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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志军:勇破改革坚冰的审判专家
时间:2018-08-10 17:40:08    作者:刘宝权 王建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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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志军(左二)在庭审现场

“樊志军是一位学习型、专家型高级法官,其法学基础理论扎实,敬业尽责,上进心强,坦诚厚道。他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余年,立足司法实践,一直关注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债的视角上的同源性,着眼于侵权法的扩张现状……”这是《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一书的序言节选,书的作者是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局级审判员樊志军,他有着鲜明的标签:“脚踏实地”“笔耕不辍”“勤于钻研”。他曾入选中央政法委、教育部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互聘“双千计划”,前不久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钟情司法,不忘初心

“学生时代,我的理想就是成为一名法官。毕业选择工作单位时,毅然选择了法院。”谈到初心,樊志军如是说。

樊志军自1992于辽宁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就走进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农村的成长环境和援疆的宝贵经历,使他历练出吃苦耐劳、坚忍不拔的性格和品质。在27年的审判生涯中不断突破自我,克服工学矛盾,完成了从硕士到博士的深造。他始终对法官职业充满激情,善怀如初,笃定执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熟悉樊志军的人都知道,“脚踏实地”“知行合一”是他的主要特点:善于在实践中学,在学中实践,将所学的知识转化为审判能力,学真知、悟真谛。

作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中为数不多的“70后”,樊志军在学术研究方面始终紧盯审判实践短板,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勇做审判前沿学术研究带头人的同时又注重“接地气”。他曾参与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继承法修改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并已结项。他撰写的《论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撤销权》《遗嘱能力制度研究》和《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分别刊登在《民商法论丛》《广西社会科学》和《人民论坛》,为《民法典》继承篇的编撰提供了理论研究。他的博士论文《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角》提出了以“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保护责任”为核心的三元救济体系,对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及在民法典的楚汉分野进行深度思考。辽宁省法学会重点课题《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由他主持,探索并初步总结出了专业合议庭审理,开通绿色通道与公诉机关无缝对接,前置阅卷审查、审前调查、法律示明等程序,将速裁程序本身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等,为全省、全国法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经验。他参与的“沈阳市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获沈阳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为沈阳市推进科技进步作出贡献。

勇于任事,直面改革

2013年,新民市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9家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时任新民法院院长的樊志军不计个人得失,顶着各种压力,勇破司法改革坚冰。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建立了新型审判组织,将全院审判业务庭改组为14个审判团队,组建相对固定的28个合议庭,副庭长档案封存,平等参与审判长竞聘。同时,设立4个委员合议庭,专门审理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和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审判长是改革的核心,32名审判长除由院庭长转任的外,另增选了15名审判长。合议庭裁判案件的权力都由审判长负责,团队审判资源也由审判长支配。这种机制消除了以往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管理色彩,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目标,彻底废除了裁判文书层层审批模式,真正还权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此项改革举措,让法官回归独立裁判本位,得到辽宁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的认可,并在全省范围予以推广。此外,他们还以创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实行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让百姓消除疑虑,让司法真正取信于民。

樊志军说:“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抓住了这个‘牛鼻子’,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为了明确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权责清单,新民法院集中了全院法官的智慧,经过半年的论证,几易其稿,制定出台了《新民市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细则》《新民市法院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两份规定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所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规范院庭长管理监督职责,院庭长根据权力清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权;实行专业法官会议,开展常态性业务学习交流,分析讨论被发改案件,统一裁判尺度。

在司法责任认定中,把案件质量分为错案、严重瑕疵案件、一般瑕疵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出现错案、严重瑕疵案件的,审判长主审的由审判长承担80%的责任,其他成员承担20%的责任;其他成员主审的,主审人担责60%,审判长承担30%,其他成员承担10%;对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对院庭长违背法律规定或办案程序,强令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执行错误决定而导致错案、严重瑕疵案件的,以及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履职造成错案、严重瑕疵案件和一般瑕疵案件,都作出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对司法责任的追究,根据责任大小和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扣发全年审判绩效津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停晋职晋级资格、调离审判岗位、直至免除法官资格等处罚,并成立法官考评与惩戒委员会,专职对法官办案质量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明确权责清单后,该院在改革中勇于亮剑,军令一出,绝无戏言,先后对两名法官进行了责任追究,极大地激发了法官责任感和担当意识。

在此期间,他仍不忘学习与钻研,撰写的《关于基层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相关问题探讨—以新民市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范本》,获2014年辽宁省政法理论年会一等奖。指导、协调新民市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妥善审结多方诉讼主体及“一房二卖”“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刑民交叉”等复杂情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251件,新民市法院的裁判统一了全省法院关联案件裁判尺度。

一路艰辛一路歌。面对耀眼的荣誉光环和纷至沓来的鲜花掌声,樊志军始终保持清醒和低调:“这是对我报效审判工作的褒奖,是激励我前进的动力。”的确,每一项学术成果的背后都透着他改革创新不成功不罢休的韧劲,更浸着严谨细致的科学精神,这都源于他对法院事业的深切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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