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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12 142 出版日期: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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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引领示范法治

乐清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警察出庭作证

文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出庭作证,接受公诉人讯问还能够接受,但还要接受曾经被自己拘留过、逮捕过的被告人讯问、质证,实在有损形象。”—一位乐清警察如是描述首次出庭作证的感想。

  警察出庭作证,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尤其是英美普通法系的一些国家较为普遍。我国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也首次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条款。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且在审判实践中尚未建立具体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中对部分做法甚至存有争论。尽管这些困难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但因此也就存有改革和探索的空间。

  2013年,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率先在刑事审判中探索警察出庭作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根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乐清法院在温州中院“庭审中心和证人出庭”改革试点工作统一部署下,在总结探索经验基础上,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形成警察出庭作证工作制度规范,并以此引领示范证人出庭作证工作。

先行先试,建章立制

  在乐清公安局、乐清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乐清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警察出庭作证程序中出庭警察类型、程序启动事由、程序启动主体、作证内容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梳理。2015年4月,在乐清市委政法委召集下,公检法三家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警察出庭作证实施办法》。

  一是规范主体和内容。主体限定在参与侦查活动的公安民警、从事专业技术鉴定的民警。另外规定,参与侦查活动的辅协警、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的出庭程序参照执行。主要内容包括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阐述专业技术鉴定过程,反映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说明被告人到案情况、立功情况等。

  二是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保全的合法性”和“采取其他方式无法证明关键性案件事实的,相关的警察应当出庭作证”;参与侦查活动的民警或者从事专业技术鉴定的民警应当出庭作证,并对何为“不能证明和采取其他方式无法证明”进行了具体阐述,增加了可操作性。

  三是规定启动程序。通过公检法三家单位协商讨论,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警察出庭作证、公诉人提请通知警察出庭作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申请的时限、申请的内容,在保障正义的同时兼顾效率。同时规定了必须进行必要性审查,并由法院履行告知义务,在开庭五日前向出庭警察所属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送达出庭通知书,目的是为了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不会对控辩双方造成诉讼突袭,在出庭前就案件事实同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对拟出庭展示的证据做好充足的准备。

  四是规定出庭作证流程。流程构设的核心围绕着“充分询问”的原则,公诉人、法官、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针对疑点或争议之处向出庭警察发问,警察应当如实回答,但控辩双方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或超出专门问题的,可不予回答。

  五是制定警察作证保护制度。对警察作证保护主要侧重于隐名、隔离等方式。如果出庭警察提出要求,应采取以下人身保护措施:如庭审中使用化名代替真实姓名,法律文书中不透露出庭侦查人员的个人信息;庭审中物理上将证人席与旁听席、被告人隔离,开通侦查人员专门通道,与公开通道隔离等。

  六是落实警察出庭作证的制度保障。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保障体现在两个层面:1.公检法三机关内部规定约束。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警察出庭通知后,应当安排相关警察出庭作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检察院、法院可建议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相关警察及其所在部门进行考核监督,检察院可通过向公安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检察监督。2.党委层面考核督促。乐清市委法治办和乐清市委政法委分别将警察出庭作证纳入“法治乐清”“平安乐清”考核,公安机关未按规定落实,将在两项考核中扣分,直接影响公安局在全市的绩效考核。

  公检法三机关实施过程中反馈的相关信息以及出现的实际问题,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总结评估工作经验和成效,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用制度形式予以固定,对出现的问题予以修订。

党委支持,成效初显

  一项新的制度运行要克服的最大障碍往往不是来自于制度本身,而是观念的变革。乐清市委政法委为此多次召集公检法三家召开座谈会,就警察出庭作证试点工作开展研究讨论,要求更新理念,先试先行,一边探索一边总结。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警察出庭作证是大势所趋。我们要早谋划早推进,使之成为一项规范的、可行的制度,也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实实在在的举措。”乐清市委政法委书记潘黄星如是说。

  截至2016年2月,乐清法院在12个案件中,传22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其中包括参与侦查活动的民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鉴定的民警,占乐清法院整个证人出庭比例的80%以上。这12个案件中,通过警察出庭,认定指控事实,判决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有11件。

  警察亲历侦查的全过程,出庭并接受质询,让警察在法庭上的几分钟到十几分钟的时间内,充分调动智慧,把其工作成果展现在法庭面前,把工作成果固化在案件中,使该案件的被告人得以被追究。

  一项制度从正式颁布到普遍适用,司法实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实践而熟练运用,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样,他们的心态也在悄然变化。

  警察夏法礼说:“经历一次出庭之后,我的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出庭作证也就是把自己经办案件的过程如实讲清楚,澄清事实真相,让狡辩的被告人无言以对。出庭作证是一个执法者应尽的义务,绝不是一件丢脸的事情!”

  警察陈晓庆说:“警察的天职就是公正办案,出庭作证时面对来自各方的询问,甚至是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会让我们在今后侦查过程中更为规范,更为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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