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袁定波 在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法院中,江苏高院的改革试点工作最具代表性。2008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部分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随后,2009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行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江苏全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全部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江苏高院为全国法院中最早实现省域范围内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的省份,且所有试点一、二审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庭审理,这比有些地区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三合一’案件上诉后仍由刑庭或行政庭审理,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副巡视员宋健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 据统计,自2009年7月至2016年5月,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框架内共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668件,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53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江苏法院着力解决各类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三合一”案件办理机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整体司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 形成推动改革的整体合力 宋健介绍说,无论在早期开展局部试点还是后来全面推广,江苏法院始终坚持全省法院自上而下进行改革的方式,试点工作每一关键步骤和重要措施都经省法院党组统一研究、决策和部署,以减少改革阻力,确保正确方向。 据了解,改革初始,江苏高院专门成立了由院党组副书记担任组长和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刑二庭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法院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江苏高院还专门下发《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法院内部审判业务重新分工、试点案件范围、审判组织确定、案号编制以及业务指导与培训等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江苏高院还不断加大沟通力度,经过反复协商,取得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大力支持,三家共同会签制定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明确试点案件范围、试点案件管辖、建立沟通协调与调研机制等相关内容。江苏全省各中级法院和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也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宋健看来,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和发动,促进了各方力量积极整合,为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指引。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是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不仅需要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需要得到公安、检察以及商标、版权等各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宋健介绍说,试点期间,江苏法院主动加强与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与及时沟通,努力形成推动改革的整体合力。一是理论先导,强化思想发动与理论准备。2009年以来,江苏高院牵头,联合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四次较大规模的理论研讨会,分别就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政策与执法理念以及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刑事实体法律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展开讨论,研讨成员包括省市和部分县区三级公检法机关。研讨议题深入,涉及改革试点和刑事保护方方面面,为全省法院深化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二是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在试点之初,江苏高院即牵头与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文件,建立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沟通协调和调研长效工作机制,不定期进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并对法律理论问题组织研讨。三是建立重大问题及时协商机制。协商内容既包括前期试点方案确定和后期适时进行试点方案的调整等试点工作机制问题,也包括法律适用统一等普遍性问题以及个案执法标准理解等具体问题。四是建立业务培训交流机制。江苏高院牵头组织全省三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业务研讨班,邀请江苏全省公安机关从事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公安干警参加省法院条线培训,也专门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同志就刑事侦查、提起公诉等业务进行授课,补充知识产权法官刑事审判业务知识。江苏高院与江苏省工商局坚持每年组织全省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疑难案例研讨会,并邀请公安、检察和海关等部门参加。目前,江苏各执法机关借助“三审合一”平台建立的长效沟通交流和调研机制运行顺畅,参与层面广泛,务实且针对性强,在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方面成效较为明显。 统一执法理念和裁判标准 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并非一个审判业务庭内部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业务的简单叠加。宋健透露,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知识产权庭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三大诉讼法领域各自固有司法理念以及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她指出,这就要求知识产权庭由原来单一民事审判庭迅速实现向综合性审判业务庭的转换,实现综合性法官角色与思维的转换,以适应不同性质审判工作的需要。 据了解,为克服原先单一民事审判业务视野的局限,试点之初,江苏高院明确要求刑庭和行政庭固定1至2名审判业务能力较强的刑事法官、行政法官,与知识产权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试点案件,以确保试点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全省法院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提升法官业务能力,组织联合合议庭审理试点刑事、行政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学习和调研,知识产权法官刑事、行政审判业务能力明显提升。宋健说,随着试点案件大量增加和审判经验不断积累,目前,江苏高院已经实现全部由知识产权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跨越。 自2010年国务院实行“双打”行动以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大幅增长,随之而来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经验不足、执法理念不清晰、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日益突出。宋健说,以此为契机,江苏高院牵头联合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经反复征求各方意见,于2011年联合在全国率先制定《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中管辖权划分,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审查,证据收集、固定、移交及处置,刑事司法鉴定(主要是技术鉴定)的内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确定以及鉴定机构的职责,犯罪嫌疑人和权利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相应权利,鉴定报告的预审查制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有效规范了侦查、批捕、公诉及审判程序,提高了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2012年以来,江苏高院继续牵头就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实体性问题进行调研,并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对商标权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相同的商标”“商标件数”“非法经营额”,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的损失”,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私服外挂罪名”等诸多实体争议问题统一执法尺度。同时,明确提出要以我国国情、发展阶段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实际需求为基础,依法合理确定刑事保护尺度,充分体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精神。重点保护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关键性技术知识产权;重点加强对涉及食品、医药等各类严重知识产权以及源头性犯罪的打击,慎重处理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的普通刑事案件,确保打击效果。