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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26 180 出版日期: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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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不断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文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东兴 王畅

2017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深圳经济特区是重要的金融中心,深圳法院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对促进深圳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为金融审判提供人才保障

深圳中院商事审判庭早在200841日起就对各合议庭进行了专业分工,其中由一个合议庭主要集中审理证券、期货、信托、票据纠纷案件,另外一个合议庭主要集中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人员相对固定,业务水准专精。两个合议庭对金融纠纷案件进行深入的调研,积累了大量的金融审判经验,形成了相关的裁判指引。例如,2015年深圳中院出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确立了“融资者风险自负为主,配资公司过错归责为辅,市场风险合理分担”的损失分配思路,上级法院、有关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关于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银行卡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关于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调研》等调研成果荣获省、市奖励,为金融审判提供智力支持。此外,2017年,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金融案件相对集中审理和研究有力地提升了金融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目前,深圳中院正积极申请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机构,探索金融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新模式。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深圳法院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审判理念,遵循金融规律,规范金融交易,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管理费、咨询费等显著过高的,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切实减少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对名为买卖合同、保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实质上系借款合同的,以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诉争法律关系,避免当事人以预留保证金等形式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同时,在审理涉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中,注意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实体经济秩序的稳定。如深圳中院商事审判庭成功审理中信银行等金融机构诉佳兆业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系列案,通过协调各方重组债务的方式,使企业摆脱困境,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局部地区的金融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不断探索和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深圳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充分发挥传统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同时,还注重从金融案件的特性出发,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运用行业协会专业化优势化解金融纠纷。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成立了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独立处理了一批投诉人与保险同业公会会员单位之间保险纠纷、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保险涉诉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59月,深圳中院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及保监会联合颁发的“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荣誉称号。深圳中院与深圳市证监局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将证券期货类纠纷案件在诉前、诉中委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法院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和判例,并由法院依法对调解结果最终确认,共同维护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平稳秩序。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深圳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及证监会联合确定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法院。此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也被确定为试点基层人民法院。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

深圳法院高度重视重大敏感维稳金融案件,通过对一批矛盾激化、利益复杂、人数众多的案件处理,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较为科学、行之有效的应对机制和处理规则。深圳法院要求合议庭定期排查,对于存在信访隐患或不稳定因素的金融案件提前预判,做出预案,加强调解,大力化解。建立了“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三级责任体系和分类登记、信息专报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并根据具体案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分类登记,全程跟踪,定期汇报,形成审判动态分析报告,为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在案件的处理上积极拓宽思路,重视合理诉求,寻求最佳解决办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近几年来无一宗案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如深圳中院商事审判庭成功审理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系列案、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系列案,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

同时,深圳法院对金融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实行简案快审、普案细审、繁案精审。对简单金融案件实行“门诊式”“要素式”庭审,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简化裁判文书,推行简便灵活的送达方式,统一排期开庭,集中时间多案同审、多案连审,达到快审快结的良好效果,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2017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的全国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推进会上,深圳中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并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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