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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引发的重伤害案件适用缓刑的条件
时间:2014-05-26 16:09:08    作者: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吴长德 宋国强    

案情回放:男子因家庭矛盾持刀将弟媳扎成重伤

2013年6月12日下午,正在山西太原打工的被告人刘某突然接到了妻子邹某的电话,邹某在电话中哭着说,因为自家饲养的牛吃了被害人王某(刘某的弟媳)家的料,遭到王某殴打。刘某得知后恼羞成怒,于6月14日早上8时许酒后持刀到王某家中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持刀将王某右上肢和腹部扎伤,经鉴定,王某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腹部及右上肢创口长度构成轻伤,腹壁贯通伤,伤及肝圆韧带,腹腔内少量积血,其损失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28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书面谅解,特别是被害人在开庭时出庭并再次表示了其对被告人的谅解,当庭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因家庭矛盾引发的重伤害案件能否适用缓刑

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并无争议,但对其量刑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因家庭矛盾纠纷,即报复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作案凶器系其事先购买而准备,行凶过程中更是直接将被害人右臂扎穿,其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理由是: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原谅,且被害人出庭时再次表示了对被告人刘某的谅解,并当庭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鉴于该案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探讨分析:严格掌握重伤害案件适用缓刑的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因家庭矛盾引发的重伤害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应当严格掌握。

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其道理,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报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最终意见是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 应当严格掌握重伤害案件适用缓刑的条件

就重伤害案件而言,本罪的起点刑是有期徒刑三年,直至死刑,而判处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犯罪分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对重伤害案件,只有符合在起点刑量刑条件的个案才能进一步考虑适用缓刑。因此,缓刑绝对不是重伤害案件的常态,而是特殊情况。对重伤害案件判处缓刑应当从严掌握,防止从一种极端走向另一种极端,损害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对重伤害案件是否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三个因素:

(一)案件起因

主要包括是否因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的平时表现、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情况。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曾作出如下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此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确立了被害人过错责任追究的一般规则。对被害人过错的判断,笔者认为应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判定:一要看被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主要看被害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是否有一定认识或应当有一定认识,主观上是否具有可责难之处;二要看被害人有无相应的错误的客观行为,如辱骂、殴打等过激言行、侵权行为等;三要看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道德标准;四要看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案件过程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和后果等具体情节。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六点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具体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一是作案凶器的来源。一般而言,事先准备作案工具的比就地取材的主观恶性更大;使用锐利的刀具行凶的比使用钝物类东西伤人的主观恶性更大。二是作案手段。行为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伤害他人,也能反映出其主观恶性以及行为危害程度的差异,如采取泼硫酸毁容的手段比以拳打脚踢的手段伤人,犯罪情节更恶劣。三是行凶的部位是否为人体要害部位。四是行凶的次数(刀数、打击数量)多少。五是伤害的时间和地点。六是伤害的对象是否为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群体。另一方面是被告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寻求被害人谅解。

(三)被害人态度

重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遭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他们对于被告人的态度应当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考虑进去,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有无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方有无实际拿到赔偿款;被害方有无正式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要求或意思表示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要素实际上是一个相互说明、补充的有机整体,要注意在综合考虑、全面审查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判断。

二、本案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的理由

根据上述分析,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法院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是适当的。理由如下:

(一)从案件起因看

本案属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王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弟媳,刘某的妻子因为饲养的牛吃了王某家的料而发生争吵,后被王某殴打并抓伤脸部,综观全案的发展过程,被害人在起因上确有一定过错。

(二)从案件过程看

本案犯罪的具体情节与社会上那些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其他恶性案件有一定区别。证据显示:被告人刘某考虑到其弟弟刘某杰平常爱携带刀子,担心打不过他,才到街上购买了作案凶器,刘某在扎伤王某后,随即用自己的手机报警。可见,刘某的犯罪过程虽然有预谋并准备了犯罪工具,但并不属于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心态。

(三)从事后情节看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万元,取得了其谅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态度非常明确,不仅书面表示对被告人谅解,还出庭参加审理,并当庭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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