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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星期二

《中国审判》2016.23 153 出版日期: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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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与司法实践

—网络时代法院工作的“D·N·A”

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对中国法院而言,互联网既为司法发展提供了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空间治理的难题。唯有洞察和拥抱这一新变化,才能适应时代、引领未来。

    众所周知,被动、中立、严谨是司法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因循守旧、拒绝变革。以往更多的是把互联网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技术或工具,并未将互联网作为更具生态性的要素来看待。当前,“互联网不仅仅是技术手段,更是全新的思维模式”的观点,正在日益被公众所接受。互联网思维就是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以“全连接和零距离”来重构人们的思维模式。互联网思维归根结底是创新的思维。中国法院和法官不仅要提升“互联网+司法”的能力,更要养成互联网思维,积极打造具有互联网基因的下一代法院(NGC,Next Generation Court),实现司法与社会全连接、与公众零距离。

对于互联网思维,有人归纳了九大特点,即用户思维、简约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流量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法院工作的互联网思维主要体现在其中的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用户思维三个方面,建立在“D·N·A”三个基础之上:

“D”—大数据(DT: Data Technology)

    根据Gartner(全球第一家信息技术研究和分析公司)的定义,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中国法院年受理案件数已经超过1800万件,蕴含着极为庞大的“数据富矿”。大数据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资源,更在于对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的价值。法院工作的“大数据思维”,就是要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化解各类司法应用难题,让司法审判更加“精细化”、司法管理更加“科学化”、司法服务更具“人性化”。江苏法院的探索实践是:加强云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建设。建设“云上法院”。江苏高院将于今年底前建成“江苏法院云”,使所有内、外部应用系统在稳定可靠的支撑平台上运行;加快建立审判执行、司法政务、诉讼服务等“六大子数据库”,构建融合共享、高效智能的大数据中心,确保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可靠存储、高效利用。加强大数据应用。构建智能检索分析系统,汇集裁判文书、审判信息、电子档案以及法律法规、社会热点等信息,全数据关联、全网络检索,实现同类案例、审判资料智能推送,提供案例比对分析、类案专题分析和案件基础指标展示等业务辅助,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开发大数据分析系统,建立毒品犯罪、金融借款、案件复杂度、院庭长管理、司法公开等50多个审判业务、审判管理数据分析模型以及可视化平台。加强大数据研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高院与东南大学合作成立了全国首家“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通过司法大数据评估审判工作运行态势,挖掘经济社会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服务司法决策和社会治理。目前,司法大数据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今后,通过推进大数据战略,将重新定义工作模式,让司法审判成为自动生成数据、自动学习数据、自动研判数据和自动提升数据的过程;重新定义服务大局,利用审理案件所收集汇总的数据,推进社会治理的事前预防预警;重新定义司法管理,通过大数据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客观评价工作业绩;重新定义司法统计,把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中方方面面有价值的信息通过数据固定下来,让其真正服务于法院工作,从而推动司法审判、司法决策、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的变革。

“N”—网络(NETWORK)

    互联网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已是当前社会不可或缺的沟通平台。当互联网成为人们交流的主要方式时,它已经不仅仅是媒介而是环境,是对现实社会的全面“复制”。法院工作的“平台思维”,就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法院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空和部门分割的限制,建立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司法系统,推进信息资源共享,让司法审判更加“网络化”。江苏法院将法院网站作为信息化主平台,建设“一院一网站”和“网站群”,并将法院网站由“新闻媒体”转变为“服务平台”,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等网络系统与法院网站进行对接,强化审判执行、便民服务、司法公开等应用。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流程节点短信告知;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拍卖,一律通过互联网进行;建立统一的诉讼服务网,开展互联网立案、送达、材料收转、证据交换、预约法官、卷宗查询等一系列司法服务,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紧跟移动互联网发展,积极利用微信平台,建立全流程、“一站式”的“微法院”,对内实现移动办公协同,对外实现微信送达、微信调解、智能导诉等司法功能。加强法院网络与外部网络互通对接,与公安、检察、司法、工商、金融等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与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应用。比如,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步推送至省公用信用信息中心、省住建厅、省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征信系统,嵌入诚信江苏网、江苏招标网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下一步,江苏法院将继续推进工作的“网络化”,建设线上线下司法服务的“网格化O2O法院”,融合更多社会资源,为公众提供各种司法连接服务,实现司法服务跨部门融合、全社会共享,构建DT(大数据)时代的司法大数据“生态圈”。

“A”—人工智能(AI)

    人工智能的兴起是大数据、云计算的产物,也是人类对未来世界向往的必然。目前,中国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特别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法院,法官压力持续加大,这对司法的可持续发展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造成了严重影响。有效化解这一司法难题,不能单纯地依靠增加办案力量,而是要想方设法地向科技要“生产力”。法院工作的“用户思维”,就要是立足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通过人工智能的运用,尽可能地方便法官办案、方便当事人诉讼,让司法审判更加“智能化”。江苏法院已经探索运用庭审智能语音系统,实现庭审语音转文字,有效缩短庭审时间,减轻书记员工作压力,提升庭审笔录的准确性;建立视频内容识别系统,对庭审视频进行智能分析利用,提取有效庭审信息、压缩冗余内容,为法官核对案情节约时间;开通12368热线智能客服,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导等智能服务;利用OCR(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结构化信息,回填审判流程系统,并与法官的个人习惯相结合,智能化生成最贴合案情的裁判文书,节约法官办案时间。人工智能的运用必将给法院工作和司法管理带来深刻变化。下一步,江苏法院将探索集成语音交互、人脸识别、智能设备控制、全景摄像、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等技术,加快建设“智慧法庭”和“智慧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强化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

    数据驱动服务,网络搭建平台,人工智能创造效益。司法虽然不是引领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但作为法律人,我们需要做的是为法院工作注入创新的基因,以开放的理念、务实的心态去拥抱大数据时代,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和加强法院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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