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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的配合协调
时间:2017-06-22 10:09:12    作者:谢妍华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负责主持庭审的全过程。而司法警察负责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看管法庭的安全警卫工作。二者工作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毫无疑问的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必须紧密配合,协作默契,才能确保刑事审判安全高效的进行。

从现实角度来说,审判人员即主审法官与司法警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能简单的以主角配角的角度来进行类比。因为二者的工作内容毕竟有所区别,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又需要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与命令,确保庭审顺利进行。那么,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之间能否实现无缝对接就非常重要了。在此,笔者并不想从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等大方向上去论述这一问题。而是从实际工作中的细微方面,甚至是琐碎的方面去探讨这一问题。在大的层面,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的工作分工与协调并不存在诸如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但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工作安全高效进行,杜绝任何问题或者意外发生,确保刑事审判工作滴水不漏的开展。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配合协调显然还有一定的优化与改进空间。

那么,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实际工作情况如何呢?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工作内容不同,重心不同,审判人员是总览全局的主持整个庭审,而司法警察则是负责庭审中的安全警卫工作。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庭审安全顺利进行。但一方面,由于二者工作分工的不同,对于在庭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者现实情况等方面的理解,处置,管理方式等均有可能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双方需要互相协调,甚至互相体谅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好,而如果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在工作管理,工作方式,工作手段上无法协调一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就很容易导致工作的脱节,出现一些问题。而刑事审判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与严谨的工作,是容不得半点问题或者意外出现的。接下来,笔者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经历与感悟逐一做出分析:

一、刑事审判时间安排问题

由于刑事被告人需要司法警察前往看守所进行提押,因此为了保障庭审按时进行,司法警察一般都需要计算好时间提前前往看守所进行提押,而且在同一刑事审判日内可能安排了多场庭审。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充分考虑工作的时间与安排。而现实中却有司法警察将被告人带至法院,而法官却先开始审理取保候审案件,造成了时间上的浪费。而司法警察必须在庭审结束时将被告人还押至看守所。一旦时间出现延误势必对工作造成影响。在部分地区提押,还押被告人还必须考虑诸如线路,交通拥堵的问题。又比如有时法官临时决定延期审理或取消审判却未提前告知法警,造成被告人被提押至法院却无法开庭。浪费了警力与资源。因此,刑事审判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到法警工作的辛苦性与特殊性,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例如将在押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放在取保候审的案件之前审理。因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以随传随到,而在押被告人则需要考虑提押问题。再者就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做出周密而准确的安排,留出缓冲时间。一旦刑事案件开庭情况或时间做出调整时应提前告知法警,确保工作的准确性。

二、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管控问题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必须被严密监控,确保刑事审判安全,但另一方面,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应当受到保障。当然,现今几乎不存在直接侵犯或者剥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但在一些细节方面还存在不足,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管控是由法警全程负责的,但法警并不能直接对被告人做出安排,法警对被告人做出的行为必须请示审判人员许可后方可进行。例如:在庭审中,除宣读起诉书及回答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提问外,其余时间被告人是可以坐下的,而且一场持续数个小时的审判一直让被告人站立也显得缺乏人性化。但在现实中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拒不认罪,态度不好或有所疏忽时就有可能让被告人持续站立。笔者以前经历的一次庭审中一名涉嫌盗窃的被告人拒不认罪,反复辩解。使得审判人员一直没有提示其坐下,直至法警请示是否可以让被告人坐下时才允许其坐下。对于公开庭审而言,法庭毕竟是一个公共场所,这样的情形难免是不妥的。此外,当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如厕,饮水的要求时,法警也需要请示审判人员才能进行,而刑事审判是一个完整的流程。法警需要保证庭审顺利,高效进行,避免庭审过程被打断或者出现意外情况。因此在庭审持续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适当考虑提示被告人是否有要求。满足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合理需求,同时将对于被告人的管控权利交给法警,在保障庭审安全进行的前提下,提高工作灵活性,使得审判人员能够集中注意力用于庭审工作。

