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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2 142 出版日期: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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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方法论: 构建新型审判团队的选择与路径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张仲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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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上午,北京市21家法院共2013名法官同时举行首批入额法官宪法宣誓活动。图为北京

高院院长杨万明带领高院123名法官在宪法大堂面向国旗庄严宣誓

  司法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机制改革。体制改革是中央事权,是改革的总体保障,解决的主要是司法行政职权划分的关系问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体是法院,主要涉及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具体包括审判团队如何建立、审判团队权力如何运行,以及如何化解传统审判机制的弊端。当前,如何体现以庭审为中心,通过法庭审理实现“定罪量刑在法庭”;如何让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破解法官员额制后必将凸显的“案多人少”矛盾;如何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确保审理者责、权、利对等,真正实现审判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成为考验改革者的新课题。

构建新型审判团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是长期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法院传统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主要方式是扩充编制,增加资源投入。但与此同时,也不应忽视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如审判权行政化问题未得改观、审判资源配置不均衡、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职责混同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与此同时,虽然我国诉讼法将合议庭集体审判确认为基本审判制度,但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形合实独”的现象成为一种顽症,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根除。目前,除了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的负面影响之外,审判资源配置单一,配置不合理是主要原因。基层法院“一审一书”配置,使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存在程序衔接的困难;中、高级法院传统的合议庭配置,客观上是三个“一审一书”的叠加,合议庭内部各自为政、职责混同,难以发挥作为集体审判主体的作用。而以上问题,都能够通过构建新型审判团队得以有效解决。

  根据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应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系统大于部分之和的作用,才能提升法官职业尊荣,降低诉讼成本,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本轮司法改革,否定了单纯增加资源投入的方法,而是要求对现有审判资源进行整合,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能,这与系统论的理念是相契合的。基于当前司法实践情况,解决“案多”最大的矛盾并不是“人少”,而是审判资源的运用与解决案件的实际需求之间不匹配、不应对。因此,目前,人民法院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应当是充分发挥合议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通过构建新型合议庭审判团队,建立细化明确的职能分工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通过发挥团队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将系统论思想贯穿到审判资源配置之中,构建审判团队,以团队为载体履行审判职能,也是世界各国较为通行的做法。司法改革的理念所向、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状况表明,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新型审判团队、优化审判团队权力运行机制是改革的必然选择。一句话,就是弱化审判庭职能,在审判庭内部设立若干个审判团队,实行审判团队自我管理。

  在两审终审制的法院职能定位的基础上,从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和审判规则重构出发,我们提出构建以法官为中心的固定模式新型审判团队的观点。也即,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固定模式审判团队,并对配套制度进行优化设计,在审判团队内部形成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新型审判团队权力运行机制。

如何构建新型审判团队

  以审判团队为载体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众多制度创建、梳理、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根据帕累托最优理论和同素异构的原理,通过对审判资源的结构与排列顺序进行重新配置,最大限度挖掘审判潜力,提高审判质效。就构建新型审判团队而言,团队的人员组成、团队内成员的职责划分是重中之重。

  笔者认为,合议庭是诉讼的基本制度,无论是基层法院审判团队,还是上诉审审判团队,均应该以三名法官为基础。其中,三名法官是审判的主体,应当成为审判团队的中心,从事核心的审判事务。为了体现以法官为中心,应当为法官配置相应的辅助人员;辅助性工作由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依据明确的职能分工来完成。同时,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不同需求,通过调整团队配置来组成不同类型的审判团队。根据审判实际及法官员额制要求,笔者认为,审判团队既可以由基层法院若干独任法官组成323配置的联合审判团队,也可以组成上诉审合议庭331配置审判团队。

  1.基层法院323审判团队

  基层法院以独任审判案件为主,根据这一特点,可将传统4个“一审一书”独任合议庭优化为3名法官(其中1名为审判长)+2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的323审判团队。3名法官与3名书记员共同完成开庭审判等审判事务,2名法官助理为3名法官统筹负责所有案件的送达、调取核实证据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形成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审判团队。

  与传统“一审一书”配置相比,323审判团队分别减少了法官和书记员数量,增设了法官助理岗位。在323审判团队权力运行中,由2名法官助理为3名法官的案件做好送达、调取核实证据等庭前准备工作。对案件中的简易纠纷,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阶段能调则调,调解不成的分别为3名法官排期开庭。3名法官在正常情况下与3名书记员按“一审一书”模式各自开庭审判,遇有普通程序案件时,3名法官自然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3名书记员除庭审记录外,同时负责庭审以后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

