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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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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6.22 152 出版日期: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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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文 本刊记者 张春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司法体制改革是最受瞩目的“关键词”之一。而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被称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从2014年6月起,中央政法委分三批在全国部署开展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内的四项改革试点工作。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意见,积极推动各地予以落实。

    今年7月18日至20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在吉林省长春市拉开帷幕。此次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提出了“坚定不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的战略部署。

    如今,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

    就法院而言,推行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即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年多来,改革试点法院的司法责任制落实工作稳步疾行,成效初步显现。

   “让审理者裁判”,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与基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然而,在曾经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外部或内部的干扰。

    为此,近年来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均作出了相应的考量。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从内部情况来看,摒除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的“行政化”色彩成为法院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力点。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的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

    近年来,各试点法院相继出台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推出了司法“去行政化”的系列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

    上海法院制定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突出司法工作亲历性,明确独任法官及合议庭独立办案、独立签发裁判文书的职责和权限,规定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着力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

    改革过去实行的院庭长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制度,有效地规避了行政权力可能干预法官独立办案的弊端。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原有模式亦有着积极意义,如对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协调作用,以及对适时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有效监督制约作用。

    基于此,上海闵行法院推出了“专家法官会诊疑难杂症案件制度”,同时通过“严格界定讨论案件范围”,以及程序上的“必须由三人以上集体会诊”“讨论过程必须全程记录留痕”“依法实行利害关系回避”等措施,在避免可能存在的干预的同时,又充分发挥了“会诊把关”制度的积极作用。

    放权而不放任,这让法官们有权而不得任性。实行司法责任制,不是片面强调“去行政管理”“去管理监督”,而是院庭长行政管理的内容、方式、方法从微观转向宏观—由对一般个案的审批、文书签发变为对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的监管和把握。

    对此,部分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进一步促进管理监督的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从整体上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青海法院在业务应用系统中设立了“审判管理”模块,对从立案、开庭审理到结案的各个节点进行监督管理。例如,要求收到诉状的规定时限内必须立案,接近时限时系统自动报警,超出时限则冻结案件,承办法官需作出解释并承担责任。

    有权就有责。司法责任制明确了法官应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海南三级法院为案件设定了终身识别的“二维码”,实行一案一码,显著地提高了案件识别管理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通过该“二维码”,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终身责任制,以实现“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

    在严格规定责任的同时,制度设计中也充分考量到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由于人的认知能力往往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加之司法作为平衡和裁断的艺术,办案中难以全部达到“绝对正确”,这是客观规律使然。

    对此,《意见》在明确了错案问责的同时,亦规定了免责条款。其中指出,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与此同时,根据司法职业特点,《意见》列举了多项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今年7月,中办、国办又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陈述、申辩,同时严格限制了对法官进行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条件,给司法人员又开出了一剂“定心丸”。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司法责任制难以孤立存在。如员额制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要基础,而实行司法责任制的目的之一,也是要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所指“法官”均为进入员额的法官。

    在开展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认真对员额基数进行测算,并制定了严格的入额标准。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亦要求按标准和程序参加入额遴选,明确办案数量要求,让审判经验丰富的院庭长重回审判一线。

    如何考“法官”是法院干警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江苏法院为此特别设计了一本“微型卷宗”作为首批法官入额考试的试卷。据介绍,在这本“微型卷宗”中,包含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参考者需通过自己独立的思考去分析、审核、取舍、判断,并最终撰写完成一份文书形式要素齐全、争点提炼准确全面、程序适用正确无误、证据审核于法有据、事实认定合法合理、法律适用说理充分、裁判结论有理有据的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介绍,全国693家试点法院有序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重大改革试点,截至6月底,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海南、青海7个省市的高级法院、95个中级法院、469个基层法院已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产生入额法官24035名,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谁办案谁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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