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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2(下) 192 出版日期: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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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两地“吴良材”再交锋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通讯员 陈颖颖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吴良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南京两地的“吴良材”眼镜公司的纷争由来已久。在“知乎”等著名的问答网站上,也有不少网友对两者的关系表示好奇与疑惑。

据介绍,“吴良材”眼镜是国内的知名老字号。1807年,吴良材先生将附带经营眼镜业务的上海澄明斋珠宝玉器铺改为专营眼镜业务的吴良材眼镜店。1926年,该店传至吴良材第五代后人吴国城经营,更名为吴良材眼镜公司。1956年,该公司更名为公私合营吴良材眼镜公司。“文革”期间,该公司曾一度停止使用“吴良材”字号而改用他名。至19792月,其名称才恢复为吴良材眼镜店。199810月,正式更名为如今的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吴良材公司”)。

“吴良材”这一老字号在南京的发展演变则大致如下:1946年,吴良材眼镜公司在《中央日报》发布在南京开设分店的广告;第二年,吴良材眼镜公司南京分公司登记设立,执行业务股东为吴国城。19646月,《南京市工商企业登记申请书》记载“吴良材眼镜商店”的经济性质为公私合营,负责人朱林初。“文革”期间,该吴良材眼镜店改名为金陵眼镜店,直到1979年工商登记方恢复吴良材眼镜店店名。

法院审理查明,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共同享有“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积累,“吴良材”字号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

2015年,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发现大众点评网上发布了大量由南京吴良材公司及其加盟商所提供的产品团购券信息。经调查发现,南京吴良材公司在南京市内、外开设了多家登记使用“吴良材”字号的店铺,同时,其分支机构、授权许可加盟商在登记注册及经营中多使用“吴良材”文字,并宣称“南京吴良材公司是由上海吴良材公司设立的南京分公司发展起来的百年老店”等。

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历史原因,南京吴良材公司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在明知上海吴良材公司的字号和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以在南京市以外地区设立含“吴良材”文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扩展使用最具识别意义的“吴良材”字号的行为,已逾越其企业名称权原有使用范围的边界,与上海吴良材公司商标权的辐射范围产生冲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的误认,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抢占市场的恶意显而易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上海吴良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此外,无锡清清视界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清视界公司”)在其实体店和大众点评团购网上使用含“吴良材”文字以及其他的相关宣传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汉涛公司与清清视界公司等团购商户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南京吴良材公司立即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在其官方网站上连续发表声明30天,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60万元;清清视界公司、汉涛公司应立即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清清视界公司赔偿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汉涛公司在大众点评网团购官方网站上连续发表声明30天,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南京吴良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南京吴良材公司和上海吴良材公司均与历史上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具有一定渊源,但彼此之间并无关联,在“吴良材”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南京吴良材公司对外突出使用“吴良材”字号,授权加盟店使用含有“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对外宣传中声称其是“百年老店”,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会产生市场混淆,有必要对其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适当的限制,其超出适当使用范围以及不当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手记

上海吴良材公司与南京吴良材公司均与历史上的“吴良材眼镜店”存在一定的联系,双方在“公私合营”“文革”等特殊历史阶段对于“吴良材”字号的使用又一度中断,关于“吴良材”商标及字号的争议具有极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如何处理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商业标识冲突,需要法官进行审慎乃至艰难的利益平衡。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一页历史抵得上一卷逻辑。”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我们并未简单地根据逻辑形式进行判断,而是充分考虑了相关事实的历史形成和发展过程。追溯“吴良材”老字号的历史背景与沿革,应以历史因素作为起点,同时考虑发展现状和业已形成的市场格局,综合“历史、现状、公平”等因素作出裁量,适当限制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地域范围,并制止其在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适当限制既能维护南京吴良材公司在先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权利,又有效制止了其在“吴良材”注册商标获得极大知名度的情况下进行攀附商誉的行为。本案在裁判上是对历史方法的典型适用,较为妥当地处理了历史遗留的商业标识冲突问题,对于规范“老字号”的使用以及促进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同时防止市场混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具有一定的裁判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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