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评论员 魏晓雯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该解释于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是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的一次全面修改。由于新《行政诉讼法》中新制度、新规定较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 据悉,从201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三十余个部委以及部分法院特别是中基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意见建议,并先后在内蒙古、陕西、北京、南京、上海、沈阳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高度关注行政诉讼理论研究成果,注意听取行政法学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等。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确保司法解释兼收并蓄、切实稳妥。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行诉解释》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共一百六十三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2.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既要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又要遵循“两便”原则。3.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既要畅通救济渠道,又要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4.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5.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既要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又要保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6.规范审理判决程序,既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注意提高诉讼实效。7.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8.落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又要聚焦真正争议的解决。9.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既要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条款进入实施过程。 这部司法解释在许多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实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创新。《行诉解释》的发布,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起点,必将不断推进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向更完备、更全面、更科学的方向发展,使行政审判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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