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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22 152 出版日期: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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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海南实践

文 严献文

    中央与海南省委批准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两方案”,主要涉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个方面的内容。

    就法院内部而言,改革任务主要是前两项:通过法官选任,使有能者力上,把法官人数减下来,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案件管理体制和审委会工作模式,改变以往的案件审批制,实行司法责任制,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主审法官,真正实现“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

    2015年3月1日,《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的施行,标志着海南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拉开了帷幕。

    3个月后,《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职责清单(试行)》)对外发布,并自7月1日起试行,其中明确了各类人员的相应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关于印发〈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的通知》上批示,“海南省高院推行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的做法值得总结、推广。”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司法责任制不能仅仅写在纸上,而是要让法官理解与认可,并积极落实在行动上。2015年2月23日至26日,针对处于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渡期的法官及法官助理,海南高院举办了为期4天的封闭式岗前培训。海南高院院长董治良以“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实践”为题,为培训班讲授了开班第一课。

    如何明确裁判主体,落实裁判责任?法官职业责任的范围如何划定?在海南司法改革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之时,2016年8月27日至8月29日,海南高院举办了以“司法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的法治高端讲座,国内法学界11位知名专家讲授了国内最权威、最前沿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为海南法院司法改革提供了丰富的智力支持。

厘清职责,夯实责任

    《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在案件办理中起主导作用,有效解决了司法行政化问题,落实了主审法官、承办人、审判长“三合一”的司法责任制。其中明确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案件不再由院庭长审批。同时,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裁判文书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即使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未担任主审法官的也不得签发法律文书。

    2015年7月1日起试行的《职责清单(试行)》共40条,规范了审判权运行中的主审法官、合议庭、人民陪审员、调解法官、调解专员、审判委员会、院庭长等人员的权责范围,明确各类人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事项。

    职责清单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了“还权”于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院庭长行使的权力事项,以及为了保护法官、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既判力等因审判管理工作需要而由审委会和院庭长行使的权力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海南三级法院创新推出为案件设定终身识别的“二维码”,实行一案一码。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信息,让电脑能够识别管理案件,“二维码”成为人机之间、关联案件之间、各司法信息化平台之间连接、沟通的纽带,显著地提高了案件识别管理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促进了司法数据的资源共享,提高了立案和办案工作效率。通过为每个案件设定“二维码”,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确保法官终身责任制的落实。

    据悉,案件终身识别码系统已于2015年3月初上线使用,实现了对案件的全程跟踪。以一案一个“二维码”的形式将案件“捆绑固定”,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案件立案时间、案号、案件办理流程与相关负责人,以及案件判决时间、判决文书等各审级阶段的相关信息将全面呈现,在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也锁定了法官的责任。

    海南高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马雪涛介绍说,“这些意见、规则、办法和职责清单等,均是围绕司法体制改革中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等内容的要求而制定的。目的是厘清职责,夯实责任。”

院庭长入额,回归审判一线

    法官选任后,由于原各业务庭入额人数有多有少,需要根据入额法官的专业和人数重新配置。

    如海南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除庭长、副庭长外,6名法官均未入额。高院在选任结束后,综合考虑各业务庭编制、业务量、入额法官专业等因素后重新调配了整个业务庭室的力量,要求限时到位,并按新机制运行。

    对于全省法院67位未入额的院长、专委、庭长,依法报请人大任免,调配到政务部门工作,或转岗为法官助理。对于全省法院已入额的院长、专委、庭长,《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年底考核的硬性指标:副院长年主审案件数应不少于上一年度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30%,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少于上一年度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30%;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主审案件数应不少于上一年度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0%,参加合议的案件应不少于上一年度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0%;庭长办案数应不少于所在审判庭上一年度法官人均办案数的70%。

    院庭长入额,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的“审而优则仕”“脱离审判只做管理”的传统做法,使优质审判资源重新回归一线,加强了审判力量,也为年轻法官作出良好的示范。

据统计,2015年,海南三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主审案件42042件,占同期法院结案数总数的34.68%,同比增长36.68%。

   “法院院长、庭长原来花费了很多精力在对案件的审批上,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改变了以往由院庭长层层审批、带有行政色彩的传统办案模式。”海口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林蔚茹说。院庭长不再审批案件,回归到一线办案成为新常态,改善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实现了“我审案件我做主,我判案件我负责”。

推动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2015年10月,海南高院修订了《海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定位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发布参考性案例。同时严格限定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只讨论决定死刑、抗诉、再审和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等类型案件。2015年,海南高院审委会共讨论案件258件,同比下降了49.11%。

    此外,海南高院还出台了《完善司法责任制业绩评价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建立了法官业绩考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在全省各级法院设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进行考评,从时间、内容、方法上逐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将海南法院的司法改革引向深入。

    2016年4月中旬起,海南高院耗时2个月,对省内法院逐一进行司法改革的评估调研。据调研分析,司法改革效果初显。

    一是审判质量提高,入额法官责任心增强。表现在一、二审后案件服判息诉率提高,同比提升1.22%,并有效避免了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大量出现。全省法院申诉信访受理数同比下降4.89%,重大越级上访同比下降30%,上访老户信访同比下降16.2%,集体上访同比下降15.8%,院领导接收信访申诉案件下降了32.5%;二是审判效率提高。2015年的结案率是96.26%,比以往提高了0.14%,这在司改后法官员额减少28%,案件增长17%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形势下尤为难得;三是群众认同度高。在行风评议中,各法院在本级评议中的排名大多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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