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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18 148 出版日期: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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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视野下司法公信力建设的 路径与对策

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王会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规划处 李承运

   司法公信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根本尺度”。这是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信力之间本质联系的阐述,更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指引。近年来,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我国司法公信力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系列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公信力建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同时也任重而道远,需要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破解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诸多深层次难题。

一、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

   观察我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现状,可以发现当前司法公信力总体水平还不高,社会的总体认同度和理解度也还不够,普遍尊重司法、信任司法、服从司法的社会环境氛围尚未形成。这是当前为何需要通过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因素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是司法管理体制因素。我国传统的司法管理体制存在较重的行政化和科层制色彩,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受制于地方,地方党政领导对司法进行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级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严密对应,并且在管辖体制上,司法地域管辖也与行政区划管辖完全重合,不利于法院抵制来自地方因素的影响和干预。

   二是司法权运行机制因素。按照原有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裁判的作出需要层层审批,案件的审理者、裁判者和责任人相互分离,责、权、利不统一。当事人和律师觉得在法庭上说了没用,因为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说了不算,不信任法官能够独立公正下判。同时,过多的决策层级、复杂的决策程序,导致司法效率低下,案件审理周期延长,给当事人带来不好的司法体验。

   三是司法权行使主体因素。我国法官队伍总体素质和能力水平发展尚不平衡,司法主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足,司法能力欠缺、理论基础薄弱、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四是司法认知统一因素。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评价呈现碎片化、差异化和动态化特征,整体上尚未形成统一而稳固的认知机制和形态,司法公信力极易因个别司法事件和热点传播发酵而动摇和波动。近年来,一些热点司法事件,比如许霆案、邓玉娇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司法认知。

   五是司法保障机制因素。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攀升,2015年接近2000万件大关,中东部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加剧,法官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日益加大。司法资源总体供给不足、配置不科学、保障不充分的问题突出。法官的职业压力、职业风险与待遇保障之间的落差悬殊。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路径及对策

   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和存在的诸多制约,必须通过推进司法改革予以消除和破解。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是各种社会活动和认知评价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和交互性的特征。因此,改革应当选择一条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路径。当前改革应当着眼于两大方面,一是司法机关职权活动的内部建设,二是社会认知评价、塑造、引导的外部建设,从司法公信力形成的主体、过程、价值、制度、环境、心理活动等各项要素入手。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一)深化司法主体建设— 实现司法专业廉洁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首先需要打造一支公正廉洁、专业正规、信仰坚定、人格独立的法官队伍,重点要从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司法职业伦理、司法廉政等几方面进行改革。

   1.改革法院人事制度。广泛实行法官员额制,通过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选拔出能力强、素质高、业务精的法官进入员额,提升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推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使司法人事制度更符合司法职业特点。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经有7个高级法院、95个中级法院、469个基层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总共产生入额法官24035名。试点地区将85%以上人员集中在办案一线,审判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2.强化法官职业伦理建设。职业伦理是法官内在世界观和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外化为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有着深刻的影响。当前我国司法职业伦理亟待从理念、制度、文化等多方面加强建设力度。在理念上,法官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制度上,需要建立完善司法行为规范和社会行为约束规则。在文化上,借鉴、吸收不同文化中司法伦理的有益元素,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伦理观,形成良好的司法文化。

3.加强司法廉政建设。建立完善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体系,严格落实各类司法人员行为规范,加大对司法腐败行为的预防、查究和惩治。目前,我们已经在全国法院建立了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录入专库,对各类插手、过问案件情况将如实进行记录、通报和追责。

   (二)优化司法运行过程,实现司法高效、文明、便捷

   司法公信力孕育于司法运行的过程中,社会公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过程性体验决定了其对司法的认知和评价。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着眼于司法过程的优化,提升司法公正性、效率性、文明性和便捷性。

