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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6.10 140 出版日期: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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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化解为民生 多元衔接解民忧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1+3+4”模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文、图 张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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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司法职责,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改变“解决纠纷就是打官司”的理念,注重从基层源头抓起,从多元化格局入手,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把疏导分流与司法解决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解纷主体多元化、解纷方式社会化、解纷机制规范化、解纷人员职业化;通过“精营”试点法院,探索构建起“1+3+4”模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作为“精营”试点法院的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1+3+4”模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指“一张网络为载体、三大平台为抓手、四个体系为保障”。笔者将结合东平县人民法院的试点经验、做法进行解读。

一张网络为载体多元调解“无死角”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在市委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构建一张多元纠纷化解网络,为各种纠纷解决力量的衔接、联动打下坚实基础,切实形成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

   一是坚持党政牵头,夯实基层基础。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为机制建立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东平法院积极争取东平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在全县14个乡镇分别整合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部门的力量,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716个行政村分别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并在涉及纠纷较多的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在全县逐步建立了“县委、政府领导支持,县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法院当后盾、作指导,乡镇村居全力参与,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网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争取了必要的政策保障。2016年3月30日,泰安市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在东平县召开,总结推广了该院的经验做法。

  二是配齐配强队伍,激发工作活力。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通过自荐、基层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经过审核等程序,颁发任命书;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由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选任,报所在人民法院审核或备案;各类调解员实行任期制,登记造册,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建立调解员队伍统一管理平台,加强统一管理,实现互通互享。在法院内部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返聘部分调解能力强、社会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为专职调解员,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在法院外部建立司法联络员机制,充分发挥其群众威望高、熟悉当事双方、了解本地社情的优势,积极进行委托调解、邀请参与调解。例如,东平县人民法院设立了司法联络工作室,对司法联络员进行指导培训,较好地发挥了“群众诉求的收集员、舆情预警的信息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司法确认的引导员、法院工作的协助员、法官队伍的监督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员”的“七员”角色。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平台共建、资源共享、纠纷共调”的原则,在各乡镇、行政机关、仲裁组织以及工会、妇联、行业组织等建立由法官和调解员组成的诉调对接指导中心,综合运用各类调解资源、各种调解手段,切实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的相互配合和职能作用,切实把不稳定因素共同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具体内容详见本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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