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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8.02(下) 192 出版日期: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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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刑法解释与案例研究方法论


|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魏东

个案刑法解释是刑事案例研究中较为典型的一种,其得出的刑法解释结论及其对个案裁判结果的法理评判,突出地体现了刑法解释论的特色与司法公正观的立场。 

四川省成都市某快递公司分拣员杨某在分拣快递包裹时,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快递包裹(包裹内为价值1999元的手机)秘密窃走并占为己有(以下简称“成都分拣员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构成盗窃罪,后二审法院改判杨某构成职务侵占,但因尚未达到定罪标准而不构成犯罪(详见判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成刑终字第293号)。

此案出现两种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表明,职务侵占罪案及其相关案件的刑法解释适用中存在较为突出的理论分歧和实务差异,需要进行刑法解释论和司法公正观的立体审查。从刑法解释论看,职务侵占行为定型的刑法解释应当坚持“综合手段说”和“业务便利肯定说”,亦即:职务侵占行为是指行为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和业务上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以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从刑法司法公正观看,职务侵占罪的司法逻辑和刑法解释立场通常只能限定为基于刑法立法规定的司法公正观,而不能扩张为基于刑法立法目的(立法公正目的)的司法公正。就此而论,部分职务侵占行为和贪污行为因为司法解释文本规定的入罪和处罚标准较高而可能导致无法定罪或者无法重罚,这种现象的客观存在本身具有合理性。

“成都分拣员案”中,二审法院改判杨某构成职务侵占,但因尚未达到定罪标准而不构成犯罪这一裁判结论是正确的,既符合刑法解释论原理,也符合刑法司法公正观的特殊要求。

“成都分拣员案”的个案刑法解释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检讨可见,案例研究方法论上必须把握好以下两点:

其一,案例研究的基本立场,通常应限定为法律解释论和司法公正论。案例研究通常是为司法审判实践服务的,其主要研究内容是法律解释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正当性,促进个案司法裁判的公平合理性,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并为此积累法律解释规则和司法裁判经验,这就决定了案例研究的基本立场通常应限定为法律解释论和司法公正论。法律解释的对象包括法律规范文本和具体案情事实,通过法律解释使得法律规范文本的含义明确而具体,同时使具体案情事实与法律规范文本含义之间的涵摄关系明确。

“成都分拣员案”的案例研究而言,将职务侵占行为定型的解释结论限定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和业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这一刑法解释结论是被限定在刑法规范文义之内的,完全符合刑法的文义解释原理,也符合基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定型理论和“背信+财产损失说”原理的法理阐释所得出的论理解释结论,还符合基于法社会学解释方法、刑事政策解释方法所得出的法社会学解释结论及刑事政策解释结论,符合刑法司法公正的要求。

案例研究中是否可以进行立法论研究?立法论研究本身也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立法漏洞及其填补性研究,即立法完善研究,另一个层面是立法原理阐释及其回顾性研究。由于绝大多数情况下,案例研究是法律解释论和司法公正论研究,这就决定了案例研究中可以针对刑法解释结论进行立法原理阐释及其回顾性研究,而不是立法完善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立法论研究,而是要视情况而定。

其二,案例研究的学术特色,通常是问题性研究与建构性研究相结合。案例研究常需要抽象概括出某种或者若干种法律解释论问题并予以明确回答,体现出问题性研究与建构性研究相结合的学术特色。以“成都分拣员案”的案例研究为例,其需要从刑法解释论上抽象概括出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上的两个法律解释性争议问题:一是职务侵占的行为定型,是否可以限定为基于职务和业务上的取得财物?对此疑问,主要有“综合手段说”与“侵占单一手段说”之争;二是职务侵占罪的司法逻辑,是只能限定为基于刑法立法规定的司法公正还是可以扩张为基于刑法立法目的的司法公正?对此疑问,有“基于刑法立法规定的司法公正说”与“基于刑法立法目的的司法公正说”之争。这就是问题性研究的适例。

然而,仅有问题性研究(即抽象概括出法律解释论问题)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展开建构性研究,以期给出问题的适当答案。因此,“成都分拣员案”的案例研究就包括了针对前述两个法律解释性的争议问题所给出明确答案,即提出职务侵占行为定型的刑法解释应当坚持“综合手段说”和“业务便利肯定说”,明确建构职务侵占罪的解释规则和司法裁判规则,并对此予以充分的法律解释论阐释和论证,从而体现出案例研究的建构性特色。

当然,我们也应注意,案例研究并不是绝对地排斥体系性研究与解构性研究。相反,有时还需要适当关照体系性研究与解构性研究,从而形成某种具体的或者体系化的裁判规则。同时,案例研究由于其所涉部门法领域不同,可以区分为刑事案例研究、民事案例研究、行政案例研究、宪法案例研究以及综合性案例研究(如刑民交叉案例研究)等多种类别,因此案例研究有时还需要适当关照具体的部门法哲学特征。就刑事案例研究而言,其必须充分关注刑法哲学和刑法司法公正观的特殊性。就“成都分拣员案”的案例研究而言,还涉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或诈骗罪)的法条竞合论及其处断原则的法理阐释。正确的部门法哲学及其具体法理的阐释运用,无疑也是得出正确的法律解释结论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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