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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12 142 出版日期: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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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法治,开拓创新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都实践

文 本刊记者 黄晓云

   2015年2月以来,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落实中央政法委的重要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以繁简分流、轻案快办为前提,以必要充分的庭前准备为基础,以证据排非、人证出庭、综合认证为重点,以专业化审判、静默化管控、信息化服务为支撑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操作模式和点上庭审示范、线上类案指导、面上内外协同的改革工作体系,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设定目标:

厘清定位和价值追求

  1.把握“三个定位”。一是实现依法而治的技术性实质化。从程序优化、操作规范入手,进行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实现从“把办公室当法庭”到“把法庭当办公室”的重大转变。二是实现综合配套的体系性实质化。各项改革配套呼应,相关部门协同支持,内外相依、上下互联。三是实现标本兼治的实践性实质化。大力推动此项改革,构建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使之成为解决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诸多痼疾的突破口,以及整合法学理论观点与实践操作智慧的最佳平台。

  2.明确“三项目标”。一是防范冤假错案。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庭审检验,充分保障人权,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二是形成制度机制。通过改革推动侦查、检察、辩护、审判等主体之间形成合理的权责关系,构建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资源配置机制。三是培养卓越法官。通过改革倒逼法官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锤炼精湛司法能力,培养造就与深化改革相同步的卓越法官队伍。

配套机制:

繁简分流和轻案快办

  实质化的庭审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所有案件适用,而且简易案件简化处理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试点中成都中院确定,实质化庭审方式主要适用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的一审疑难案件;对符合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及被告人全部认罪的简单案件不予适用,着力构建“简案快办、难案精审”的合理格局。为此,成都中院分别制定了《成都法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规定》《市中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实施办法》等制度文件,与成都市检、公、司等机关会签下发《成都市推行轻案快办的若干意见》,在全市法院同步大力推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轻案快办,构建完善分流标准和试行方案。

  2015年成都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占比达74.65%,其中适用轻案快办机制办理案件3668件,占全部刑事一审案件的23.85%,其中5日内审结的案件占42.43%,10日内审结的案件占84.6%,当庭宣判率84.65%,服判息诉率98.89%,非监禁刑适用率27.37%。市中院的简单案件占比达63.88%,基本实现了用三分之一的人办三分之二的“简案”,三分之二的人办三分之一的“繁案”。

操作重点:

聚焦“四大关键”环节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关键在聚焦于庭审又不仅仅局限于庭审方式,促进审判实践中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和变化,真正实现从“侦查为中心”到“审判为中心”的转变,促进司法水平新的提升和司法文明质的飞跃。截至今年五月底,成都全市法院共开试验示范庭审119件,其中,召开庭前会议88件,占73.95%;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18件,排除非法证据6件;人证出庭作证83件,占69.75%;当庭认证69件,占试点案件总数的57.98%;当庭宣判46件,占试点庭审总数的38.66%。

  1.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一是做好证据开示。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将庭审中拟出示证据全部展示给对方,避免证据突袭和举证质证无序。二是合议庭成员合理分工。适度阻断侦审联结,强化庭审集中审理功能,一定程度限制庭前阅卷,指定承办法官独立负责准备事务,合议庭其他法官庭前原则上不介入准备工作,确保既有所准备,又避免“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三是开好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申请回避、主体资格、“排非”过滤、整理争点、交换人证名单等问题。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庭审中一般不予变更。增设庭前会议报告程序,在开庭前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在庭审时集中或分段宣读,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有机衔接。

  2.推行“两步法”“排非”程序。将“排非”程序分为庭前说明和庭审调查两个阶段,并明确将“排非”事项列入庭前会议重要内容。庭前说明阶段,庭前会议中辩方提出“排非”申请后,控方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决定排除申请针对的证据,不作为指控证据出示;或控方作出说明,辩方认为控方解释合理,也可以撤回“排非”申请。此两种情形下,“排非”程序结束,将相关内容记录在庭前会议笔录中并经控辩双方签字确认,庭审中不再进行“排非”调查。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合法性不能达成一致的,法官不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是记载于庭前会议报告中。庭审调查阶段,庭审中法官针对“排非”申请,首先作出是否启动“排非”调查程序的决定;启动“排非”的,控辩双方分别就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官进行审查判断并当庭作出决定。之所以如此设计,一是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保证了庭审的集中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庭前会议和庭审各司其职,庭前说明阶段与庭审调查阶段有机衔接。

