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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6.10 140 出版日期: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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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以“硬约束” 杜绝院庭长办案“走形式”

文 本刊记者 黄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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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北京四中院挂牌成立后首次开庭审理案件,院长吴在存担任审判长敲响第一槌

(供图:北京四中院)

   为落实中央关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北京市法院系统2015年以来大力推进院庭长办案,以硬性的制度措施杜绝院庭长办案“走形式”,全市三级法院873名院庭长走上审判台“坐堂问案”。

   2015年10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情况。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袁远表示,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院庭长办案在首都法院深入推行,迈出了审判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截至2015年10月20日,三级法院院庭长共办理案件58239件,占全市法院法官结案数量的15.5%。

   袁远介绍,北京法院不断加强院庭长办案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剥离行政事务性工作,对院长、庭长的办案数量提出明确要求,切实让院庭长办案成为“硬约束”。如顺义法院提出“三个不低于”要求,即院长办案数不低于所分管部门庭长平均办案数的50%,庭长不低于所在部门平均数的50%,副庭长不低于所在部门平均数。昌平法院制定《院长、庭长承办案件规定》和《全员办案实施办法》,对院庭长办案的数量、类型、标准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分岗定责。

   办案数量确定了,如何确保院庭长独立办案而不是“作秀”“走形式”?在北京一中院,院庭长带头落实庭前会议、证据交换以及庭前阅卷等庭前准备程序,亲自进行询问、开庭审理、参与调解以及制作裁判文书,坚决避免“露面敲槌”。北京四中院按照三名副院长的专业特长和分管领域,分别带头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领域开展专业化审判。东城法院规定院庭长亲自承办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办案不固定合议庭,不办串案,不办简易案件,不由他人代办案件。

   “作为院长,我首先是一名法官。”昌平法院院长张雯说,院庭长办案必须对案件的审理、宣判、答疑的全过程负责到底。在张雯审理的相邻关系案件中,她并没有主动告知当事人她的职务情况,而是以法官的身份就地勘验、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光判决书她就修改了四五遍。

   张雯表示,她更愿意以法官的身份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更希望通过规范的程序、平等的交流、真诚的态度,向处在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展示一名法官对程序公正的遵守、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对权利义务的判断和对社会价值观的积极引导。

   院庭长办案还原了院庭长行政职务下的法官本色,对其他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起到了“传、帮、带”的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提升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2015年1至10月,北京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数量368568件,同比上升11.6%,法官人均结案数为85.8件,同比上升10.7%,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6.5%,同比上升1.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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