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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6.12 142 出版日期: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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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刘汉、刘维涉黑案谈庭审的决定性作用

文 绳万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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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关键地位。“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要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其实质就是要使庭审成为决定性环节,即庭审实质化。既应当防止法官在开庭前因阅卷而形成“预断”,又应当防止在庭前会议上提前研究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实质问题,以及强行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导致庭审功能外移。其中,与查明事实紧密相关的举证、质证,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法官居中裁判等环节尤为关键。

一、当庭举证、有效质证,确保事实查明在法庭

  举证、质证首先涉及举证、质证方式问题。最为理想、最为充分的举证方式当然是一证一举一质,但这对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是不现实的。实践中,有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过简,即所谓“打包举证”,公诉人将所有定案证据一次性全部向法庭出示,其弊端是导致质证不充分;二是过繁,不区分案件繁简程度,一概一证一举一质,显得过于繁琐,导致庭审效率下降。因此,分组举证逐渐成为审理大要案的通行做法。

  刘汉涉黑案中,公诉人第一次举证到第17份证据时,辩护人表示反对,认为一次出示证据过多,不利于质证。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当庭作出如下裁决:举证方式要兼顾公平、公正和效率,分组举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是审理大要案的通行做法,但为了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质证,控方举证时对证据的分组应当再细一些,一组证据原则上不能超过10份。对个别重要证据,如被告人或辩护人要求单独出示并质证的,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此举既肯定了控方分组举证的方法,也支持了辩方一次举证不能过多的主张。控辩双方对法庭的决定均无异议,此后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再未就此问题产生争议。

  当庭举证、质证还涉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出庭比例不到5%,这与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方向相去甚远。证人出庭问题也是刘汉案最棘手的问题。因该案采取分案审理模式,37名被告人被分成7个案件,刘汉及其辩护人申请41名另案被告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辩方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组织控辩双方听取了意见,将经审查认为明显重复、无必要,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庭作证的情况及时告知了控辩双方。根据证人、另案被告人所作陈述对定罪量刑有无重大影响,决定准许12名证人、另案被告人出庭作证。辩护人的要求虽然没有全部得到满足,但到庭证人、另案被告人作证内容涵盖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对刘汉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充分保障了辩方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权利,确保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权是辩方所有权利的核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发言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均可视为辩护权的具体表现。

  刘汉案中,刘汉及其辩护人申请另案被告人刘维(刘汉的胞弟)到庭作证。当时刘维也正在接受审判。法庭通过协调,让刘维案休庭一个半小时,确保刘维到庭作证。扣除途中押解时间,刘维出庭作证的时间只有70分钟。鉴于时间有限,法庭事先限制控辩双方讯问、发问的时间,其中分配给辩方发问的时间为55分钟,分配给控方讯问的时间为15分钟,并提醒控辩双方抓紧时间,针对案件主要事实、主要问题,简明扼要地进行讯问和发问,充分保障了辩方向证人的发问权。

  辩论发言是辩方行使辩护权的集中体现,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说,他就是要当着法官的面来陈述自己的理由,而不仅仅是提交书面材料。刑事案件关乎被告人的名誉、自由乃至生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尤其重要。

  刘汉案第一轮法庭辩论中,刘汉结合自身经历,作了140分钟的自行辩护,两名辩护人合计发言近4个小时,法庭始终未打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言,且一直认真倾听。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法庭给予高度评价。刘汉在17天的一审庭审中总共说了65次“谢谢审判长”。刘汉的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当庭表示:“这是一个平和、平等的法庭调查。审判长的宽容、平和、理性,让辩护人发自内心地表示敬意。”刘小平的辩护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当庭表示:“这十多天来,在审判长理性、平和、合理、得当的指挥下,整个法庭是在理性平和、和谐有序、张弛有度中进行,使辩护人能够充分地发表辩护意见,也使辩护人真诚地感受到了现代司法文明春天般的温暖,看到了法治梦想实现的曙光。”

三、坚持中立原则,确保庭审有序进行

  法庭应当不偏不倚,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公平处理控辩争议,合理分配控辩双方发问、辩论时间,尤其要充分注意辩方出示的证据及质证、辩论意见。从审判实践来看,控辩双方经常容易就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同步录音录像、申请回避、举证方式等问题发生争议。解决这些问题,依法是前提,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是关键,偏袒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将矛盾引向法庭,导致法庭权威受损,甚至引起一方与法庭产生对立情绪,造成庭审中断。我们尤其不要有意无意地把公诉人当作“自己人”,在法庭上帮助控方打压辩方,这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实践中很多闹庭事件,往往是由于法庭处置不当,辩护人与法庭产生了尖锐对立,公诉人反而置身事外,作壁上观,这是很不恰当的。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一样担负着打击犯罪的职责,但同时,人民法院还负有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职责,要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惩罚犯罪是审判活动的客观结果,而不能作为我们的目标,否则就会混淆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从程序意义上说,法庭的更多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庭审秩序。

  对待控辩双方的反对,在处理上有一些技巧。笔者的主要体会是,不要急于表态,要多听控辩双方的意见,一方提出反对时,首先让反对的一方说明理由;然后询问被反对一方是否需要说明理由。这么做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体现对控辩双方的尊重,一方提出反对,如果我们不假思索表示支持,对被反对一方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我们不假思索表示不支持,对提出反对一方是不公平的。二是为法庭作出裁决赢得时间,双方阐述理由的过程,也是法庭对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思考的过程。三是体现了法庭的慎重态度,所谓“兼听则明”,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必要时合议庭不休庭进行简短评议,作出裁决的依据就会更充分。千万不要匆忙表态,避免裁决不当损害法庭权威。审判长要善于营造平等、理性、平和的庭审氛围,确保法庭应当审理的事项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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