2015年,江苏高院再次牵头公检法三家举办刑事保护专题研讨班,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亲自参加研讨班,并就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理念和裁判尺度发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边界》的讲话,提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必须把握以下边界: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疑罪从无的刑法一般原则;严格把握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类型、犯罪构成以及定罪量刑标准;严格遵循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据采信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刑法保护应当以侵权行为足以构成民事侵权为前提。同时提出,当前新技术快速发展,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品格,刑罚手段不应当冲在新技术挑战的最前沿,而应当让位于民事或行政先行作出判断。正是在上述长期持续的调研协调过程中,江苏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专业优势,与公安、检察机关实现专业互补,通过对民事侵权案件与刑事案件同质性与差异性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深化对刑事司法理念与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对推动形成共识,规范办案程序,统一执法标准,发挥了独特作用。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在江苏高院发布的201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明确和统一知识产权“三合一”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尺度,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都得到了完美诠释。在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确立并完善了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应当采用“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的裁判标准,提出根据不同情形个案认定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既可以保护正当的贴牌加工国际贸易行为,又能够倡导诚信的商标注册氛围,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在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运用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量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个体权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认为作为非集体管理组织,声影公司无权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这对于妥善解决卡拉OK音乐作品纠纷案件,促进集体管理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磊若软件公司诉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从技术分析入手,具体分析了Telnet远程取证的证明效力。在苏州泛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触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中,从发明创造对发明者本身内在专业背景要求以及对已有研发基础、物质条件的依赖程度等多角度出发,对职务发明的认定进行了探索与论证,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裁判导向,对于促进企业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提升我国企业专利申请质量、实现中国制造2025具有重要意义。在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非常了得”商标权纠纷案中,为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之间冲突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裁判思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诉宿迁华顺建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精细化裁判,引导权利人就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积极举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即专利侵权赔偿额应当充分体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关联技术方案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可以作为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参照依据。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苏州市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营销有限公司诉熊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在依法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根据“阳澄湖”的品牌价值、被告恶意程度、获取的巨额暴利、原告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等的减损等因素,判决其赔偿100万元,体现了对知名品牌、著名地理标志加大保护的司法导向。在程某等诉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探索了经营秘密的认定规则,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态度。在郭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从而警示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树立诚信经营、遵守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张某等犯假冒专利罪案系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江苏省首起假冒专利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受到社会公众及相关媒体的普遍关注。 面向未来迎接新挑战 当前,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正进入关键时期。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现在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重视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重视运用刑事保护手段。 宋健认为,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司法保护提出了新挑战。案件办理难度日益加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更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除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之外,越来越多涉及新类型案件中罪与非罪界限的判断,不仅争议极大,且社会关注度很高。例如涉及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网络游戏等侵权争议,既有刑事违法因素,也有企业竞争、知识产权争夺、合同履行争议等民事因素,此类刑民交织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相关执法机构执法水平不断提升。随着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的深入展开,特别是部分地区正在进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三合一”试点,侦查、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执法经验不断积累。江苏高院2015年审结全国首例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诉讼案,该案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判断,即使在专利民事案件中亦属于疑难复杂问题。相关执法机构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形成倒逼之势。 宋健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江苏法院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继续完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继续加强与省内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以及工商、版权、专利、海关等执法机关的沟通交流,促进各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转变观念,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共同提高案件办理水平,推进形成司法保护工作的整体合力。选择部分法院开展知识产权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快速办理机制试点,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精细化裁判。重点关注有重大影响、新类型以及疑难复杂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标准和审理流程。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特点,总结刑事和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进一步提高刑事、行政案件裁判说理水平。积极推进建立符合创新驱动发展需要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保护层层递进的保护体系。坚持依法打击各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保持刑事惩罚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民事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加大民事保护力度,特别是加大民事赔偿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行为,有效缓解刑事保护的压力;确立足以制止侵权行为为限的行政执法标准,防止公权力的不当或过度扩张,确保实现“双轨制”执法体系中司法保护的终局性、权威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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