   1.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改革举措。新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其核心在于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去除司法行政化、审判权行使碎片化、责任追究主观化的问题。改革的主要举措包括:优化人员配置,组建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探索设立新型审判组织模式;改革裁判文书签署制度,取消层层请示、层层审批;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发挥院庭长审判经验优势,使其回归法官职业本色;规范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权行使,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明确各类司法人员职责权限,建立权责清晰、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明确审判责任认定的范围、事由和追责程序,形成科学规范的责任认定机制。新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司法责任制,有利于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强化司法人权保障,提升司法文明程度。提升司法的文明性和亲和力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为律师提供各种履职便利。新近发布了修订的法庭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体现了柔性司法、人性司法、文明司法的理念。

   3.完善制度设计和技术手段,推动司法高效便民。司法活动的高效性和便捷性是社会公众评价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为此,当前的改革主要推进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体系等改革举措。立案难问题得到切实解决。2015年5月到12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994.4万件,同比增长29.54%,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为方便群众诉讼,全国98.9%的法院建立了诉讼服务大厅,2189家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781家法院开通诉讼服务手机App,1734家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通过多元的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电子送达、网上阅卷等多项功能。

   (三)推动司法价值输出,实现司法公正平等实现公正平等的司法价值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我们的改革也必须从制约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和制度入手。

   1.推进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原有的管理体制下,法院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均依赖和受制于地方,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容易受地方影响。而通过实现地方法院编制、人员、经费的省级统一管理,将从制度上有效保障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提供体制性保障。

   2.创新改善法院内部管理制度。当前,人民法院正大力推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创新法官管理体系和管理方式,彰显司法职业色彩和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一方面精简法院内设机构,推进扁平化管理。另一方面完善业绩考评制度,改进科层制行政化的考评方式,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要求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机制。

   3.改革法院组织体系。为打破司法的地方化,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对法院组织体系进行了完善。一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推动实现维护法制统一、审判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等功能和价值。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办理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部分重大刑事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三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

   4.完善诉讼和管辖制度。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诉讼和管辖制度予以保障。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严格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刑事司法规则,推进庭审实质化,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二是探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逐步实现对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交叉管辖和提级管辖,破解行政案件易受地方保护,以及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三是推动形成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确立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体制。四是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各地法院通过设立环资案件专业审判庭,探索专门管辖和跨区域集中管辖模式,提升环资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效率性和专业性。

   (四)完善司法认知机制,实现司法认知理性统一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直观感受、理性评价和心理认同。尽管心理认知过程具有不可控性,但是可以通过交流互动、提供认知对象和内容加以引导和塑造。统一司法认知的有效机制即是推进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

   1.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扩大司法民主。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已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个法院开展试点。此项改革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参审范围,明确参审职权,强化职业保障,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就法律适用问题表决,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等。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拉近了公众与法院的距离,完善了互动交流机制,为统一司法认知和形成司法公信提供了良好渠道。

   2.深化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近年来,人民法院建立了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了法院政务网站、法院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院长信箱等,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的信息公开体系,实现了司法公开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通过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司法宣传的形式和内容不断丰富。全国3636个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开通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上线中国法院手机电视客户端,开始实施新闻发布月度例会制度。2015年人民法院全年共召开新闻发布会近6000场。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26场,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12场,发布362起典型案例。通过不断深化拓展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坚持正面发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引导舆论,将促使社会公众形成客观、理性、统一的司法认知和评价,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

   (五)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实现司法权威性和约束力

   实现司法公信必须建立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的确立,则必须实现司法裁判的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让司法裁判在社会生活中切实发挥作用。当前的司法改革,围绕提升司法权威和裁判结果的约束力,推进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一是完善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201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完善,增加一档法定刑,并规定了单位犯罪;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扩大了入罪的行为类型;增设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列为犯罪。二是推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威慑、惩戒机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大“老赖”曝光力度,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信息公布在网络上,限制其出境、招投标和高消费等社会活动,明确完善信用惩戒的主体、类型、方式和程序。三是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制度。明确司法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各项权益和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类型,加大对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危害司法秩序和侵害合法权益行为的查究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维护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四是提升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当前正在逐步建立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工资制度,提高薪酬待遇水平,保障法官的财务自由,奠定形成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进而塑造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随着以上各项制度的不断深化完善,将为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公信的形成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机关的永恒使命,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完善、法治信仰确立、法律文化形成的过程。面对制约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因素,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坚定改革的信念决心,完善改革的政策措施,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和实现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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