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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品牌创建与实现认同司法
—基层法院以司法品牌创建实现认同司法的路径分析
时间:2014-04-14 17:32:46    作者:张丽丹    来源: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司法[1]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总是承载着社会众多的期待,近年来随着法院庭审现场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布等一系列司法公开措施的铺开,司法不再像以前一样神秘不可测,而是以更加透明、公开的角色进入公众的视野。但就目前而言,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仍然是摆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前进道路上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品牌创建与认同司法的理论阐释

“品牌”在市场营销学中是指消费者对一个企业及其产品、售后服务、文化价值的一种评价和认知,是一种信任。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裁判属于公共服务产品,将品牌建设运用到法院工作中,旨在通过品牌创建提升法院工作水平和司法服务质量,使品牌效应扩大,进而获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司法品牌是指以司法工作质量为核心,以强化审判职能、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优化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为内容,形成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较高的知名度和群众认同感,从而产生较大的示范、导向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司法工作载体,包括司法机制品牌、司法服务品牌、司法审判品牌和司法形象品牌等。

“认同”属于心理学名词,在百度百科中,将“认同”定义为“指体认与模仿他人获团体指态度行为,使其成为个人人格一个部分的心理历程”,亦可解释为“认可赞同”。认同可以分为个人认同和社会认同。“认同司法”即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开展的司法活动的认可赞同。认同司法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包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因此认同司法属于社会认同的一种。与个人认同不一样,社会认同因其社会性因素影响,往往与道德价值、公平正义、哲学方法、历史传统、社会舆论等因素相关,司法能否被认同,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追求紧紧相连。人们认为司法表达的基本价值观念符合自己的价值观,社会公众充分信任和高度认可司法,法官也得到人们普遍的信任和认可,这样作出的裁判才会有信服力和执行力[2]。认同司法的对象是法院、法官以及司法过程、司法裁判等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强调人民群众对法院以及司法裁判是否具有自愿服从,关键在于司法活动在客观上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合乎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追求,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一般评价、司法裁判的信服力和执行力共同构成了考量认同司法的标准。

二、基层法院实现认同司法的现实意义

审判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能,也是法院服务人民群众最重要的手段。基层法院作为中国四级法院构造的第一层,承担了大部分的一审案件审判执行工作,面对了大部分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2008年—2012年五年来福建全省法院办结案件数显示,基层法院办结的案件数量为1928318件,占到86.18%,其中人民法庭办结463494件,占24.04%,基层法院(不含人民法庭办案数)办结1464824件,占75.96%[3]。目前,基层法院的工作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关切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部分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评价不高、个别司法裁判的信服力不强、“执行难”问题依旧存在、“案结事不了”等一系列现象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还有待加强,实现认同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认同司法是基层法院落实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周强院长在讲话中指出,人民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有力保障。最高法院、福建省高院先后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大力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不惜继续狠抓队伍建设,为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认同司法是基层法院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各项工作,致力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体现。

(二)实现认同司法是基层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求基层法院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从思想观念、能力建设、方法措施和制度体系等方面着手,更加注重解决好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切实解决现实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健全完善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落实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实现认同司法。

(三)实现认同司法是基层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衡量标准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持居中独立审判,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保障发展的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的职责所在。面对大部分的当事人,基层法院是否公正,裁判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正的一般价值追求,具有执行力的裁判结果是是否能够让当事人心悦诚服接受,等等,都是衡量群众认同度的重要标准。

(四)实现认同司法是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的前进方向

司法公信建设着力在于解决司法理念不正确、司法裁判不公正、审判执行不高效、法官队伍不连接、作风纪律不严明、司法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努力实现司法过程更加公正,司法结果更加公信,司法管理更加规范,司法机制更加完善,司法服务更加有效,司法保障更加有力,司法形象更加良好、司法评价更加满意。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更加公正、高效、文明、规范、廉洁,优质高效权威的司法成果更加容易实现取信于民。

三、基层法院以司法品牌创建实现认同司法的路径选择

司法品牌既是司法工作各类先进的缩影,各种示范的窗口,更是司法效应的结晶,司法公信的标志。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该院近年来在坚持法治思维的基础上,突出地方区域文化特色,积极打造司法品牌,进一步发挥司法品牌的示范带动效应,扩大司法社会效益。