  基层法院一个审判庭一般可以设置2-4个323审判团队,对案件数量多的审判庭,可以在323审判团队前置一个121配置(即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案件速裁组,由速裁组在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基础上消化简易案件。一个人民法庭至少应当配置1个323审判团队,案件数量少的人民法庭,庭长或者副庭长可以兼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2.中、高级法院331审判团队

  根据上诉法院的案件特点,可以将3个“一审一书”组合的合议庭优化为3名法官(其中一名为审判长)+ 3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331审判团队。其中,3名法官专司审判,具体负责阅卷、庭前合议、开庭审判、庭审合议、当庭宣判、文书撰写等审判事务。3名法官助理相互配合做好庭前准备和庭审辅助性工作,包括订卷、归档等事务性工作,1名书记员专门负责合议庭庭审记录。

  与基层法院相比,上诉案件相对减少了部分送达和调取核实证据工作。为此,3名法官助理之间可以相互配合,相对固定在合议庭法官的指导下为法官做好全部审判辅助性工作。

  在331审判团队权力运行中,3名法官在阅卷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庭前合议,法官助理根据庭前合议结论为法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审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集体审判。具体要求是,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讼证据认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通过庭审实质化与仪式感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高效。

  无论是基层323审判团队,还是上诉审331审判团队,审判团队配置的中间数字均指法官助理数量,可用N来代表,如3N1、3N3等。当案件数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法官数量可以保持不变,通过增减法官助理数量来适应工作量的变化,这就为法官员额制的落实提供了可行方案。与此同时,为便于团队内部协调与审判管理,无论是上诉审合议庭审判团队,还是若干独任法官组成的联合审判团队,其资源配置与运行模式都应该相对固定。

构建新型审判团队的实践意义

  建立以审判团队为载体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变了原“一审一书”的审判组织结构,通过优化资源配置,释放了法院审判潜力。同时,通过将审判工作环节化,明确相关人员的责权利,也提升了审判工作的规范与效率。实践证明,新型审判团队的优势在于:一是实现了审判资源的最佳配置。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好的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多一个人浪费,少一个则不合法,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二是顺应司法改革要求,在人员投入并未增加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审判组织结构,细化职能分工,理顺审判流程,为法官配备助理,让法官可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有权审、有权判,职业尊荣得到提升。同时,大大节约了法官的精力,确保了法官只负责审判核心事务,进一步提升了审判案件质量,也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创造了基础。三是将审判工作环节化。在法官专司审判的同时,由法官助理为3名法官的案件综合考虑,集中办理送达、调查核实证据等事务性工作,合议庭专业化、精细化、职能化的分工使得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通过合并的方式完成,缩短了个案的审判时限,提升了审判效率。这不仅为法院节省了审判资源,更重要的是通过高效的审判展现法院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四是实现监督有力,管理有序。审判团队内部职责明确、互相配合,不但化解传统合议庭“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缺少监督,大包大揽”的弊端,而且加强了内部监督,降低了法官廉政风险。五是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降低改革成本。审判团队建设,是在原有审判庭内部,通过调整审判资源配置结构、适当减少法官与书记员数量、增设法官助理岗位实现的,在没有损害任何人利益的情况下使案件质量效率得到提升,使得改革成本降到最低。特别是基层法院联合审判团队,在实现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同时,也保证了合议庭集体审判作用的发挥,实现系统大于部分之和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强调的“固定模式”,是指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组织结构、工作模式相对固定,而不是人员固定。为了避免合议庭成员之间知识同化、审判长职责行政化等问题的发生,合议庭成员可以1-2年为限,适当调整。同时,合作水平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因素,审判团队要注重协调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团队的合作顺畅、管理有序。

  审判团队建设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础。新型审判团队建立之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诸多改革措施可以审判团队为平台和载体,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就司法改革的大框架而言,建立新型审判团队仅仅是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础,要达到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还需要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流程制度和以责任为中心的审判管理制度,这两者是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与保障。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对审判流程环节化,体现庭审中心,并通过还权于合议庭,实现审判主体责权利统一,才能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最终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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