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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出现尸体 保辜期外死亡
——汪辉祖处理的两个疑难案件
时间:2014-07-21 16:13:32    作者:刘文基    来源: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余某踢伤卢标的小肚子,官府决定由余某对卢标进行保辜,卢标在余某治疗数日后步行回家,时隔二十多天,卢标身体发热,治疗无效死亡,余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沈二和妇女张氏相好,后沈二的弟弟沈洲也和张氏相好,一天,沈二突然死在沈洲和蒋四共同经营的船上,脖子上还有绳索痕迹,经张氏作证,沈洲和蒋四先是承认因为沈二和张氏相好而在蒋四的帮助下杀死沈二,后沈洲和蒋四又双双翻供,案件真相究竟如何?请看汪辉祖在其《病榻梦痕录》中记载的他所处理的两个案件。

兄弟同奸  哥哥死亡

1767年,浙江乌程人、知府蒋志铎以此前幕府所办理的沈二人命案件不够合适,让汪辉祖进行复审。汪辉祖经过审理,查明沈洲是沈二的弟弟,沈洲和蒋四两家合用一个船。当年六月中旬,沈洲和蒋四将船只停下来维修。就在期间的一个晚上,沈二突然死亡。

人命关天,沈二的家人到官府报案,官府自然不能无所事事,而应该有所作为。通过检验尸体,知府蒋志铎发现沈二的头上、脖子上都是绳子的痕迹,就怀疑是有人勒死了沈二。通过勘查现场,办案人员了解到,就在沈洲和蒋四停泊船只的地方,修有两间房子,里面住着一个妇女张氏。

为了侦破案件,办案人员四面出击,查明张氏和死者沈二有些瓜葛,张氏先是和沈二通奸,后来又和沈洲通奸。办案人员因此就大胆设想,从张氏身上找突破口。

找到奸妇  确定仇杀

果然,一切都有可能。张氏陈述沈洲因为沈二此前和她相好、通奸,就产生嫉妒,想杀死沈二,并请蒋四来帮忙。张氏说她听到外面有吵闹的声音,就出门来看,看见沈洲和蒋四共同动手杀死沈洲,就回到自己的家中,关门休息了。至于沈二的尸体是怎么样吊上去的,她并没有看见,并不知晓。

面对残酷刑具,沈洲和蒋四只能乖乖认罪,承认是沈洲因为张氏以前和沈二相好、通奸,就产生嫉妒,请蒋四帮忙,共同杀死了沈洲。

既有证人张氏的证言,又有沈洲和蒋四自愿认罪的供词。蒋志铎按照谋害人命罪为沈洲和蒋四定了罪。将沈洲和蒋四押入死牢,将案件逐级上报。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案件刚刚上报到府里,沈洲和蒋四就推翻口供,拒不认罪。

汪辉祖对于沈洲和蒋四谋害沈洲人命案件提出重重疑点。说张氏自然之前和沈二相好,发现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怎么会无动于衷,关门睡觉?即使按照他们的说法,也只有沈洲因为沈二此前和张氏有奸情而图谋报复,而蒋四和沈二并无冤仇,人命关天,蒋四怎么会平白无故帮助沈洲杀死沈二?即使是沈洲和蒋四真的谋害了沈二,按照一般情理,沈洲和蒋四也会转移尸体,消灭罪证,这也是并不是什么难事,沈洲和蒋四怎么会漠不关心,将沈洲的尸体悬挂在自己家的船只上面,这不是在等待官府捉拿他们吗?这几点都不合情理,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存在问题,不能认定。

对于汪辉祖提出的许多问题,知府蒋志铎都是无言以对,但是,蒋志铎还是不愿意推翻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对此,汪辉祖是这样分析的,因为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是蒋志铎的朋友侦破定案的,出于朋友情谊,蒋志铎即使是发现案件存在种种疑点,也而不愿意推翻案件。但是,人命关天,汪辉祖善意提醒蒋志铎说,人死不能复生,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如果真的像原来一样定案就后患无穷。

正如汪辉祖推断的,蒋志铎并没有就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改变方向的意思。汪辉祖因此提出自己要离开知府蒋志铎。蒋志铎自然明白汪辉祖这个时候提出离开的意思。认为到问题的严重性,一二三再二三的挽留汪辉祖。

其实,汪辉祖提出要离开蒋志铎,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汪辉祖就趁热打铁,提出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的种种疑点,将蒋志铎反驳得哑口无言。汪辉祖看到蒋志铎态度转变,就见缝插针,提议蒋志铎对于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审查  全盘否定

事已至此,蒋志铎只能同意汪辉祖的意见,对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进行重新检验。汪辉祖重新审查的结果是,沈二死亡的那一天,沈洲和蒋四并没有见到沈二,不仅如此,那段时间,沈洲和蒋四根本就没有在自己的船上住宿。

不仅沈洲和蒋四在沈二死亡的时候,不在现场,就是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的所谓主要的目击证人张氏,其实也根本没有在现场。张氏那几天,干脆就不在自己的那两间房子里面住,而是回了她的娘家。这不只是张氏的单面之词,张氏的娘家人也向官府证实,那几天张氏就住在自己家中。这些情况官府也向沈二的邻居进行了调查,他们也证实沈洲和蒋四那个时间没有在他们的船上。在那段时间,张氏也不在她的那两间房子里,而是回了她的娘家。众多证人证言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可见,原来确定的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纯粹是无稽之谈,子虚乌有。