1.推进“无讼无访村居”创建

“无讼”思想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思想文化,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及行为方式之中。长期历史发展中,我国形成了“以和为贵”、“息诉止争”、“喜调厌诉”等纠纷解决意识,创造了官方调解、民间调解、宗族调解等多样化的调解制度,我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始终坚持群众工作路线,如陕甘宁边区出现的“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笔者所在法院立足山区乡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基础较好的辖区北部四个乡镇先行开展“无讼村”试点,以辖区行政村为网格单位,关口前移、进村入户化讼,引导村民正当行使权利,逐步形成司法引导与村民自治、政府管理服务相结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人人参与、各方互动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后又借地方党委、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契机,将无讼与无访结合起来开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尽可能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局面。作为创建主力军的笔者所在法院全新架构“四通三议两无一平”的社会管理创新模式,依靠诉调畅通、诉访互通、联席沟通、省际联通平台,结合司法建议、村民议事、社会评议方式,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着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扎实推动包括文化建设在内的各项法院工作向更高台阶迈进,以求无讼、无访。

2.打造生态司法服务品牌

立足当地是全国林权第一县的县情实际,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提升司法能力扎实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为打造“实力、宜居、幸福”武平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关于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提供生态资源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等服务保障文件,加大对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力度。通过加强审判、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完善林权服务平台,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强化生态公益林保护,认真解决影响林权体制改革和林区稳定的林权纠纷问题。根据“无讼林区•绿色通道”创建思路,通过共建、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打造五个生态司法示范点,即与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共建协议,启动“无讼无访自然保护区”创建工作;在全国林改第一村捷文村设立全省首家“林农法制夜校”,制定教学计划,选派法官组成了教师队伍,建成生态司法宣传栏;突出服务林企,与南坊国有林场达成共建意向;推广岩前镇澄邦村化解涉林纠纷成功经验模式;加强与以行政部门为代表的十方林业工作站互动沟通,形成“五点一线”,以点带面,辐射林区的“绿色通道”。建立宣传员、调解员、预警员、指导员四大员队伍,有效整合人民、司法、行政三种调解资源,借力县涉林调解中心与促和中心两大平台,突出恢复性司法实践,有效服务保障集体林权改革。实现部分林区涉林民商事纠纷“零诉讼”,适应了广大林农群众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

3.深化“金色天平 红色党建”工作品牌

坚持“抓党建带队伍促审判树形象创一流”的工作思路,按照“支部建在庭上,先锋亮在岗上,党旗红在院上”的工作目标,不断创新党建工作内容,积极打造“金色天平、红色党建”工作品牌。充分利用地处闽粤赣边三省边界的地域优势,创新党建工作的内容、手段、方法和载体,加强与省际法院交流合作,签订了党建工作研讨与交流机制协议。协议商定三方轮流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加强业务、队伍、信息、文体、司法协作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健全相互帮助、共同提高的党建工作长效机制。创新1263党建工作机制和大力推进“联挂帮”工作,切实把队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目标,健全集中学习常态化机制,大力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干警政治理论以及业务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司法六进活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人民群众,进一步探索民意征集方式,了解掌握社情民意。

4、打造阳光执行品牌

以执行工作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为目标,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推进“阳光执行”模式,精心打造执行网络、执行公开、执行监督和执行联动四大平台。建立执行数字化管理系统,执行立案后系统第一时间分配案件,按日录入财产调查、采取措施、执行现状等情况,对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案件设置执行预警提醒,对执行措施不到位或当事人举报财产线索等新情况及时进行再调度,对涉执信访案件设置督办功能,向申请执行人出示执行影像,解释案件执行进展,打造执行网络平台。依托“执行开放日”、“现场咨询日”、“执行工作展台”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参与部分案件执行,定期集中接受当事人现场咨询,制作执行流程表、执行工作规定、执行工作图片等展示执行工作,打造执行公开平台。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行监督员,选任干警担当兼职执行监察员,通过监督执行活动,指出存在问题及改善意见建议,打造执行监督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互动,以县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公安、金融、房产、交管、国土、工商、计生等各部门成立执行联动小组,借鉴“110”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健全完善立体威慑机制,打造执行联动平台。通过提升执行工作效率效果,缩短平均执行实际时间,涉执信访案件数量持续下降,信访件化解率逐年提高,群众满意率大幅上升,不断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结  语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通过创建司法品牌,有效发挥司法品牌的示范、引领、集聚、辐射和带动效应,创新法院工作机制方式、方法,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水平,有助于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一般评价,增强司法裁判的信服力,提升司法裁判的执行力,逐步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

 


[1].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与立法和行政相对应。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详见[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55页。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通行司法的概念与审判实为同义语,即司法就是审判,相应地,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仅指法院,而将检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机关率属于政府行政系统。我国现行通行的司法一词,不仅指审判,还包括检察,相应地,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详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252页。本文将司法限定在审判,司法机关限定在法院,对检察权及检察院并不作讨论。

[2]陈显将,傅庆涛:《以司法认同标准为摹本:探寻司法权威认同之路》,载于《山东审判》2008年第5期(总第184期),第65页。

[3]数据来源:《福建法院五年工作》(2008—2012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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