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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09 139 出版日期:2016-05-05

努力开创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新局面

文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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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的和平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国内法治环境,而且需要优良的国际法治环境。在实现国内和国际两个法治化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

   近年来,中国法院积极开展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在过去的三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组派了近千批团组出访交流;接待了数百批来访团组,其中包括180多位外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或副院长、大法官来华访问;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40多个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了项目合作关系,开展了近百个国际司法合作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成功举办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司法会议,包括第14届和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第6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等。最高人民法院倡议建立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并成功主办首届和第七届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为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开展司法交流与合作创建了重要平台。

   “本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是中国法院加强对外双向交流,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合作的最新成果。会议通过的《苏州共识》更是我们局更名以来举办的第一个大型会议的成果。我们局更名还不到1个月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局长 中林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中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外司法交流和国际司法合作,努力开拓创新,增强与各国法官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增进不同法律制度国家司法机关间的信任与合作。基于这种需要和考虑,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专责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的业务部门从“外事局”更名为“国际合作局”并加强了人力配备,这也充分体现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开放包容自信、更加注重合作共赢的态度和决心。(具体内容详见本期杂志)




 
单价:18元 全年订价: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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