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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以王某工伤致残案为例
时间:2021-01-12 14:13:58    作者:樊浩强 苏杭    来源: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由于作业内容的不同,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可能并不相同,既有可能是劳务合同关系,也有可能是承揽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界限并不明晰,容易造成适用法律及责任划分的混乱。因此应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2019年11月份,张某组织王某等人在河南省孟州市某村从事木工工作。木工工程从杨某处承接,费用按平方结算。2019年11月26日下午,王某使用手提电锯工作时,被电锯锯掉左手大拇指,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王某以与张某、杨某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为由,要求张某、杨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称事故系王某违规操作,应由其自行承担。杨某也称双方为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无异议,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劳务合同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成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关系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本身,双方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所需生产工具、设备及生产材料等,一般由接受劳务一方提供,通常以完成某项劳务的时间作为给付劳务报酬的依据。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提供劳务后所创造的工作成果,双方相对独立,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生产工具、设备及生产材料等一般由提供劳务一方提供,通常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

二者标的不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而不在乎劳务本身;劳务关系劳务本身即为标的。承揽关系侧重于提供劳务的结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作为给付报酬的基础;劳务关系以雇员提供劳务作为计付报酬的基础。 

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在工作期间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工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从事承揽事项造成损害,定做人原则上不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劳务提供者需受劳务接受者的指挥监督,不具有独立性,造成的损害由劳务接受者负责。

生产工具及材料的提供者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向雇主提供的仅是单纯的劳务,提供劳务所需的生产工具、设备、生产材料等由雇主提供。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完成主要工作任务,生产材料既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

劳务专属性不同。劳务关系原则上雇员必须亲自为雇主提供劳务,专属性很强,不可再将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可以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但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劳务报酬的给付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为继续性契约,通常以完成某项劳务的时间作为给付报酬的依据。而承揽合同报酬一般是一次性支付,即时结清。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才有权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了劳务即可请求支付报酬。

在该案中,王某在劳务过程中接受张某的管理,并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获得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认定为雇佣关系。

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雇员损害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由雇主举证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或有雇工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在该起事故中,王某作业操作不当,是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张某作为受害人王某的雇主,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生产条件的张某,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根据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依法确定双方分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王某、张某、杨某分别承担50%、30%、20%的责任,宣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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