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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案情回放: 专利侵权诉讼前后历时五年引发新诉讼 甲公司系“一种钢砂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人。2006年,甲公司以乙公司生产钢砂的方法侵害其专利权为由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因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准许。2007年,根据生效行政判决确认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甲公司于2007年再次向法院提起对乙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对乙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该案审理期间,因案外人再次对该专利申请无效宣告,案件被裁定中止审理。直至2011年,经一系列行政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复查程序后,专利复审委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准许。至此,这场历时五年的专利侵权诉讼终告结束。但双方的纠纷未了。 2013年,乙公司提起诉讼,认为甲公司在其拥有的涉案发明专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乙公司数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等诉讼措施,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给乙公司造成诉讼支出和经营性损失,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判过程: 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场历时五年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应认定双方均无过错。甲公司的诉讼行为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但基于公平原则考虑,一审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令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补偿金10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关于甲公司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的分析是正确的,但本案是基于诉讼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引发的纠纷,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以该条规定为由,基于公平原则判决甲公司支付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本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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