因此,汪辉祖就建议蒋志铎将沈洲和蒋四谋害沈二人命案件发还县衙重新审理,并报请上级领导参与勘查,以便捉拿真正的凶手。

踢伤邻居保辜治疗

1781年,汪辉祖在浙江龙游县知县王晴川(士昕)那里当幕府。那年正月十三日,当地农民卢标在外出观赏灯的时候,和邻居余某发生冲突,卢标余某互不相让,发生殴打,余某踢伤了卢标的小肚子,卢标疼得连话也说不出来。当天晚上,卢标的家属将卢标抬到余某家,要求处理。事情上报后,经过负责司法的典史检验伤痕,卢标交付余某进行保辜。

保辜,是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清律保辜期限条注:“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

寻根究底,保辜制度的确立,是因为在古代的科技条件下,对于内脏损伤、内出血等当时是没有办法检验定性的。西汉初年规定保辜的时限是二十天,这是现存最早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明清两代的辜限作了一些延伸,即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10日以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20日以内;如受害人确系因原伤身死,对被告也要处以杀人罪。

步行回家  过后死亡

既然衙门已经确定由余某对于卢标的伤情进行保辜,余某就得积极为卢标进行治疗,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为此,余某立即请来外科大夫对卢标进行了治疗,余某也对于卢标进行了精心护理。在医生的积极治疗和余某的精心护理下,卢标的病情好转。正月二十八日,卢标在告知余某后,卢标步行回到了自己的家中。

二月二,龙抬头,二月初二日是文昌神会,卢标久病初愈,耐不住寂寞,也到神会上去逛荡,大醉而归,一醉方休。第二天起来,卢标身体发热不止。卢标痛苦不已,就让自己的弟弟找来内科大夫汪某诊治,最终无济于事。天有不测风云,卢标竟然每况愈下,愈演愈烈,到了二月初九日,竟然撒手人寰,一命呜呼。因为此前余某曾经殴打过卢标,并且由司法官确定由余某对于卢标进行保辜期,现在卢标不幸死亡,卢标的家属就要求余某对卢标的死亡承担责任。

人命关天,卢标的家属和余某相持不下,报告官府。县府衙门立即对于卢标的尸体进行了检验,检验是由邻近县份的何某代为进行的。检验的结果是卢标小肚子上面有伤痕,该伤痕和原来余某踢伤卢标后,司法官员检验的伤痕尺寸大小、颜色深浅都完全吻合。令人遗憾的是,案卷材料对于余某踢伤卢标的相关情节,记载得非常详细,而对于卢标请汪姓大夫治疗伤情,则根本没有涉及。

踢伤致死  因病死亡

知县王晴川决定对于这个案件进行重审。汪辉祖提出,如果说是余某踢伤卢标的小肚子,导致卢标死亡,余某踢伤卢标就一定造成的是致命伤。按照一般情形,被害者死亡的时间,从致伤之日起算,不会超过三天。而卢标是二月初九日死亡的,距离余某正月十三日踢伤卢标,已经有二十七天的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辜期限。

余某和卢标两家相距有一里多的路程。正月二十八日,卢标从余某家步行走回自己家中,足以说明卢标的伤情已经治疗痊愈。事情的起因是踢伤余某,司法官员确定由余某对于卢标进行保辜,如果卢标的伤情没有治疗痊愈,即使是根据常理推断,卢标也不会离开踢伤自己、并对自己进行保辜的余某家。

卢标在二月初三日治疗的时候,不请外科大夫,而请内外大夫,也证明卢标治疗的不是余某所踢导致的伤,而是其他疾病。

知县王晴川仔细倾听了幕府汪辉祖的分析,觉得非常有理,立即找到为卢标看病的内科汪大夫,仔细进行询问,并且调出汪大夫为卢标治疗的药方和医案。果然不出汪辉祖所料,卢标就是当时治疗的就是因为伤寒而引发的病。

而汪辉祖并没有就此罢手,而是继续打破沙锅问到底,提出一般的外伤,在停留一段时间后,伤痕就会消失。卢标死亡的时候,距离余某踢伤卢标已经过去了二十七天,在何某检验卢标尸体的时候,怎么卢标小肚子上面的伤痕,还和余某踢伤卢标后司法官员的检验结果一模一样,连同的伤痕尺寸大小、颜色深浅都完全一样?汪辉祖因此对于何某所作的卢标尸体检验提出质疑,建议知县王晴川在讯问相关检验人员后,对于案件进行重审。

到当年十月份,对于卢标案件进行了会审。何某固执己见,坚持说自己作出的卢标尸体检验是正确可靠的。知县王晴川就专门上报,由上级指示另行选派检验官员对于卢标的尸体进行检验。上级选派兰溪梁君进行检验,检验的结果是,卢标的尸体腹部已经完全腐烂,牙根和顶骨没有红色。对此,进行尸体检验的梁君也大吃一惊,不敢填写检验报告。

为查明真相,当年十二月,王晴川携带卢标的尸骨到杭州进行复检。事不凑巧,此前检验的何某因为吏部考察的时候受到弹劾,已经不能参加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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