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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08 198 出版日期: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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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实现司法工作透明

文 |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周晗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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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司法公开,先后开通了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短短数年,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基本成型,为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准确、便捷地了解司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来源。其中,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最早实现全国统一,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国内外赢得了一片掌声。相比之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行负责,受观念、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建设及公开程度参差不齐,流于形式、“选择性公开”等现象较为明显。

借助“互联网+司法”的模式,及时地向当事人告知诉讼过程的节点信息和相关文书,既有助于提高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还能倒逼各地各级法院严格遵循程序性规定,提高个案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而将部分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又能起到破除“司法神秘主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在此背景下,20183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时公布,为规范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提供了全面的框架性指导。

规定了什么?

《规定》主要规定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公开的平台、公开的对象、公开的范围、已公开内容的更正与撤回、公开工作的督导机制、电子送达等内容,其中颇多创新与亮点。

第一,统一了公开的平台。《规定》出台之前,互联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平台建设多以高级人民法院为单位各自分别展开,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查询系统。“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主要用于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分立,推送渠道的不统一,有碍当事人查询的便捷。《规定》第三条明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从而整合了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平台建设工作。此举将有效提升当事人、代理人的查询体验,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各级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此外,在统一公开平台后,为进一步节省查询审判流程信息的时间成本以方便当事人,《规定》还建议“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提供多元的推送、查询服务。

第二,扩大了公开的对象。201481日上线试运行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允许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通过平台使用查询案件、联系法官等服务。《规定》将现有操作予以明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均为公开的对象。在完成身份采集后,以上人员皆可凭相应证件号通过平台查询到所涉案件的基本情况、节点信息、文书、笔录等,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过程的知情权。与此同时,审判流程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取得进展。《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随着“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概念通过规范文件或解释论述加以确定,以及此类案件流程信息向公众公开的程序、方式得以完善,相信能有效消除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无端猜疑。

第三,明确了公开的范围。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主要侧重向公众公开审判政务信息,只原则性地说明了应向当事人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则详细列举了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公开的流程信息,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共四大类二十余小类。其中,程序性信息又称“节点信息”,主要包括审判组织、程序、期限在内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从收案到结案之间各类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主要包括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各类诉讼文书及裁判文书均在向当事人送达后予以公开;而最大的亮点在于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应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且相关人员可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

第四,划定了公开的限度。审判流程信息互联网公开平台建设一方面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使其能够迅速获取相关案件信息,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案件信息更容易在网络上传播,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对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此举既体现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存在必要的限度,又明确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限制获取的流程信息才不予公开,减少了各地法院“选择性公开”、随意搪塞拒绝公开的可能性。

有何重大意义?

第一,《规定》赋予了“接近司法”(access to justice)理念以全新的含义。“接近司法”旨在向社会提供低廉、便捷的司法服务,使当事人能有效利用司法制度获得司法救济。但《规定》所欲实现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制度,则在此基础之上更进一步,以一种“全程可知,随时可得”的方式提供司法服务。这种司法的随时(审判全过程)、随地(不受空间限制)的“可接近性”,是现代技术条件下先进司法理念的体现。过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查阅、复印卷宗,不仅操作上极为不便,还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甚至受到阻挠。现在只需点击鼠标、敲打键盘,即可查阅电子卷宗,甚至观看庭审录像。

第二,《规定》有助于改善当事人的司法体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流程信息一直有着迫切的需求,但在过去往往只能通过电话或约见的方式从承办法官或相关司法辅助人员处获取。而受“人少案多”现实的约束,法官不得不抽出有限的时间精力来应对当事人的各种咨询,使得工作负担增加。而且,由于工作时间内法官一般在开庭,且庭审时长难以预估,即便当事人已经与法官约好时间,有时也需要等候多时,甚至三番五次后方能见面,见面后又可能随时被打断,导致当事人的司法体验不佳。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可随时通过输入身份信息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避免遭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第三,《规定》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的审判流程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且可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等过去很难获得的全面信息,可有效减少其对司法过程的疑虑。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实质参与诉讼过程,积极影响审判结果,相应提高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以上诉为例,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设置附带上诉制度,部分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出于诉讼费用、尽快执行等方面的考虑,往往要视对方是否上诉而决定是否提起上诉。因此,在上诉期间内及时获取对方是否上诉的信息就至关重要。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能够帮助当事人迅速作出决策,并对相应的结果自负其责。

第四,《规定》有助于增强司法过程的规范性。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法学界就发现审判实务中存在“案件制作术”现象,即事后填写、补充、修改相关案卷材料,形成符合相关规定的卷宗,从而掩饰实际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规定》相当于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全面电子化并在网上公开。这样既有利于司法统计与上级法院的监督,又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审视下,倒逼各级法院严格遵守程序规范。不仅法官通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概率大大降低,而且想事后“制作”案卷材料的空间也大大压缩,几乎不可能。

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方面,对当事人而言,审判流程信息的价值往往取决于及时性。严重滞后的流程信息尽管不能说完全无用,但其价值势必会大打折扣。对此《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在平台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作为基本原则的“及时”予以细化,尽可能对各类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的期限进行明确,并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果无法通过互联网平台及时地获取相应信息,当事人只能走联系承办法官的“老路”。另外,需要注意不能因为名义上的信息公开渠道已经转移,出现法官与平台之间相互推诿,使得当事人被“踢皮球”的不良后果。

另一方面,对法院而言,由于涉及新工作方式、流程管理的推行,短期内势必会极大增加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工作负担。早在2016年,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工作就已开始,但多地法院受人员、经费、设备等条件制约难以完全落实,可见法院全面的数字化、电子化建设尚需时日。好在《规定》的正式施行尚有余日。这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各地法院人力、物力的准备等工作预留了一定时间。作为深化司法公开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建成后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将与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一起,借助现代科技的力量,根本性地改变司法审判活动的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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