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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12 202 出版日期: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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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 守正出新

文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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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来,中国的环境司法行稳致远,逐渐走上了新的历史舞台。去年到今年,更是成绩斐然,可谓守正出新。

守理念之正,全面贯彻新时代的绿色审判理念

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标志,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始终坚守绿色审判理念。单就文本来说,除却这些年密集出台和发布的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环境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矿业权纠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等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直接体现并具体表达绿色审判理念,最高人民法院还频繁发布相关指导意见,不断强调并重申绿色审判理念。有的意见相对直接和专门,标题即可窥见,比如2014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等;有的则相对间接和分散,在内容中予以凸显,比如2014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2018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等。

足见,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运用相关意见、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全面贯彻新时代的绿色审判理念:将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作为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重要一环,始终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在环境司法能力的建设与环境司法体系的构建上,苦练内功、稳扎稳打,不断应对和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环境司法需求与环境司法能力和环境司法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创机制之新,系统构建新时代的绿色审判机制

中国的环境司法之路,一直都是机制创新之路。从自下而上的各种地方性实践逐渐铺开,到自上而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的环境司法全面开花,涌现出一大批成功的绿色审判机制,包括民事、行政与刑事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审判与执行合一的“审执合一”机制,能动的环境司法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适度介入机制等。若从学理上概括,可以将其界定为中国特色环境司法的职权主义审判机制。与传统司法强调当事人主义不同,环境司法必须要综合回应环境资源价值的多元性、环境纠纷的复合性以及环境权益维护和环境审判的公益性,因此,其迥异于传统的偏重于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维护和纠纷解决的诉讼。因此,单纯地强调法院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并不助益于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反,法院站位更高后,通过发布诉前禁令、行使释明权修正诉讼请求、主动调查取证、进行多重法律关系的并案审查、提高科学证据的证明效力、创新裁判方式、实施执行回访和监督等若干举措,建构了绿色的职权主义审判机制。

近两年,绿色审判机制又添新的活力:其一,依托和借助巡回法庭的框架与优势,探索和完善了一批新的审判机制。我国的巡回法庭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权威性与中立性等诸多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天然优势,依托巡回法庭强化对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对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在一定区域、流域和海域中统一处理的权威性等大有助益。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为例,三巡所辖的五省市一直都是环境司法的重镇,近两年受理的环境案件数量增长迅猛且疑难、新型等典型案件较多,通过发布区域性的典型案例、指导意见等方式,三巡在其司法区划内探索、践行和固化了若干成熟的绿色审判机制、审判规则等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其二,紧跟时代关切,构筑新的绿色审判机制回应新时代的新课题。这几年,中央作出重大决策,进行“一带一路”建设,并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等,探索和完善专门管辖机制、协同机制和联动机制,这种积极回应时代关切的回应型绿色审判机制正在日臻成熟并日渐高效。

创制度之新,科学设计新时代的绿色审判制度

业已稳健的绿色职权主义审判机制和日臻成熟的回应型绿色审判机制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作为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主要抓手。这两年的环境司法实践,正在凝聚焦点、分步推进,宏观绘制了绿色审判制度的路线图。在绿色职权主义审判机制的制度支撑上:一是强调审理规则的制定,比如法院系统内发布《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二是聚焦典型的案件类型,比如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矿业权纠纷案件、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污染环境犯罪等案件;三是重视案例指导,基本上围绕着所聚焦的案件类型都发布了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此来弥合日益增长的疑难新型的环境资源案件对于环境法律的需求与环境法律在事实上供给不足之间的裂痕。

在回应型绿色审判机制的制度设计上,亦是根据司法实践和回应型的特质,对于可能涉及的案件进行预判,然后据此进行制度设计。以推动长江流域大保护为例,《意见》规定了水环境水资源案件、各区段重点案件和其他环境资源案件三类案件,运用二十九个条文详细列举了可能涉及到的主要环境资源类案件,并重点强调了水权交易、湿地保护、三江源保护、重点湖泊保护、大气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补偿、绿色金融、非诉执行等特殊案件;与此同时,又发布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大致回应了业已出现的三江源地区、洞庭湖地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区等地的典型案件及其法律适用和意义,以此来完成法律适用的指导性制度安排。

总之,中国的环境司法坚守了理念之正,创造了机制和制度之新。展望未来,有必要构建一个科学的、系统的、开放的、发展的环境司法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以此来凝练、抽象、审视、评估、预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的真实情况及其规律所在,进而指引中国环境司法持续健康前行。笔者以为,这个体系应当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指标谱系:对于一些核心的范畴,比如环境司法机构、环境司法管理、环境司法审判、环境司法主体、环境司法机能、环境司法实务、环境司法责任、环境司法监督、环境司法参与和环境公益诉讼等,理应赋予其较大的权重,位列一级指标;然后在其项下,设置二级和三级指标;至于具体的权重设置,则可综合考量法院的建议、社会的认知、专家的意见和利益相关方的评价等,结合指标的检验与再检验过程予以确定。待这一指标体系初现,则利用“先行先试”的办法,在相关的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法院予以科学与诚信的运用,进而修正和推广,最终促进其完善与更新。假以时日,中国的环境司法必将从实践中来,经历理论省察后再到实践中去,充分体现出中国环境司法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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