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吕艳滨 
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平台公开,力促倒逼司法权力运行规范、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2018年专门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这是司法公开的又一大进步,意味着司法公开从近年来更多满足一般公众对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知晓了解,进一步发展到满足案件当事人对所涉案件审理流程的知晓需求,以力促通过流程的公开透明,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可信。 当然,也必须看到,对于是否有必要集中大量精力推进流程公开是有不同看法的。近年来,司法公开推进过程中,前些年关于司法不公开、司法公开不到位的质疑之声似乎小多了,但关于要不要公开、公开是否走得太过了太快了的质疑之声却经常可以听到。甚至有的观点认为,司法公开对于解决司法当前面临的问题毫无帮助,司法公开解决不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不了司法水平不高的问题、解决不了司法公信力低的问题。还有的观点认为,当事人关心的是自己的案件判决是否公正而并不关心司法过程是否公开。那么,司法为什么要公开?特别是审判流程为什么必须透明? 其实,不仅当事人,所有社会公众对司法最为期待的无非是每个个案的公正裁判,由此才会实现人们所梦寐以求的公平正义。如果我们不管得到公正结果的过程是否合法、规范,那么,我们可能最终也无法得到所期待的公平正义,甚至无法使案件当事人信服裁判结果,更不要谈服判息诉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了。以滥用权力、不尊重法律的方式换来的一个个案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更多个案的不公正,那就不可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且会令当事人因对审判流程的不了解进而对司法机关秉公办案产生质疑并最终质疑裁判结果。每个个案的裁判公正的得来除了依靠国家提供法律依据、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能够尽可能接近案件真相外,还需要有高素质的法官以及其可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手中的审判权。但司法过程的秘而不宣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实现法官素质的提升和审判权的规范运行。只有让每个个案的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官司进展到什么程度、法官在每个案件节点上都做了什么,他们才能知道自己的官司有多少胜算,才能知道自己在诉讼中有多少风险,进而也才能督促法官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否则,任何不规范都可能会被当事人发现并提出异议。唯有公开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让审判权运行透明可视,才能确保司法最大限度地规范运行,倒逼司法水平提升,并确保绝大多数司法案件得到公正裁判,进而满足每个案件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的司法诉求。 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某个流程节点信息,知道案件是如何审理的,也自然会打消种种疑虑,即便裁判结果与自己的最初预期有一定距离,也较容易对结果表示信服。事实上,长期以来很多当事人乃至律师对具体案件存有异议,除了难以接受裁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之间的差距外,往往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重要节点信息不公开、公开不及时不全面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司法裁判不是和稀泥,必然会有一方当事人胜诉、一方当事人败诉,甚至即便胜诉当事人也可能无法确保其诉求得到百分之百的满足。那么如何让当事人信服司法裁判结果?唯有依靠公开。通过公开司法审判的流程和结果,让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诉求是否于法有据、法官是否秉公裁判,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而言,透明和规范的审判权运行才能让其真正信服法院裁判结果,也才能够换来司法的公信力提升。 所以,司法公开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其核心应是向当事人公开流程节点信息,并全面阐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由,以理服人。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方面,除了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履行严格的送达程序外,审判活动中涉及的各类信息,都应当逐步做到向当事人公开,尤其是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诉讼活动和结果。 过去,这些审判流程信息的告知成本较高,所以一般只停留在一些法定送达内容上,当事人想了解更多的案件进展只能到法院找法官或者电话联系法官询问。但联系法官难的问题长期存在,而且,法官也要不厌其烦地接待当事人,影响办案效率。随着法院信息化的日益发展,高效便捷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成为了可能。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司法公开不必再局限于传统的送达文书、公告栏张贴公告、面对面告知等方式,而可以借助新的平台、引入新的方式、强调新的时效,并可以更加重视方便公众和当事人以最简单的方式和最快速的时效获取到准确的信息。