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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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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7.24 178 出版日期: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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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需要繁简兼顾

文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建伟

案件繁简不同,是一种客观存在。古人曰“饮食必有讼”,此乃人性的弱点。“讼”者,纠纷也,争议也。现代社会,各种个人无法自行解决的矛盾,人们越来越习惯于通过司法渠道得以解决,司法势必进入案件“大爆炸”时代,甚至如一些人说的那样已经进入了案件“大爆炸”时代。因此,纠纷有大有小,案件巨细有别,解决闹上法庭的社会纠纷的司法机制不分轻重巨细平均使力,并无必要。法院想不被汹涌而来的案件淹没,就必须实行案件之繁简分流。

案件繁简分流之议,多年以前已经开始。近年来,由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努力推动这一制度,繁简分流的话题成为热门话题。这一话题的讨论涉及两方面因素:一是司法实践部门感受到实际压力带来的对于司法过程简化的思考,特别是立案登记制之后,受案的大门敞开,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办案压力明显增大;二是域外司法制度的影响,许多国家为了应对过多的案件带来的压力,建立简易、速裁程序,对于我国司法改革具有启发作用,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资源。

案件繁简分流,需要厘清何谓简单案件以及何谓繁难案件。当前划分繁简案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案件的事实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案件性质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指导意义。上述划分繁简案件的要素较为概括,具体的司法实践有必要通过个案进行具体判断,以便在司法活动中更好地贯彻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要求。

对于案件进行分流,方式有两种,一为法院自主分流,二为当事人约定分流。案件需要在法院受理环节进行甄别,依其繁简差异进行分流,起诉书、答辩状等为此项甄别提供依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体现当事人参与司法程序自主性,也为法院进行案件分流提供便利。

案件繁简分流之后,对于简单的案件,主要从下述几个方面提高审判效率:确定并推广速裁程序;立案后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且不需要开庭的行政诉讼案件,简化处理,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包括传真、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多起案件合并、集中审理,包括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庭前会议为庭审简化服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简化庭审方式。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调整二审的侧重点和功能。二审主要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放弃复审制,改为续审制,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强化二审在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等方面的功能。

简化审判程序,重点是庭审的简化,这要求简化审理程序,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除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外,其他庭审程序可以简化。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主要是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涉及的是司法资源在法律纠纷解决中的投入问题,无论立法机关进行司法制度相关立法、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还是当事人参与诉讼乃至一般民众关切司法,需要关切如何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问题。在探讨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当中,人们多将案件处理的简化作为言说的重点,期望将可以简易化处理的案件离析出来并实现审理程序简化,快速消化掉不必要花费过多司法资源的大量案件。易言之,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议题,人们将简的部分作为重点,繁简分流的话题隐含的意思是,“繁案”处理并非重点,司法程序的简化才是改革着力所在。

不过,对于司法案件的繁简分流应当全面理解,即应当理解为在不伤及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诉讼效率的追求。在我国,司法改革一要解决司法公正问题,二要解决司法效率问题。两者存在密切联系,加强司法公正有时会损及效率,片面追求司法效率又有可能伤及公正,如何在推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效率,考验着我国司法改革者的智慧。早有学者指出,在刑事诉讼中过分省略举证、质证程序的做法“不仅在程序上有剥夺被告人辩护权之嫌,而且在实体上有可能发生错判或出现量刑偏差。”因此,对于司法案件繁简分流的讨论以及对于相关程序改革的推动,需要把握好繁和简两个方面,不可顾此失彼。

为此,需要扎实的实证研究,有一个基本判断需要根据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我国普通程序的司法实况究竟属于繁还是简?如果现在的普通程序运作实际上本来够简(这可以与其他国家进行对比分析),繁简分流就落入了简与更简的分流,“重实体,轻程序”再度来袭。例如,我国普通程序审判,过去绝大多数都在半天审完。其原因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几乎没有证人、鉴定人出庭。法庭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质证这一耗费时日的活动,被宣读甚至摘要宣读证言笔录、鉴定结论所取代,诉讼时间自然极大地压缩了。当前诉讼制度改革,在审理程序“繁化”方面的影响如何,贯彻庭审实质化,强化了诉讼攻防,案件“繁”的方面带来哪些公正与效率方面的变化,都需要对司法实际情况进行缜密观察。

总之,繁简分流需要根据案件繁简不同,设定相应的不同诉讼程序,不但要顾及当简则简的案件审理程序,也要顾及该繁则繁的案件审理程序,避免司法程序全面简陋化。为此,需要认真贯彻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真正做到繁简得当,通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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