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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14 204 出版日期: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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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裁判委员会关注地方法院缺席审理的 相关案件及其导致的被告失信登记问题

译者按

    英国民事裁判委员会系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系统旗下的一个智库机构,依据1997年英国《民事程序法案》设立,职责是统领及协作民事裁判机构的现代化。其由资深民事法官组成,具体工作包括:讨论关于政府机构咨询的回复;给大法官、司法及民事程序规则委员会提供有关民事裁判体系运作效率方面的建议;对民事裁判的某些领域进行深度、广泛的研究和改革试验。本篇编译的是20182月英国民事裁判委员会对于司法部就地方法院缺席审理案件相关问题咨询的回复。

编译 | 上海海事法院青年法官翻译员团队 张虹

最近,公民发现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地方法院涉诉,并且有了缺席审理的判决,被列入失信记录,使其信用情况受到影响。英国司法部就这个问题表示担忧并发出咨询函,探索能够有效减少相关风险的路径。

函中提到,根据最新的民事审判统计数据,缺席审理的判决占到法院判决的87%左右。2008年的《民事诉讼规则》已经修订,诉讼文件、法律文书等送达将依据消费者的通邮地来进行,如果送达无效,相关的不利后果则由被告来承担。目前的民事规则下,未收到诉讼文件不能算作有效抗辩,因此,法院通常会缺席审理并判决。

虽然有时被告恶意逃避诉讼而导致送达无效,但确实存在因地址更新不及时或者送达地址不正确而导致缺席审理的情况。英国有罚款、禁令及判决的登记规则,在上述情况下,缺席判决会被登记在案长达6年时间,影响信用记录,从而导致购房等授信存在障碍。因此,司法部针对民众反映的该项问题向民事裁判委员会发来咨询函,探讨如何平衡原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和被告因此而遭受罚则(比如信用记录下降)之间的矛盾。司法部很关注这个问题,并希望能够达到一种平衡,在保证原告胜诉权益的同时,也能保证相关程序不被滥用。

司法部提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提高公众对该事项及相关不利后果的知情权;二是如果被告知晓诉讼并及时付款的话,能否将判决记录消除;三是就故意逃避送达而导致缺席审理的案件进行信息搜集。

民事裁判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研究,并作了如下答复:

一、关于保障公众知情权。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要提供更多有关消费者权利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提示消费者:1.进行负责任的行为,包括及时更新通邮地址;2.告知其如不更新通讯信息将面临的法律后果;3.关注其作为债务人的相关诉权,包括可申请取消缺席审理(需交255英镑的申请费)及金融消费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译者注: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诉讼时提供给消费者的免费诉讼服务)等;4.告知其可寻求的帮助,比如一些能够解决债务问题的组织(如StepchangeMoney AdviceServiceNational Debt Helpline UKCitizens Advice,有关这些组织的信息能够在Debt Pre-Action Protocol债务案件诉前法令中找到)。

民事裁判委员会同时提示政府可以在图书馆等公众场所提供可分发和阅读的小册子,增强相应信息的获取源,并且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说HMCTS(译者注:即女王陛下法院与行政裁判所)就提供了在诉讼中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很多经验。

二、关于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删除失信记录。司法部认为,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法院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信用记录中删除:1.被告对于诉讼自始并不知情;2.被告刚刚知晓诉讼及相关判决;3.被告立刻全额支付。民事裁判委员会对于这一提议是欢迎的,它看起来是合理的,而且把被告与那些28天内履行判决的人置于同样的位置来考虑了(28天内履行生效判决可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此外,列入失信名单6年的政策太苛刻,尤其是在授信环境本来就比较严厉的情况下,6年的期间是现行有效的规定,但这个规定也亟待改革。

民事裁判委员会同时认为,相应的裁判文书、禁令记录系统必须能做到,不良记录在案时间与债务金额大小呈相关性。比如,目前缺席审判的案件很大一块是小金额的、消费者未付的停车费。建立起与债务金额相对应的信用评价体系就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必须提高被登记信息的相关性和准确性。比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告(也就是被保险人)往往不亲自参与诉讼,而是保险公司处理。如果损害赔偿不及时的话,原告往往申请执行;如果不在28天内支付的话,债务就会被登记在册,即便在28天内支付,原告也往往无法及时告知法院,导致错误地进行了失信登记。对于像上述那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因保险人支付所有赔偿而被告不亲自参与诉讼,且在诉讼中无诉的利益的,那么判决就不该将被保险人登记失信在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都是针对投保人的,投保人不知情的话就会导致缺席判决。正确的方式应该是起诉承保人,但现在比较多的都是去起诉投保人,所以在这一方面需要更多释明及相关的引导,保证都能“告对人”。

另外,民事裁判委员会认为,对那些弱势群体来说,目前取消缺席审理的255英镑申请费太高,从而限制了程序正义。另一方面,14天的支付令付款期或者诉讼中的答辩期可以适当延长,因为这对那些在度假或者在旅游的人相当不利。

三、关于电子送达的可行性。随着现在网络的普及,与消费者的联系大多是通过网络、电子邮件实现,而非传统的纸质通邮。因此,消费者最好有多于一种的可收悉的方式,根据现在《民事诉讼规则》第6章的规定,原告可以申请通过多样的方式完成送达,包括电子送达。其实法院是最合适的中间机构来操作电子送达的,但目前司法资源已经过度紧张,法院不适合承担此项职责。这份咨询文件的主要目的,还是鼓励被告及时更新地址及相关个人信息,确保有效送达。关于在现行的民事审理中被告如何自证其对于诉讼不知情的问题,被告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或者书证,比如一份租赁合同,证明地址发生了变更。

最后,对于司法部提到的是否存在恶意规避送达的情况,民事裁判委员会目前暂不掌握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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