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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大山间的“平民法官”
记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潘锦波
时间:2015-09-15 09:22:57    作者:张磊 卢远丽 肖冬香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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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根基层法庭19年,为乡间老百姓解决了1000余件矛盾纠纷,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为“平民法官”。工作以来,先后荣获梧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国家级多项荣誉,2011年、2012年两次被评为感动梧州法院十大优秀人物,2013年荣获全区优秀法官、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被广西高院记个人二等功一次。他,就是苍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长潘锦波。

1995年进入法院工作的潘锦波先后在林水法庭、大坡法庭和石桥法庭工作,担任过审判员、副庭长、庭长等职务。在基层法庭,他度过了人生最宝贵的19个春秋,也为当地百姓带去了正平正义。2014年,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执行局局长的工作岗位上,成为一名行走于大山间的执行法官。

敢啃“骨头”破难题

2014年初,潘锦波依依告别坚守19年的石桥法庭,来到执行局任局长。执行工作主要是与案件当事人打交道。“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对于潘锦波来说,似乎也颇有此味。重任之下,他心无旁骛,坚定前行。

“希望执行能更好更快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这是群众的期盼,也是潘锦波的心愿。

2014年3月起,在院党组的支持下,潘锦波在执行局大力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对2007年以来的2803件执行案件进行了核录、补录,有效地完善了执行档案信息,为执行工作的科学开展创造了条件。

与此同时,潘锦波带领执行法官们深入开展涉及民生、金融债权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共执结民生案21件,执结标的142.673万元;执结金融案件4件,结案标的20.80万元。

为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潘锦波带领执行法官们建立健全了执行联动机制,大力开展阳光执行,采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实现,维护裁判权威。针对弱势群体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建立了“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的便民机制,进一步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弱势群体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化解积案暖民心

“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虽然有所不同,但相同的都是为群众服务,都应该把群众的利益诉求放在心上。”潘锦波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感谢执行法官维护了我的权益,解决了我的困难。作为一名残疾人,我真的不知怎么感谢你们才好。”当事人李某向潘锦波感激地说道。

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练某、陈某非法用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是一起搁浅8年的积案。在这起案件中,李某在被告经营的纸厂上班期间,因工作不慎,右手臂被机器绞伤,终致右前臂缺损,构成残疾。此后苍梧法院作出了被告谢某、练某、陈某一次性赔偿李某赔偿金14万多元的判决,并判被告3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一直没有履行责任。2015年2月12日,据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申请,潘锦波和其他执行法官认真查阅了案卷,相继作出两份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信用社账户存款,并深入李某家中了解其身体健康、经济收入情况。目睹当事人李某的苦楚,在征求他的意见后,潘锦波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潘锦波向被执行人指出履行义务是责任所在,并传达了李某因工残疾后收入来源不多的经济状况,希望对方能够为他人着想。而对于被执行人之一的陈某已死亡,其妻儿生活困难的情况,潘锦波也及时进行了说明。在他合情合理的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最后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赔偿金由谢某和练某一起承担,陈某的妻儿免除承担义务。

注重说理促执行

化解矛盾,强制执行绝对不是第一选择的方式。为了更好地促进双方矛盾的化解,潘锦波认为,在执行工作中,既要有硬的方法措施,更要有软的服务方式。这就是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说理教育,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2015年3月3日,苍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来自冼某的电话:“我已收到了法院汇出的执行款。钱虽然不多,但我切身感受到了法院公正司法、为民司法,非常感谢法院的执行工作。”

冼某是梧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于2014年6月离职,但在离职时与原公司发生了工资争议。后来,经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冼某工资1100元。但该公司在期限内既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2月26日,农历春节刚过,权利人冼某来到苍梧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收到案件后,潘锦波认真查询案卷材料,认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为使冼某在春节后能够积极全心地投入新的工作,必须优先执行该案,为此案执行开辟绿色通道。

鉴于此,潘锦波当日就带着另一名法官深入梧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两位法官告诉对方:“在仲裁时后既未主动履行义务,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已放弃了对该事件的诉讼权利,默示了该行为(事件),应根据仲裁结果履行义务。”经过一番说法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拒不履行义务是错误的行为,于当天下午将钱汇到法院。该案的执行,从收案到申请人领取到执行款不足5个工作日,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不辞辛苦解纠纷

今年以来,由于辖区的调整,乡村矛盾纠纷案成为苍梧法院案件的主体,而这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为了把案件执行好,潘锦波经常风里雨里过河流走山路,下乡执行案件。据了解,潘锦波调到执行局工作以来,下乡共执行案件200余件,再次把足迹和身影、汗水和辛劳留在了峰回路转的山路上、生机盎然的田地间。

原告徐某与被告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莫某的丈夫董某曾向徐某借款26000元,但一直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的董某于2014年病逝。徐某告到法院后,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判决被告莫某作为借款人董某之妻,应偿还借款26000元给原告徐某,但当事人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2015年1月27日,潘锦波作为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莫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为了快速解决双方矛盾,潘锦波决定下乡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召集双方进行执行和解。由于当事人分别居住在苍梧县石桥镇、木双镇,潘锦波不顾天气寒冷,道路泥泞,带领执行法官驱车一个多小时来到石桥镇,召集了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进行和解执行。在潘锦波的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莫某当庭给付徐某10000元,余下的债务徐某表示自愿放弃。

看到执行法官们的辛劳,当事人通常会对法官表示由衷的谢意。而面对当事人的感谢,潘锦波经常说的是,如果能够让当事双方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下乡再苦再累都值得。

潘锦波就是这样,心里装着当事人,心里装着人民群众,凭着踏实、肯吃苦的工作作风,他执行好了一件件案子,解决了一个个矛盾。

坚守公正,全心为民,潘锦波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一名法官应有的价值观。“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就是被搁浅在沙滩的鱼,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努力多一点,他们走出困境的步伐就会快一点。”潘锦波这样诠释他朴素的法官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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