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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3 193 出版日期: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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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难”背景下的“拒执罪”

文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路斌 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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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当前人民法院审执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的尊严,违背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观念,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设立“拒执罪”,旨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威慑被执行人,促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的作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产生了“适用难”的情况。笔者从基层人民法院角度出发,从“执行难”的背景下阐述“拒执罪”面临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何更好地利用“拒执罪”推动解决“执行难”的相关建议,以期为执行工作提供参考。

一、“拒执罪”面临的现状

基层法院作为执行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80%的案件执行。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严厉制裁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20163月,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报告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国各级法院强化了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力武器,“拒执罪”并未真正发挥震慑作用,拒执案件移送少、立案难、查案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效打击“拒执罪”行为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的效用。

二、认定“拒执罪”存在问题

(一)办案机关衔接不畅。目前,公、检、法三机关执行联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问题,一方面对适用“拒执罪”强力打击拒执行为的法院相对迫切,而公、检机关对拒执行为的理解仍停留在民事纠纷的程度;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案件压力大,事务繁杂,缺乏充足人力开展侦查工作。三个部门在工作上缺乏有效配合与协作,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对拒执罪的启动、标准、时间节点没有确切认知,呈现立案难、查案慢、起诉少的局面。

(二)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量较少。目前,打击拒执犯罪的震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是一些执行法官对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搜集证据的积极性。例如:采取的强制措施仅仅停留在查询、冻结、扣划财产方面,并未对财产流水明细进行深入查询,未能及时固定资金往来证据,延误了移送追究拒执的有利时机。

(三)证据搜集难度较大。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法律责任东躲西藏,隐匿转移财产,法院无侦查手段,收集固定证据比较困难。执行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后,由于公安机关认为民事案件有别于重大刑事案件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只能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排查,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外出或下落不明无法到案,导致案件停滞在侦查阶段或进入追诉程序后审判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有些案件又因被执行人身患疾病行政拘留所拒绝接收,致使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实际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因此追究拒执罪责任终成难题。

(四)自诉前置条件不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安、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应书面通知执行法院,引导申请人通过自诉程序追究拒执犯罪。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尚未对不予立案及不予批捕、起诉的案件出具法律文书,导致自诉程序无法启动。

三、适用“拒执罪”的建议

(一)公、检、法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三机关应明确打击拒执罪案件的具体对接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开辟专门通道,简化立案、审查程序,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在移送、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沟通意见,紧密衔接,尽快进入司法程序。案件执行干警要排除各种非法干预,处理好各种关系,确保司法权的理性行使。同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公、检、法三机关打击拒执罪的职责,增强可操作性。

(二)公安、检察机关及时书面反馈受理与否决定书。公安、检察机关及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及不起诉决定并书面通知执行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便于法院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据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拒执犯罪提起自诉程序,形成法院移送与申请人自诉相结合的追诉模式。通过设定自诉与公诉并行的追诉程序,“即对于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最终不能通过公诉程序受到刑罚处罚,那么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的权利,以此作为公诉程序的补救。”这样可以调动权利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减少对法院过度依赖,有效制约公安、检察机关有罪不究行为。

(三)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侦查权限。因法院执行部门没有侦查权,在发现执行线索后只能对拒执线索材料进行分析,认定后移交公安机关。如需进一步补充侦查或采取技侦等侦查措施,应由具有法定职能权限的侦查机关进行。对于被执行人的资金往来及下落查询需要分析判断,执行机关应在协助范畴帮助职能机关对犯罪证据进行认定,防止以执代侦,以执代审。

(四)营造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舆论声势。发挥媒体引导作用,让人们认识到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充分为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拒执罪的线索进行宣传报导和警示,充分发挥拒执罪的刑罚震慑作用,强化对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惩戒教育作用,并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体阵地对被执行人开展强有力的舆论攻势,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发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支持作用,与银行、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如果被执行人出现严重资信危机,其无论融资或出入境等都将受到严格的限制。

虽然“拒执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拒执罪”的状况一定会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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