诉Chevron公司和Transocean公司的职员。一名巴西警方的高级官员在电视采访中称,巴西联邦警察已要求联邦检察官起诉多达17名Chevron公司和Transocean公司的雇员,其中包括Chevron公司的巴西董事George Buck,起诉的事由为他们对上月(2011年11月)发生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海域的油井漏油事故负有职责。

巴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当局雷厉风行地处理这起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案,依法迅速重罚跨国企业之举措给当今世界留下深刻印象。作为海洋大国,我国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当局不妨以此为范例抑或楷模。

二、适用国内法抑或国际法

倘使一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或司法当局面临含有国际因素的海洋污染事故案,首要的法律思考就是做出适用国内法抑或国际法的抉择。以我国的立场和视角,这里所谓国际因素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行为人是外国人(外国公民或法人),在我国领域内为环境污染行为且造成我国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的;(二)行为人是外国人(外国公民或法人),在我国领域外为环境污染行为而造成我国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的;(三)行为人是外国人(外国公民或法人),在我国领域外为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我国管辖海域之外的海洋污染,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而行使管辖权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而由人民法院主管、管辖的海洋污染民事案件,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也可能适用我国法;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而由人民法院主管、管辖的海洋污染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而由人民法院主管、管辖的海洋污染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法。

在适用国际法场合,以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为目标(之一)的国际公约,影响较大、约束力较强的是《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1954)》(以下称《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以下称《海洋法公约》)。《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旨在防止船舶排油污染海洋,该公约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规定了该等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的条件或要求。

《海洋法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涵盖最广泛、内容丰富的国际海洋法典,规范了各国在海洋空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海洋新秩序起了重要推动作用。其关于违反本公约、因海底石油泄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及生态灾难的国际违法行为及其责任的界定,都是宏观的、高度抽象的,而缺乏可执行性。 

迄今为止,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受该公约成员国、沿海国管辖的海底活动或与此种活动有关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国际规则和与之衔接的各国国内立法,对多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而言,都还处于方兴未艾阶段。恰是这个法律层面的原因,巴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当局雷厉风行地处理里约热内卢近海海底油田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案,依据的是巴西国内法而非《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

三、适用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案的法律法规:我国法视野

且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规范为准矩,参见巴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当局处理里约热内卢近海海底油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案之范例,讨论我国管辖下的海底油井泄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案的法律责任及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定了海洋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能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即可以出现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竞合。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竞合与同一部门法项下的法条竞合是相互区别的两类法律现象,法律责任竞合是不同性质的数个法律责任对同一行为人之实现,因而可以称为“并罚责任”; 法条竞合则是同一部门法项下数个法条的选择适用,奉行同一行为“不重复评价”原则。

《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部门基本法地位,而《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海洋环境的特别法。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企业酿成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乃至生态灾难的违法行为特征及其法律责任的界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相关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主要渊源。

四、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案的行政责任和法律适用

《海洋环境保护法》集中规定了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成立的条件及其法律责任,而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该等行政执法、人民法院对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该等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

关于查处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海洋环境保护法》以“总则”条款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我国现在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海洋局,下设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即令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跨国公司酿成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乃至生态灾难、同时具有本法规定的各项违法情形,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各项行政罚款累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7万元。如前所述,弗拉德油田区域被查出有原油泄漏之后第13天,巴西当局宣布就这起石油泄露事故对Chevron公司处以约2800万美元的罚款。显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就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予以行政处罚的力度与巴西当局的处罚能力相比较,差距在2个数量级以上。

五、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案的民事责任和法律适用

《海洋环境保护法》集中规定了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成立的条件及其法律责任,其中包括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之性质是为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以调整民事关系基本法的地位全面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成立各种民事责任的一般条件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民事诉讼案适用法律场合,《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特别法而优先适用,如若该特别法没有规定而《民法通则》之中有相应规定的,得以适用之;如若该特别法没有规定、《民法通则》之中也没有相应规定的,得以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审判案件。

于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民事诉讼案适用法律场合,《海洋环境保护法》就海上溢油环境污染行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如下:

《民法通则》确定了若干可以适用于海上溢油环境污染事故引发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是为人民法院审判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时,得以依据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归责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时,得以确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案件之赔偿范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既没有具体规定海上溢油环境污染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该等案件之赔偿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且由于该等溢油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属性而造成实际损害的案件场合,得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归责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认为,该等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项:其一,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其二,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审判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认为二人以上共同造成海上溢油环境污染事故而致人损害的案件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人民法院审判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认为二人以上共同造成海上溢油环境污染事故而致人损害的案件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人民法院审判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时,得以适用“公平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时,得以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第3款规定的民事制裁措施。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仅仅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两种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以上可鉴,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民法通则》追究海上溢油环境污染事故民事责任场合,受害人具有选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广阔空间,更值得强调的是: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最高限额,只要发生了实际损害,无论数额有多大,受害人都可以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如前所述,弗拉德油田区域被查出有原油泄漏之后第5周,巴西坎波斯联邦检察院的检察官就发生在里约热内卢海岸的石油泄漏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要求美国Chevron石油公司承担106亿美元环境损害赔偿,换言之,Chevron公司面临106亿美元的损害赔偿诉讼。

还有一个引人瞩目的“亮点”,即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民法通则》追究海上溢油环境污染事故民事责任场合,“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个领域已经得以优先发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法律规定行使监督、检举权的广泛乃为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奠定现实基础。进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我国,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我国现在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海洋局,下设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该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遂有权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得以建立专门用途的基金,直接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恢复事业。

六、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的刑事责任和法律适用

倘使海上溢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而采用行政法、民法手段都不能有效遏制该等违法行为蔓延势头的时候,启动刑罚权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20世纪末以来的大约30年时间里,绝对多数国家构建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而以成文刑法典或附属刑法方式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入刑、入罪。

海上溢油环境污染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海上溢油环境污染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也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海上溢油环境污染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亦可能涉嫌《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改可鉴,扩展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而增强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者的威慑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以上可鉴,海上溢油环境污染引发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他严重其后果,或者

严重污染环境而构成犯罪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场合,可能出现法条竞合,因而控方具有选择指控罪名的空间。如前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等犯罪的主体;唯独污染环境罪,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此为选择指控罪名时考量之首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海上溢油环境污染构成犯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场合可以广泛运用,具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同时实现的便捷和优势。

以巴西近海油井泄漏事故案为鉴,事故发生后,巴西联邦警察迅速宣布就此次漏油事件展开调查,声称责任人或将承担刑事责任。巴西专门制定了《环境犯罪法》,如今派上用场,其中规定了可适用于环境犯罪的双罚制,个人和法人都可能受到刑事制裁。巴西警察能够迅速介入的关键在于,巴西《宪法》和《国家环境政策法》赋予了检察机构强大的权力,检察机构得以广泛介入环境保护司法活动之中,而形成独特的检察机构环境司法。检察机构不仅可以依法检控环境犯罪,还可以代表环境公共利益介入民事诉讼,包括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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