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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6.10 140 出版日期: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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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房虫”恶意诉讼的陷阱

文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陈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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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合伙起纠纷

“房虫”提起恶意诉讼

   杜某某与陈某合伙做房屋中介业务,赵某某系陈某的母亲。2010年7月10日,张某某与杜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一份。7月19日,应杜某某要求,张某某就涉案房屋向赵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内容为:“⋯⋯代签房地产转让合同;代办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代领公证书、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变更登记手续⋯⋯”7月23日,张某某出具收条一张,认可收到杜某某房款11.4万元,并于当日将涉案房屋交付于杜某某。

   2010年8月,赵某某代张某某与案外人马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一份,将涉案房产以14万元的价格转让于马某某,并为其办理了过户手续,涉案房屋现由马某某占有使用。杜某某遂于2011年10月14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杜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房产转让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赵某某连带返还房款11.4万元、支付违约金2.28万元、赔偿经济损失8.3万元及交通费1000元。

审判过程:

一审认定“一房二卖”

二审改判

   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第三人陈某提供证人付某到庭作证,证明在将涉案房屋向马某某转让时,杜某某知情并到场送过房屋钥匙。

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杜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7月10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二、张某某返还杜某某购房款11.4万元;三、驳回杜某某对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杜某某上诉称:其与张某某约定暂不进行过户,赵某某根本无权将该房产处分给任意第三人。一审法院既认定张某某根本违约,又不支持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由此作出的判决于法无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赵某某返还购房款11.4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3万元,由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某上诉称:杜某某与陈某是共同做房屋中介的,涉案房屋是以杜某某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陈某支付的购房款。自己已将房屋交付杜某某,并应杜某某的要求办理了公证委托,买卖行为已经完成。通过赵某某公证委托将房屋转让过户给马某某,杜某某对赵某某将涉案房屋转让过户给马某某及陈某收取购房款的事实是明知的。且自己不认识马某某,也未收到过马某某的房款,一审法院认定其“一房二卖”并判决要求退还杜某某购房款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杜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另查明,杜某某与陈某合伙做房屋中介业务,先后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二十余套房屋进行中介转让。后双方因合伙事宜发生纠纷,杜某某遂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三、驳回杜某某要求解除与张某某于2010年7月10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杜某某要求张某某返还购房款11.4万元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本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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