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庭审结束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接受媒体采访 “排放废气是否征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没有。” “针对加工作业时挥发的有害气体,厂方是否对工作人员做了保护措施?” “这问题太专业,我方会在庭后答复。” “工厂距离居住区有多远?” “我们不清楚实际距离。” “工厂被查封并缴了20万元罚款后,为什么还继续生产?”一名人民陪审员继续追问。 面对四名人民陪审员抛来的问题,两名被告代理律师明显力不从心。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新帅作为代理律师之一,停顿了几秒说:“因为之前的订单没完成,违约成本很高,工厂就继续生产了。”他的语调比之前更低沉了。 2018年5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开头场景就发生在该案庭审法庭调查阶段。 庭上,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要求多彩公司为直排焊接喷漆废气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89万余元。多彩公司则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赔偿数额表示异议。 2017年6月27日,立法机关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赋予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北京四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是新法实施后北京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也是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该院首次组成“三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的七人大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 市民举报:钢结构加工厂排废气 2016年12月9日,因接连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对多彩公司进行排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焊接产生的焊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等环境违法问题。当天,大兴区环保局决定对多彩公司喷漆、焊接电源开关箱予以查封。2017年1月13日,大兴区环保局对多彩公司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两次到多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多彩公司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该院于2017年3月17日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辖区内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组织对多彩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截至公告期满,没有相关机关和组织主动联系或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修 订后 的《民 事诉 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相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已履行诉前程序,然而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多彩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现场调查:开出大气污染“禁令” 2017年7月31日,北京四中院办案法官到多彩公司所在的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多彩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后合议庭根据鉴定意见、现有证据、现场调查、资料照片以及其接受行政处罚后仍持续进行过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 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提交到法院的相关材料,初步证明多彩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基地从事钢结构制造过程中,喷漆废气和焊接产生的焊烟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且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多彩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在法院到多彩公司的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时,该公司虽已经停止生产,但仍存在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且其曾经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存在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故北京四中院开出大气污染“禁令”,对多彩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其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并于2018年5月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污染企业当庭道歉愿担责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多彩公司在从事钢结构加工喷漆工艺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漆作业,亦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致使喷漆产生的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外排大气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当庭提出诉讼请求:1.多彩公司立即停止对大气环境的侵害;2.多彩公司赔偿因违法排放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94880元;3.多彩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4.多彩公司承担鉴定费33000元,以上费用共计927880元。 庭审中,多彩公司委托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新帅、郝琳娜代为出庭。被告多彩公司代理人在正式发表答辩意见前,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法庭及公众道歉。表示保证今后做到节能环保,为创建和谐优美的环境作出贡献,愿意对环境污染进行赔偿。 两位律师均表示,多彩公司在大兴区环保局检查后,已经认识到其废气污染对社会的危害性,立即停产整顿,缴纳了行政罚款20万元,目前厂房设备均已拆除,事实上已停止对大气环境的侵害。公司同意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愿意承担因违法排放废气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合理损失和鉴定的合理费用。两位律师同时指出,检察机关委托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下称“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中,对多彩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金额计算方法不当,存在诸如生产钢结构产量、工时、造价成本过高等问题,过度放大了损失金额,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判决。 庭审交锋:生态环境赔偿额成焦点 在质证环节,检察机关出示了被告多彩公司2016年7月8日至12月9日期间的油漆、稀料出库单,证明其间多彩公司累计使用油漆39.75吨、稀料8.78吨,共计48.53吨。此外,多彩公司负责人李学武首次笔录的原始书证显示,该公司钢结构年产总量约为6127.53吨。检方以此为依据,委托鉴定中心计算出多彩公司废气产生速率为7771立方米/时,按每天8小时计,确定多彩公司在2016年4月至12月违法生产期间,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894880元。 法庭当场传证了鉴定中心相关工作人员,鉴定人员表示,此次鉴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主要针对污染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但是观测不及时的情况。虽然每天工作8小时没有扣除法定节假日、停产日等,但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估值的计算。 对此,被告多彩公司的律师首先提出,检方提到的油漆、稀料出库单仅为出库凭证,不能证明实际使用量,且这些原材料不仅供多彩公司自行生产,还输送到相关外包业务单位。多彩公司负责人李学武此前认定的6127.53吨钢结构年产量也只是估算数额,较实际产量偏高。此外,鉴定中心在确定损害金额时,没有考虑多彩公司本身生产条件而计算废气产生速率,没有扣减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日和停业整顿或减产的情况,且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治污设备询价不公开透明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也没有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取值的合理依据,在客观性、公正性、严谨性和关联性方面存在无法规避的重大问题。 被告律师出示了多彩公司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的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北京市增值税发票、油漆发往委托加工的第三方工地的凭证、村委会开具的节假日证明、油漆生产厂家检验证明等证据,证明多彩公司使用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自有生产基地实际产量和造成污染数值低于鉴定意见,且公司在大兴区环保局查封处罚后配合整改,已经实际缴纳罚款,履行了行政责任。 检察机关则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虽然已经缴纳20万元行政罚款,但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外,被告所提供的业务合同恰恰证明其在被查封后一直存在持续性加工行为,并未停止侵害,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立法宗旨,多彩公司应当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负责。 在最后陈述中,检察机关呼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经济、获取利益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生态文明为代价。被告则当庭再次向社会公众道歉,并称将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污染再次发生,今后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被告表示愿意调解。法官责成双方在一周时间内出具具体方案并达成一致。 公开宣判:公开致歉传递正义信号 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北京四中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北京四中院审理认为,多彩公司在从事钢结构制造过程中产生大量漆雾和有机废气的行为违法,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态环境侵权。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对具有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行为应当作出预防性裁判。根据环境损害担责原则,依据鉴定意见中采用的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法院判令多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因钢结构喷漆加工生产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94880元,赔偿款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 同时,北京四中院还判令,多彩公司在证明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之前,禁止从事涉及喷漆、焊接等产生漆雾和有机废气的钢结构加工生产行为;多彩公司在一家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本案鉴定费33000元亦由多彩公司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旁听了本案宣判。他表示,以往我国环境审判对赔礼道歉不够重视,较少适用。“法院判决被告企业公开道歉,可以向社会传递出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正义得到伸张的积极信号。” “就这个案件来看,如果没有检察机关介入的话,多彩公司的违法行为很难得到治理。因为其环境侵权行为非常特殊,喷涂气化之后,一般老百姓很难找到环境损害的证据,而且侵权人和主张权利人的诉讼能力不对称,导致收集和主张环境侵权都很难。”周珂说。 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表示,目前在审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公众基本参与了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全过程。在立案时,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众可以向法院提出建议,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作为诉讼支持人支持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庭和调解方案都向社会公开;在裁判之后,仍然需要公众参与监督。“比如今天宣判的多彩公司的案件,如果公众发现企业恢复生产,却没有达到大气排放的保护标准,依据生效判决,既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建议,我们来采取执行手段,禁止涉事公司继续污染环境。” 北京四中院院长孙力介绍,自2015年以来,四中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6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13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3件。被告主体方面,在汽车销售、酒店、物业管理企业、学校等传统企业之余,又新增了网络创新服务企业以及更为小型、更加隐蔽的生产经营企业,涉及保护领域更加广泛,囊括了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产品的生产、制造、销售、网络交易平台、线下服务和消费者等诸多环节,受理案件类型体现了广泛性、新颖性、时代性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