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汪晖 
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先后出台了有关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都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这是将中立评估机制正式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是合理配置国家资源的创新之举,是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纠纷的又一具体体现。一年多来,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初见成效,但也发现在不少法院中,这一新机制没有被普遍认可、没有被广泛运用、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处建设初期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引入的中立评估机制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不够紧密,特别是在评估主体、评估时间、评估职能、评估方式等方面没有实现本土化。为此,本文在关注域外经验,重视比较法视野下中立评估机制考察与借鉴的同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尊重中立评估机制特点、适度创新发展的完善方案。 一、中立评估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中立评估机制简称“ENE”,属于域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中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但还未进行审理前,在特定规则的约束下,由中立第三方根据案件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评估意见,是一种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评估、指引和帮助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与调解、仲裁、诉讼等解纷方式并列使用,优势互补,产生合力,充分体现了纠纷排查与化解并重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我国调解制度,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密切关联,但其中涉及中立评估方面的内容不多,有待在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根据中立评估机制内涵,其特点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评估主体中立性。评估主体属于中介服务组织,评估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或者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与当事人及其争议事实没有任何关系。评估程序一旦启动,包括评估员在内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特定规程,确保评估结果公正。中立性是评估机制的基础。为了保持中立性,评估员在后续纠纷解决程序中,不得担任案涉当事人的代理人和证人。 (二)评估时间早期性。ENE程序要求在纠纷进入诉讼之后判决之前,可以尽快通过评估方式帮助当事人判断诉讼风险,选择正当、合适、理性的纠纷解决方案。意在推动评估主体早期介入,尽早确定争议焦点,尽早分析诉讼风险,尽早提供有效化解方案。早期性是评估机制的前提。 (三)评估程序严谨性。为了确保评估质量,评估程序严谨周密,有五个原则:1.当事人同意原则。委托中立评估是当事人的共同行为,非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行为,启动评估程序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2.禁止单方联系原则。评估员与当事人沟通,须所有当事人到场,否则评估员不能与当事人单方联系沟通,也不能单独给一方当事人发送材料。3.当事人本人出席原则。为了促进当事人全面客观掌握案件信息,当事人本人原则上要亲自出席中立评估会议,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4.评估流程准诉讼化原则。评估流程主要包括召开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及出具评估报告等。其中会议流程包括当事人陈述、提供资料、评估员提问、评估员确认主要争点等;书面评估报告包括首部、事实部分、分析部分、结论部分。上述评估流程近乎民事诉讼程序,非常严格。5.保密原则。评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一方当事人许可不得向另一方当事人透露,并要求所有与会者签订保密协议。 (四)评估目的单一性。中立评估目的就是通过分析案件适用的法律和证据,明确案件的优势和劣势,让当事人获得对于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作出可靠判断的足够信息,发挥引导与分流的作用。其直接效果在于提高当事人鉴别和理解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的准确性,缩小双方争议,增强预测判决结果的可靠性,协助当事人选择理性解纷方式。中立评估的核心要义是为和解创造机会,而非和解本身,其与评估式调解在目的、关键点、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实践表明,中立评估机制这一独特优势对案件分流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中立评估机制的当下价值及使命 中立评估机制特有的价值及使命,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破解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特别是一站式诉讼服务、巡回立案、网上立案等一系列司法为民便民举措的落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