  3.强化关键人证出庭作证。人证出庭作证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所在,是庭审调查的重中之重。一是实现人证能出庭。在多方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达成关键证人“应出尽出”的核心共识,努力促进人证出庭作证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对于辩方申请控方人证出庭的,控方亦能积极协助法院通知相关人证出庭。试点中人证出庭案件共计58件,占试点庭审总数的63.74%,且种类涵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庭审效果很好。二是实现人证敢出庭。对于存在作证风险的特殊人证,庭审中采取在作证室同步视频作证但模糊其面部并进行变音处理的隐蔽作证方式,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对其真实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解除其出庭之忧。三是实现人证愿出庭。对出庭人证均给予经济补贴,并告知其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经济待遇,提高人证出庭的积极性。该部分经费前期主要由法院办案经费支出。目前成都中院已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补助并递交书面报告,对补助范围和标准予以明确规范,待财政局同意后,人证出庭费用将得到有力保障。四是探索人证调查方式。作证时人证除自由陈述外,还需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轮替询问,形成了混合式人证调查方法。

  4.鼓励当庭认证和当庭裁判。严格落实“四个在法庭”要求,除不宜当庭出示的技侦证据外,所有证据均需当庭举证质证。对控辩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打包”出示,从简调查,对重大争议证据逐一举证质证,让法庭调查和辩论重点围绕争点展开。在能够判明证据“三性”及证明力的前提下,鼓励法官尽可能当庭认证。试点中当庭认证69件,占试点案件总数的57.98%。强化当庭认证基础上的当庭裁判能力,当庭宣判46件,占试点庭审总数的38.66%。同时强调,不以当庭宣判率为庭审实质化的评判标准和考核指标,避免为追求当庭裁判率而草率、强行当庭宣判。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查明事实的案件,不能当庭裁判的,则定期宣判。

强化支撑:

夯实“三化”基础保障

  1.推行专业化类案审判。成都中院同步实施了专业化审判改革,重构审判庭、合议庭功能,其中刑一庭、刑二庭实行涉黑、暴恐、毒品、职务、经济犯罪等案件专业化审理,同时在两庭分别设立4至5人组成的“简案组”。专业化合议庭不仅审理具体案件,而且对专业类型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法律适用以及审判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梳理。2015年刑事类案指导意见占成都中院全部指导意见的40%,如毒品案件合议庭深入研究拟定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指南》并经市公、检、法会签下发,还制定下发了《醉驾案件量刑指南》等。今年成都中院还将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类案审理规则的总结推广,有效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

  2.实施静默化流程监控。院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办案系统,对各类网上运行案件的主要环节进行动态实时跟踪,重点监管立案、审判、执行等关键环节拖延办案问题,有针对性地强化质量评查和类案指导,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不干预、行权违规早警示,促进各项具体操作严谨规范。

  3.强化信息化全程服务。一是推进信息化升级。按照周强院长“加快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要求,2015年成都中院对审判管理软件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实现全程留痕、实时监督。二是拓展大数据思维。专门设计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信息“一表通”并植入软件,实现所需信息网上实时生成和同步更新,更好地服务改革。三是推进远程视频开庭和视频作证。将构建刑事诉讼远程视频系统作为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安排,并纳入目标考核。四是加强信息化服务横向协作。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就加强刑事电子卷宗传输和法官、检察官双向服务等问题达成共识,会签会议纪要,有力支持了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成效:

点线面全方位收获成果

  1.点上:庭审水平明显提升。2015年成都法院推开的试验示范庭审,对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人证调查、证据认证等重要环节进行了全方位实践,控辩对抗性不断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明显提升,实质化庭审方式优势初步显现,各方改革认同度、参与度大大提高。通过不断试验示范和总结经验,成都中院制定下发了7项具体操作规范,初步摸索出庭前会议报告程序、混合式人证调查方法、非法证据排除、办案警察和专家证人等主要证人出庭、残疾被告人庭审诉权保护等5项具有成都特色的创新做法。

  2.线上:倒逼效应正在显现。一是从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看,切实启动“排非”程序,警察出庭作证,倒逼侦查机关取证更加规范;混合式人证调查,当庭举证质证,倒逼控辩双方更加注重对证据的整理、分析和论证;诉辩意见当庭发表,庭后不接受补充意见,倒逼控辩双方提高示证能力和论辩能力;当庭认证、当庭宣判,倒逼法官不断提高综合审判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总之,庭审实质化改革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执业技能均提出了更高要求,客观上倒逼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体职业素养的提升。二是从案件处理结果看,改革前主要取决于法官一方如何判决,即法官办案以案卷为中心,庭审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控辩双方意见对判决结果仅起一定的参考作用;改革后法官办案以庭审为中心,庭审程序发挥实质性功能,控辩双方的论辩情况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

  3.面上:各方认同普遍增强。成都中院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这场聚焦司法公正的变革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多次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侍俊等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今年,该项工作还被列为四川省委政法委推动的两大司法实践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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