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18
星期四
 当前位置:首页 >> 人物 >> 律师 >> 正文
米新磊:互联网企业应对域名不正当竞争案的法律策略
——从两个“开心网”到真假“去哪儿网”之争谈起
时间:2014-04-24 16:47:11        

如果对于传统企业来说,商标承载着其苦心经营的商誉;那对于处在信息时代的互联网企业来说,域名正在发挥着类似于商标的重要作用。鉴于大部分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模式较为单一,因此网站的流量(点击量)对于其来说几乎意味一切。因为只有流量积聚到了一定的程度,变现才有可能性。而这一切的起点,都是从域名开始。
    此外,基于中国企业域名的注册习惯,一般公众早已习惯将企业名号的汉语拼音默认为其网址。因此汉语拼音域名(尤其是双拼)对互联网企业的作用不容小觑。也正因如此,商标抢注、域名抢注等行为也屡见不鲜。单纯的域名抢注纠纷一般可以通过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投诉,通过争议解决程序进行裁决。而现实中,围绕域名产生的纠纷却要复杂很多。因为有些域名在该企业成立或者知名之前,就已经被别人注册了,而后又被其他企业合法受让。这些企业获得该域名之后,通过模仿该知名企业的经营模式、网页设计等元素,使得部分公众产生混淆,从而截获这部分客户流量,通过分食其市场获得生存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围绕域名产生的纠纷,已经不是上述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能够完全解决的了,因为它的诸多问题涉及到了不正当竞争的范畴,需要诉诸于民事诉讼程序。
    实践中,互联网企业域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受到以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无独有偶的是,从2009年至今,互联网领域出现了两个备受关注的域名不正当竞争案例:“两个开心网”(kaixin001.com和kaixin.com)和 “真假去哪网”(qunar.com和quna.com)。而且它们无论从争议事实、法律适用还是影响力来说,都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和一致性。前者目前已经尘埃落定,后者还处于二审的阶段。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个案件法律层面的分析,为互联网企业的域名保护策略,给出一些建议。
  一、两个开心网之争
  1、案情回顾
    2008年3月,从新浪高管位置辞职的程炳皓创办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人公司),开发了“开心网”(类似于facebook、人人网的社交网站,为广大用户提供包括日记、相册、动态记录、转帖、社交游戏在内的服务内容)。
    开心人公司在注册域名时发现,kaixin.com域名已被他人注册,于是开心网的域名只能注册成了kaixin001.com。与此同时,开心人公司还于2008年12月通过受让取得了“开心”的文字注册商标。
    2008年10月,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橡互联公司,其同时运营着国内另一家知名社交网站“人人网”)从第三人处受让取得了“kaixin.com”域名,并于当月开通了同样名为“开心网”(kaixin.com)的社交网站。
    2009年4月, 开心人公司(原告)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千橡互联公司(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1
    原告开心人公司诉称,原告2008年3月创办的开心网(kaixin001.com)几个月内即达到了知名状态。而被告千橡互联公司于2008年10月14日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kaixin.com),该网站的网站名称、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原告网站完全相同,使网民难辨真假,导致原告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减缓,大量潜在用户流失,原告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被告辩称:第一,“开心网”(kaixin.com)的服务类别与原告“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近似,被告千橡互联公司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被告千橡互联公司受让“kaixin.com”域名早于原告受让“开心”文字注册商标的时间,原告对“开心”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权利,被告使用域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另外,开心网名称、SNS网站形式、网页模板已进入共有领域,被告对此也没有仿冒行为,故没有侵犯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

1-1/4 记录1/4 页首页<1234>尾页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张春波]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