近年来,各地法院已经启用了12368热线、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移动终端App等公开平台,通过发送短信或者让当事人利用预先获取的查询密码、二维码自主查询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但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公开的流程节点信息种类数量不一、公开质量参差不齐,不少地方虽然建立了公开平台,但是否向当事人推送了信息、推送的信息是否准确及时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专门出台规定,明确公开范围、公开标准,尤其是力推建设统一的公开平台,对于明确公开事项、厘清公开标准、统一公开内容有很大的帮助。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除了满足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外,还要承担服务社会公众的功能。如向社会公众公开法院的基本信息、诉讼指南、法官信息、各地法院出台的业务文件,这对于社会公众以及各类潜在的案件当事人是十分必要的。但过去,上述信息的公开都由各级法院自行掌握,各法院掌握的标准和尺度不一,公开的信息不同,选择性公开以及公开不准确的问题比较突出。仅以诉讼指南为例,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公开的诉讼指南,要么是该有的指南缺失,要么是内容错误,要么是不够通俗。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力推搭建统一的平台,集中全国各级法院的基本信息,对于方便公众查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未来,要深入做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还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司法公开需要加强机制保障。公开什么?如何公开?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较少,即便有规定也很笼统,目前主要靠司法解释。对于流程公开方面该公开什么内容,各方面认识还不太容易统一。虽然最新的司法解释尽可能作了规定,但对于各级法院而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不够明确的地方。对此,有必要通过梳理公开清单的方式明确哪些该公开、如何公开,以提升制度的执行力。法院内部还要加强对司法公开的绩效考核,科学设定司法公开的考核指标,对下级法院、院内业务庭、有关干警落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科学评价,逐步将规范化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融入法院日常工作中和干警潜意识中。 其次,司法公开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保障。第一,要使公开平台好用,必须从技术上提升公开平台的友好性,方便公众和当事人查询获取信息。一个庞大而集中的平台既要接受全国三千多家法院频繁上传数据,又要接受来自全国乃至来自世界的数以亿计的访问,其稳定性和流畅度必然备受关注,需要在技术上作好准备。第二,要重视通过移动互联网公开流程信息。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促使公众由主要依靠互联网和PC终端、借助法院网站获取信息转变为主要依靠移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获取信息。因此,司法公开特别是流程信息的公开也要作好通过移动互联网公开信息的准备。第三,应处理好集中公开和各级法院自行公开之间的关系。业务需求往往来自办案一线,集中公开全国法院的流程信息有助于统一公开尺度、方便公众查询,但也要为各级法院在统一公开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必要的个性开发和个性公开预留创新空间。 再次,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法院的在线办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平台是否可以实时向当事人公开流程节点信息,有赖于各级法院是否可以实时、准确地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平台传输流程信息。目前看,一些法院已有的诉讼服务平台之所以活跃用户少,律师和当事人不爱用、频吐槽,主要是因为平台上的信息少、信息发布不及时、发布的信息不一定准确。道理很简单,能否有信息推送以及推送是否及时准确,完全取决于办案法官及其辅助人员是否可以及时准确地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目前,很多法官还不习惯在线办案,案件往往是办完后再进行录入,而且,有的地方法院办案系统和公开平台不能有效对接,必须依赖于干警的二次录入,这样一来信息滞后、有误的情况在所难免。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推行在线办案,并借助技术手段,对办案系统和公开平台进行有效对接,减少干警重复性劳动。为了确保在线办案系统的信息准确,还需要按照现行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对各类案件在系统中固化的流程进行逻辑性关联,确保系统可以根据后续案情对干警录入的信息进行逻辑校验。 最后,流程信息公开还需要注意关注公众需求。司法公开做得好不好,关键要看公众的获得感强不强。因此,哪些该公开、哪些该重点公开以及应当按照怎样的方式公开,既要从法院办案和信息安全的角度进行考虑,还需要注意收集公众的意见建议,当然也不应排斥法院干警—这些法院内部用户的意见建议。只有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转化为不断完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业务需求,才能确保这项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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