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5-02
星期四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 疑案探析 >> 正文
虚开假证明 化债款项进村干部腰包构成何罪
时间:2014-04-14 15:30:55    作者: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陈亚丽    

案情回放:村干部虚开假证明骗取国有款项
    2002年,某县刘村、任村、李村共同出资兴建了任村小学,并由陈某负责的工程队进行修建,工程完毕后,任村小学尚欠陈某工程款10000元未清。2008年,国家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同年4月,该县成立“普九化债”办公室,下设“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普九”债务的审核认定,并由各乡镇、村、学校对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普九化债”工作开展后,时任刘村村委会主任的刘某伙同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某、李村村长李某、负责修建任村小学的工程队负责人陈某商议后,由刘某、任某、李某伪造陈某工程队修建学校的合同,并分别利用各自保管本村村委公章的职务之便,虚开本村村委证明,证明任村小学欠陈某工程款80000元。随后,刘某、任某、李某以债权人陈某的名义直接将该笔债权上报给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债权申报后,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把审核认定后的债权内容制成表格交给刘某等3人,由3人将该笔债权在各村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后送交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公示期满债权被审核认定后,2009年12月份,该80000元工程款被直接拨付到陈某个人账户。该款到账后,除偿还实际修建学校的欠款10000元外,剩余70000元由刘某、任某、李某及陈某等人分掉。


  争议焦点: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意见
    对刘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虚开证明、伪造合同,伙同陈某骗取国家“普九化债”款70000元的事实合议庭无异议。但对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普九化债”这一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利用了管理本村事务而不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虚开证明、伪造合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国家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身为村基层工作组织人员,私分陈某工程队的款项,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探讨分析:笔者同意构成贪污罪
    综合分析以上处理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要看刘某等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利用了职务便利,就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就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与职务便利无涉,是单纯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均利用了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结合本案,刘某等人之所以能成功骗取国家“普九化债”款70000元,首先利用了各自保管本村村委会公章的职务之便,虚开了本村村委会证明,而村委会证明是获取70000元债款的重要条件,没有该证明,70000元债款就不可能到账。其次,刘某等人利用了乡镇机关赋予的“核实汇总并上报”的职务便利。该项权利并不是随便哪个人或哪个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正是刘某等人具有村主任的身份和乡镇机关赋予的这项公权力为其侵占国家财产提供了职务便利。所以,本案中刘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
    第二,既然刘某等人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便利,那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二者“职务便利”有何不同?贪污罪的职务与公权力密切相关,属于公务的范畴,主管、经手、管理的财产必须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中职务的范畴要比贪污罪宽泛,只要是本单位的财产即可,如私营企业等,但不能是公共财产。本案中刘某等人利用自己手中政府赋予的公权力,侵占了“普九化债”这一公共财产,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第三,主体方面,刘某等人属于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陈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财产,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魏晓雯]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