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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6.11 141 出版日期: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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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的 可行性及必要性

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克平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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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在一审案件中参与庭审 摄影 澈力格尔

   国内对于一审程序中广泛适用人民陪审制度的研究与实践已相当成熟,但目前我们面临的困境是,一审案件在传统的审理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二审案件同样存在;基层法院在传统工作模式中出现的难题,上级法院亦不可避免。若不能打破现有法律规定的束缚、不能翻越旧有模式的藩篱,改革的目的就不可能完全实现,改革的效果也不可能十分圆满。故笔者在本文中大胆构思,从正反两个方面予以论证,以自己所在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探讨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一、在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一)政策背景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国家顶层设计已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和目标。同时,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及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二审程序中引入陪审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一直以来,法院工作贯彻司法民主的原则以及注重群众基础、群众路线的理念,亦为二审程序中引入陪审制奠定了基础。

   (二)法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二审要审理案件事实,而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由于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实审方面,那么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只要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就有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

   另外,从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上诉审程序的定位及立法例来看,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续审主义。我国民事诉讼立法采用续审主义模式,即二审程序承接一审审理继续进行审理,以一审审理为基础,当事人在一审时未提出的诉讼材料可以在二审时提出,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判。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及刑事诉讼立法兼采复审主义与续审主义,即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二审既是对一审案件的第二次审理(体现在行政诉讼的二审要对原审判决、裁定、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刑事诉讼的二审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又是以第一审审理为基础,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的诉讼材料可以在二审中提起,二审法院据此作出裁判。从上述我国各类诉讼中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定位来看,二审虽为终审,但在审理的内容、范围以及司法实践具体操作等方面与一审并无太大差别(尤其是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故在一审程序中适用人民陪审制的依据和基础,在二审程序中亦同样适用。

   (三)反向论证

   我们不妨先讨论一个问题,二审为何不能适用人民陪审制?纵观司法实务界及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外乎有三:一是现行法律规定二审不能适用陪审;二是从审级角度出发,二审主要审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不适合引入陪审制;三是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对事实问题进行了认定,二审法院再适用陪审制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意义不大,将影响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笔者认为:首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没有关于在二审中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并未设限。另外,新近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在试点地区允许对现行法律有所突破。一项制度的改善与完善,大胆突破、创新是必要的。法律虽不能朝令夕改,但必要时也应及时进行修订。其次,作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线的法官,笔者对于“二审主要审理重大、复杂、疑难、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这一论断持保留意见。因为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且提起上诉条件的门槛偏低,实践中一审败诉的当事人无论有理无理甚至内心服不服判都可以提起上诉(为拖延给付时间以达到转移财产、拖垮胜诉方当事人的目的而提起上诉和刑期较短的刑事被告人为规避被投送监狱而提出上诉的案件屡见不鲜),且二审审理的案件中诉讼标的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随着法官员额制的实施,此类案件的审理占用过多精英法官的数量才是真正的浪费诉讼资源。另一方面,“重大、复杂、疑难、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更应当适用陪审制。越是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就越要引入人民陪审员来参与审理,因为对于此类案件事实的认定,陪审员以其“大众思维”与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优势互补,无疑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也有利于提升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再次,诉讼效率是不得不考量的问题。抽选陪审员、确定陪审员、联络陪审员、确定开庭日期、庭前准备、法官释明、开庭审理、庭后合议、拟稿签字,在一系列程序中大部分都需要陪审员亲自参与,而陪审员往往也有本职工作,如何在不耽误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完成好陪审工作,法院需要与陪审员进行沟通,必要时甚至需要延长案件审理时间,这势必会影响审判效率。针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主要取决于陪审制度施行的力度、社会各界的认可及配合的程度、陪审员报酬的合理性、陪审员各项保障措施的完善与否以及对陪审员管理的有效性。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考量,针对二审案件存在的繁简不一的现象,需要探索多样化的审判方式以适应司法审判现代化的要求。因囿于目前的诉讼制度而导致二审案件不视案情、一概适用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模式,势必会造成原本就十分匮乏的二审诉讼资源的大量浪费,严重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

二、在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在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是优化二审审判资源的方式

  随着法官员额制的实施,相当一部分现任法官将脱去法袍,转而从事助理或者其他工作。可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不减反增,这样势必会使进入法官序列的人员办案压力激增。目前关于一审程序中陪审制度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善,且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日后将会进一步细化。在各地施行一审陪审制度已较为成熟的基础上,如将陪审制度也一并引入二审程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二审法院的审判压力,优化审判资源,令进入员额的精英法官能够从以往繁重的参审工作中释放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投注到自己所主审的案件中去。

  (二)在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是完善二审审判方式的途径

  为适应司法审判现代化的需求,遵循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提高二审审判效率,有必要探索多样化的审判方式。面对繁简不一的案件类型,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审判组织方式。故在二审程序中采用人民陪审制可作为完善二审审判方式的途径之一。

  (三)在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是限制二审法官权力的对策

  法官员额制施行后,脱离了“行政化”的束缚,要注重防止法官权力过大。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强化可以直接起到“限权”的作用,即用民意限权。因陪审员的选任、抽选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若增加审判席位上的陪审员数额,那么当事人将无从判定日后审判席上究竟所坐何人,贿赂法官已没有实际意义。另外,如前所述,因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案件的最终结果往往取决于二审的裁判,二审法官若滥用审判权力将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可逆转的恶果。因此二审法官的权力更应予以限制。让人民陪审员也广泛参与到二审程序中去,将成为实现上述目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四)在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是拓展二审法官思维的良策

  所谓“术业有专攻”,法官是适用法律的专家,而非认定事实的专家,而法律“门外汉”可能是其他领域的专家、能手。法官的职业思维与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可形成优势互补,共同致力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那些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民陪审员在认定涉及相关专业知识领域的案件事实方面能够发挥特殊作用,有利于厘清案件审理思路,为法律的正确适用奠定基础。

  (五)在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是扩大司法民主的需要

  “陪审即是民主,参与即是 监督。”陪审制度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广泛吸纳民意,是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审判工作的最直接、有效的形式,有利于扩大司法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案件的最终结果往往取决于二审的裁判,因此只有同时让人民陪审员也广泛参与到二审程序中去,拥有对案件最终裁判的“话语权”,才能够切切实实地体现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

  (六)在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方法

  很多地区的实践证明,“无袍法官”参与的案件调解率更高。陪审员的存在形成了一条“缓冲带”,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抵触情绪。他们会认为除了“高高在上”的法官,还有与其地位平等的社会人士的参加,公平公正的“可信度”更高了。通过不断完善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开,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陪审制度本身就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让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参与到法院工作中来,继而利用来自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开展法治宣传,将法治理念及法院工作的艰辛向社会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理解、尊重法院的判决,使法院工作得到更广泛的理解与支持。

  诚然,一审程序中人民陪审制的许多内容可以直接“移植”到二审程序中予以适用,但我们仍需严格区分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考虑陪审制度在两种程序中适用价值的差异,结合地域、民族特点,绝不能搞“一刀切”的“拿来主义”。我们应立足本地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大刀阔斧地迈开改革步伐。如何紧随潮流却不随波逐流,我们需要坚定信仰,不懈地研究、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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