三、刑事审判中对于辩护人及旁听人员的管理问题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各方都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各项规则制度也非常完善,但在一些细节方面,一些工作的方式方法方面,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站在审判人员的角度,往往是需要绝对维护刑事审判的严肃性。绝对杜绝任何问题的出现,但站在司法警察的角度,如果一些行为仅是细微问题,没有上升到威胁法庭安全的程度时可能不会过于重视。这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可能产生分歧:辩护人方面:首先是驱逐辩护人的问题,当然笔者所在的法院没有发生过此类事件,但根据报道,有部分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由于辩护人与审判人员争论,被主审法官责令法警带出法庭,虽然这是极少数现象,但却带来了不利的社会影响。而且容易将法警推到一个尴尬的境地,试想,如果在庭审中审判人员下达了一个并不合适或并不妥当的命令时,法警是否需要执行呢?如果执行,势必会对自身与法院都带来不利影响,如果不执行,那么法警当场拒绝审判人员下达的命令无疑会让双方都非常尴尬,也影响着法院形象与庭审的严肃性。随着制度的完善,法治的进步相信此类现象会逐渐绝迹、但审判人员在向法警下达命令时必须理性,慎重,合法合规。避免将个人感情,个人情绪或倾向带入工作中。对于旁听人员的管理方面,由于旁听人员情况复杂,安全监管是必须做好的,但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审判人员应当与司法警察协调一致。比如旁听人员如果使用手机,或者发生喧哗时该如何应对?笔者所在的法警支队在刑事审判中一旦发现旁听人员使用手机时一般会进行检查,确认手机没有录音录像或者通话后交还给旁听人员,并告诫其不准使用手机,但审判人员一般会要求将手机收缴,进行彻底检查或者格式化后再交还当事人,很难说哪种处理方式更准确。但为了避免工作出现被动,可以直接硬性要求旁听人员将手机寄存,不准将手机带入法庭内,彻底消除此类问题,同时在法庭内开启屏蔽仪,配设钟表。这样即保证了旁听人员获知时间,又能防止手机在法庭内使用。对于旁听人员的喧哗问题,法警一般会将其带出法庭,待其冷静或者经过劝说后再次允许其进入旁听,而审判人员通常会直接驱逐旁听人员并不再允许其旁听,一旦法警重新允许旁听人员进入时甚至还会认为法警工作处置不到位。事实上诸如此类问题都并非原则性问题,可以做出适当的规定:旁听人员第一次发生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先带离法庭,由法警进行批评教育后允许其继续旁听,如果第二次再发生此类情况就取消旁听资格,带离法庭,这样可以更好的彰显人性化,比一刀切式的硬性执法起到更好的效果。在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应当保持高度一致,而不应出现工作处理上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分歧或差异。影响到工作保障。

四、刑事审判工作的协调分工问题

就工作分工而言,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交集很少,审判人员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而司法警察负责安全警卫工作,客观来说这是两个不相通的领域,司法警察不会介入或负责庭审,而审判人员也不会去负责法庭的警卫工作。因此双方的沟通,交流,互动非常重要,从法院内部工作而言需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协调。审判人员工作需要负责及掌控整场庭审,精神压力与工作压力都非常大,而司法警察的工作也同样辛苦,枯燥,单调。而为了保障刑事审判工作就需要双方的默契配合,通力协作。司法警察应当切实做好庭审中的安全警卫工作,最大限度的保障庭审安全顺利进行,使审判人员无后顾之忧,把时间与精力全身心的投入案件审理中去。而审判人员也应当适当放权,把刑事审判中由法警负责的工作内容全部交给法警,不再干涉。使法警能够更好的履行好本职。在日常工作中,就刑事审判工作中被告人的管控方面,辩护人及旁听人员的管理方面,法庭秩序的维护方面。审判人员应当与司法警察进行充分详细的沟通协调,就工作方式方法,工作的措施与手段达成一致,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出现双方意见分歧,不统一,不一致的情况。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前提下,双方最大限度的保持一致性,司法警察严格做好本职工作,坚决服从审判人员的管理与指挥,而审判人员除情况必要或情况特殊时不干预司法警察的工作,在向司法警察下达指令或命令时严肃,理性,合规。确保司法警察安全高效履职。只有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才能真正确保刑事审判工作滴水不漏的开展。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之间任何的分歧,矛盾,隔阂都将给工作保障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是工作损失。因此,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明确分工,加强沟通交流与协调机制,对于保障工作安全非常有益。

结语

刑事审判工作时人民法院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需要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的紧密配合,高效协作才能安全有效的开展,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应当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笔者坚信,随着法治的进步,制度的完善,各种机制的建立。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之间一定会形成良好的协作体系,共同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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