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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26 180 出版日期: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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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审判 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金融改革有序推进,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工作也在持续深入推进,通过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经济金融发展。

今年714日至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总书记的讲话深入分析了我国金融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是当期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就此,笔者想就深入学习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推进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工作,重点谈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明确方向

准确把握金融审判的形势和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增长迅猛。以2014年和2016年的一审案件受案数为例,金融借款案件由2.9万件增长至9万件;证券类民商事案件由3100件增长至5800件,融资租赁案件由1.4万件增长至2.8万件,银行卡纠纷由9.7万件增长至22.3万件。与此同时,作为正规金融补充的民间借贷案件,则由120万件增长至206万件;二是新类型金融案件层出不穷。如私募股权类案件、资产管理产品类案件、互联网金融案件、信托收益权案件、资产证券化案件、债券代持案件,以及涉及新三板市场的民商事案件陆续出现。与此同时,金融创新鱼龙混杂,以金融创新之名,行借贷之实,脱离实体经济的资金空转类案件数量较多;三是风险传导趋势不容忽视。涉及金融借款的担保圈、担保链类案件,风险传导性大,并易引发关联企业的破产,引发连锁反应。部分不具备金融资质的机构违法从事金融交易,涉及投资者人数较多;四是部分涉金融民商事案件与金融犯罪交织。如互联网金融领域,以互联网为依托及隐蔽,设定投资、参股、债权转让、理财服务等多种名目,行诈骗及非法集资之实的案件较多。诸多案件涉及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协调和处理问题,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面对挑战,人民法院从事金融审判工作的全体法官要勇于担当,积极回应金融实践的司法需求,切实担起保障和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发展之职责。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和司法自身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地开展金融审判工作,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结合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工作,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重点要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价值导向。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金融应当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金融审判应当立足于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把降低实体成本,增强实体经济融资能力,减少资金空转作为重要的司法政策导向。

二是要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工作重点。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风险的集聚和爆发将不同程度地以金融纠纷案件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司法审判中,建立起早期识别、依法处置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

三是要把深化金融审判工作机制改革作为加强和推进金融审判的着力点。通过加强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金融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工作。

二、立足审判

引导金融服从服务实体经济

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工作要着力于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重点是要严格坚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划定的两线三区,把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限定在24%以内。比如,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有存在的价值和功能。但是,人民法院要坚决防范违法高息、变相高息。对金融借贷而言,也要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和实际损失;拓宽融资渠道,就是要丰富实体经济的资金来源,在依法保障合法金融借贷关系的同时,允许企业间的临时性资金拆借;不仅保障正当的金融借贷,也要为实体经济的股权融资提供司法保障;增强融资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在合同法、物权法的规范范围内,依法认定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获得借款的担保法律关系的效力。比如,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于融资租赁、保理合同等实体经济与金融资本联系密切、以实体经济为依托的金融交易,我们要依法予以保护。

金融审判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有堵有疏。一方面,要通过上述举措实现“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另一方面,金融审判还要“堵”。一是要堵住违规金融行为。比如,有的实体经济领域的国有企业,变成了商业银行和民营企业之间的贷款通道,靠资金转贷谋取利润。对此,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国有企业主管机关的沟通协作,通过依法否定其交易的合同效力、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推动违法金融行为的规范整治;二是要审慎对待金融创新。对于鱼龙混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模式,人民法院要从法律关系的视角去界定其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其是真正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模式,还是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对名实不符的金融交易,要通过准确认定其实际隐藏的意思表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

三、多措并举,分类识别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在审判实践中,以下几方面的金融风险应予以高度关注,并予以有效防范应对:一是要对非法集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其特点是参与集资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涉及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行业,地域分布也相对集中,应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二是加强对证券市场的金融风险防范。证券市场信息传导快,涉及投资者众多。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容易引发证券市场的波动和系统性风险。对此,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欺诈发行股票案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内幕交易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通过公布打击证券犯罪、规范证券市场典型案例的方式,彰显司法审判在打击证券犯罪方面的重要功能,维护合法有序的证券市场秩序;三是要密切关注金融机构引发的风险。其中,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陆续因票据、委托理财业务爆发的巨额个案,也包括部分地方乱办金融、监管不严而引发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此,一方面要依法审理好具体的个案;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有关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规范治理。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其特殊性也应予以高度关注,加强研究;四是有效预防和化解企业破产案件引发金融风险。“僵尸企业”占用和耗费市场资源,影响金融债权安全。而破产企业因为担保圈、担保链引发连锁反应,关联企业一并破产,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通过清理“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审慎评估、制定预案、稳步推进。对存在相互担保、连环担保、民间融资或者非法集资关系的企业破产,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五是要研究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政府违法提供担保、强令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利用平台公司融资举债、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举债的合同性质、合同效力、政府责任等问题,要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六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仍需高度关注。2014年为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元年,涉诉较少。随着经济下行和兑付困难,行业风险陆续显现,商事纠纷从2015年起激增。特别是网络贷款行业,显示出地域分布集中、名目繁多,夹杂诈骗及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起诉分散,但风险传导效应较强的特点。人民法院要综合发挥刑事审判和民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和整治,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

四、锐意改革

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

金融审判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的工作机制、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人民法院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积极推进:

一是建立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金融案件专业性强,监管机构的行为认定、性质判断、风险处置和人民法院的案件定性高度关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金融法治秩序的构建和金融法治环境的完善。

二是建立金融纠纷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人民法院已经联合保监会、证监会建立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实践证明,这一机制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防范金融风险的累积,有利于减少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受到金融机构、投资者、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广泛好评,应当予以进一步推广和完善。

三是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金融案件的专业性强,对金融法官的素质要求高。目前,上海等地的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合议庭,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积累了有益的金融审判经验。在金融法官队伍的培养上,未来还可以通过与金融监管机构挂职交流、联合培训等方式,加强合作,建立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

四是探索建立金融审判的信息化管理机制。近年来,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大数据的挖掘和利用,也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在金融审判领域,通过对案件数据的挖掘和利用,及时研判金融案件特点和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和应对,尤有必要。人民法院将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加强金融机构涉诉信息传导,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和防范提供信息支持,并推动金融审判信息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人民法院执行黑名单、破产审判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为金融审判的决策提供依据,推动信用体系的一体化建设。

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金融审判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我国的金融法治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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