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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14 204 出版日期: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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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实现高效的跨州儿童安置与收养?

文 | 法院技术顾问 Diana Graski 编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法庭法官助理 徐星星

官僚主义式的拖延在美国儿童安置州际协定案件中是很常见的。现在的好消息是,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最初试点的6个管辖区域已经获得了成功,并且正逐步拓展适用于全国。

未成年人和家事法庭的法官对这样的场景绝不陌生,由于需要完成《儿童安置州际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要求的步骤,本来很有希望在其他州安置儿童的计划常常会被延迟或者阻碍。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地区以及美属维尔京群岛均适用《协定》。该《协定》的目标便是确保儿童在跨越州际培养、监护以及收养安置时的安全,这一点值得赞赏。

《协定》规定,发出州应当要求接收州安置儿童时进行家庭背景调查。接收州可以接触安置目标,并联系当地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性的背景审查。《协定》载明,接收州应当向发出州报告安置调查结果,发出州应当将其最终的安置决定传送给接收州。

在那些时间特别宝贵的案件中,《协定》的安置程序受到拖延的困扰。安置流程十分复杂,其中涉及很多州、地方法院和机构的参与。在将近40条的流程里,从最开始的法院发布指令,请求儿童福利机构发起跨州安置(这触发《协定》100A表格的产生)到最后安置完成(这里需要完成《协定》100B表格),每一步骤都可能存在拖延时间的情况。

由于意识到上述拖延对儿童和家庭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2009年,州法院管理者会议发布了一项政策宣言(即《州法官管理者会议关于〈儿童安置州际协定〉的宣言》),其中建议利用技术来加快处理《协定》申请数据和报告的进程。令人高兴的是,这项政策正在逐渐成为现实。

20148月开始,6个试点管辖区域—哥伦比亚地区、佛罗里达州、印第安纳州、内华达州、南加利福尼亚州、威斯康星州启动了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通过这项计划,发出州和接收州实现了这样的目标:以地方儿童福利工作者和协定管理者近乎实时的交流替代以前打印存储的纸质表格和美国邮政服务。

20156月发布的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评估报告来看,此举收到了良好的初步结果:整体来说,跨州儿童安置进程的平均时间减少了34天,相对于其他案件时间减少了36天,均已超过了一个月时间。

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如何推动高效的跨州儿童安置和收养?

引用美国公众事业协会课题网站上的话来说,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是一个基于网络的电子案例处理系统,这个系统可以在不同的州管辖区域内交流数据和文件。与法院的电子存档类似,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使《协定》表格在发送州与接收州之间几乎即时可见,消除了邮政传递固有的时间拖延。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减少了纸质材料的使用,降低了邮资,这也极大地减少了管理成本。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向儿童安置州际协定成员提供即时的告知。来自内华达州的ShannonFoster也报告了包含在《协定》表格中一个显著进步:由于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使用者界面业务规则的实施,不完整和不精确的信息都会被消除。数据质量的提高减少了州际之间来回磋商而浪费的时间,也尽量保证了儿童和家庭信息的准确,以便采取下一步措施。

更重要的是,因为各州之间可以获得适当的联系与交流,州际的安置将不会再被拖延。

法院如何提高州际儿童安置协定案件的时效?

我们首先应当明白在州际儿童安置中禁止做什么。正如2007年史蒂芬法官在他的文章里写道,新协定的承诺是,尽管儿童迁移的速度很重要,但是儿童迁移的安全更加重要。在州际儿童安置协定程序完成之前,便在州际之间迁移儿童可能会引起严重的风险,最重要的是影响儿童的安全,此外还有潜在的安置混乱、医疗保障覆盖的缺失和差距、服务的缺失等问题。

所以,对于法院的领导者来说,通过热情和协作性的工作来发展州际儿童安置协定系统极具必要性,而不应任由因该系统拖延而产生的受挫情绪混淆了对特定案件中简化协定程序这种做法的判断。对于法院的领导者在地方和州层面应当采取怎样具体的行动,笔者有一些建议:

一是与州际儿童安置协定管理者保持联系。州际儿童安置协定管理者协会在网站上保存了最新州际儿童安置协定管理者名册。如果没有机会聘请自己州的州际儿童安置协定管理者,笔者鼓励向外寻求合作。

二是邀请州际儿童安置协定管理者参加审判会议。在下一次的法院发展项目指导委员会会议或者家事审判会议议程中,花费部分时间讨论州际儿童安置协定案件和州管辖区域面临的独特挑战不失为一种好方法。也许可以使用协定流程图来辨别在裁判过程中最耗费时间的步骤,以寻找改进的机会(包括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

三是收集法院处理州际儿童安置协定案件花费时间方面的基础数据。法院是否可能识别州际儿童安置协定案件,预测法院处理这些案件的操作措施,再将管辖区域内州际儿童安置协定案件即时办理的措施与其他相关案件相对比?将州际儿童安置协定案件拖延滞后的状况进行量化,这对政策的制定者是极具说服力的。

四是与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项目团队保持联系。随着最初试点的成功,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项目的主要推动者—美国公众服务协会及项目参与者—州际儿童安置协定管理者协会获得了联邦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儿童局的财政支持,进而将该项目计划推广至全国。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项目团队在其网站上提供了关于如何表达实施项目意愿的方式,以及帮助准备实施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的关键项目文件。

五是与法院及儿童福利信息技术团队协作努力。信息技术团队在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中开发网络接口,建立案件管理系统以及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具有可能性。例如,内华达州在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之间建立了数据接口,信息整合节省了不少时间和人力。

六是与协定管理者以及电子化计划项目团队通力合作。法院领导者对于州际儿童安置协定案件存在普遍的沮丧,即不知道一个100A的包裹是否发出,不知道一个家庭研究是否完成,不知道什么时候安排听证会审核接收州的报告。因此,全国州际协定电子化计划为法院提供最重要的便利之一,便是法院可以跟进州际儿童安置协定案件的进展,可以知道谁应当负责完成下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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