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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8 148 出版日期: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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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茧成蝶: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20年

文 袁定波

   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启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如今20年过去了,这一改革走到了哪一步?又有哪些新突破呢?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个高级人民法院、95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04个基层人民法院先后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第17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除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要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高级、中级、基层法院要同时启动。根据《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将不再称为“民事审判第X庭”,统一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庭”。

   “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是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近日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中央政法委的协调下争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尽快会签有关文件。《意见》的制定,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又一项重大突破,是知识产权审判模式质的飞跃。

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试点的协同成果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始于基层人民法院,推广于中级人民法院,成熟于高级人民法院。以江苏、上海、湖北等地高院为代表的试点法院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为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提供了范本和示例。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试点的协同成果,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将之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宋晓明说。

   早在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就将“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具体战略措施。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指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6号)第120项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宋晓明指出,近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的全方位改革,是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和综合效能的重要举措。20多年的试点经验证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有利于提高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

建立集中型立体知识产权审判模式

   20年来,各试点法院就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进行了不断的积极探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研究部署下,各地法院采取了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开展试点工作。

   随着试点的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呈现出四种模式。其中,临时合议庭模式即不改变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原有审理分工,在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吸收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经验的民事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评议;同时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高审级,由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进行审理。该模式最为简单。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采取这种模式。平行集中模式即由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辖区内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一审案件,但这些案件的二审仍然由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庭分别进行审理。上海和广东等地法院最初采取这种模式。该模式只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一个审级实现了“三合一”,并不彻底。半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即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刑事案件仍然由刑庭审理。这种模式也被称为“二合一”。目前采取这种模式的有福建、广东高院及其辖区内的相关中院。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即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在基层、中级及高级人民法院各个审级均实现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目前,内蒙古、江苏、湖北等辖区三级法院采取该模式,也被称为“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

   宋晓明介绍说,在试点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法院感受到“三合一”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开始采取更为彻底的“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此次《意见》也强调,除知识产权法院暂不执行以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要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在推进范围上,高级、中级、基层法院要同时启动。在工作模式上,要严格按照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彻底建立“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在启动时间上,各高级人民法院最迟在今年年底之前要成立协调机构,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在审判力量配备上,各级人民法院要选拔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法官到知识产权庭工作。

配齐配好配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

   为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意见》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审判组织设置、案件管辖、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工作思路明确,力度空前。

   宋晓明强调,值得指出的是,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既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重大变化,又涉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名称、机构及人员的调整和优化组合,更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各级法院认真谋划,积极推进。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成立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组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副组长由宋晓明担任,组员由政治部、立案庭、刑一庭、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和司改办等部门副职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审判庭,宋晓明兼任办公室主任。《意见》明确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布局和指导监督。要做好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好上下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有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意见,在同级政法委员会的协调下,做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要尊重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从便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本辖区经济发展的地域性差异、交通便利条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等因素,因地制宜。《意见》已经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法院留出了自主选择空间,如审判力量配备、案件管辖、刑事案件类型等,有关法院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作出恰当选择。”宋晓明说。

   《意见》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受理继续依照人民法院有关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和批复进行。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没有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多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根据辖区内的案件数量、审判力量等情况对每个基层法院的辖区范围进行划分和调整。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区域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所审理案件属于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上诉案件,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上诉案件,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申请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加快建设一支复合型、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是当务之急。宋晓明指出,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根据审判任务需要配齐配好配强审判力量,严格选拔审判业务骨干,确保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具有相应的审判业务能力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将适时组织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专门培训,本着立足长远的原则,拓宽培训渠道和方式,培养能够驾驭三类诉讼的复合型法官。将加强上下级法院的对口业务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综合素质,避免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的不同而导致知识产权审判庭内民事、刑事、行政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和经验的差异,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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