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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星期二

《中国审判》2016.09 139 出版日期: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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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在司法责任制下如何保证法律统一适用

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胡云腾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改革举措莫过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了,这项改革被誉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肯定。因为它赋予了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完整的审判职权,使办案法官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判断,又能够独立负责承担错判责任,并将司法活动的直接性原则、亲历性原则和当庭裁判原则等长期无从落地的法治原则具体落到实地,从而极大地调动了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积极性,激发了法官内心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们的切身感受是,这项改革完全契合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感到只有实行了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的法官,才真正是有职、有权、有责的法官,将来也才可能真正成为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司法尊荣的法官。

   同时也要看到,越是好的改革举措,越是潜藏着某种风险,就像一切美好的东西无不潜藏着安全风险一样。我们在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也感到当前实践中确实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如何保证每名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裁判尺度的统一,进而保证整个审判庭乃至一个法院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最终还要保证全国四级、数千家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解决这个问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否则,司法责任制就可能推行不下去,过去的一些行政化的做法就可能卷土重来,此项改革就可能夭折。为此,我们在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和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有机结合方面,努力做了一些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提出来与大家分享。(具体内容详见本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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