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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法治进程的一面镜子
时间:2016-09-22 15:38:15        来源:光明网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另据媒体报道,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从2-3倍到3-10倍,各省标准不尽相同,不少地区的标准还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部分省份加大了征收力度。

三十多年前计划生育政策刚刚执行的时候,很多人四处躲避,到执行力度不那么“坚决”的他乡生产,形成了所谓的“超生游击队”。当前,各省份社会抚养费标准的巨大差异,或将再一次促使有多生育意向的人群的非正常流动或滞留。

如果说计划内和计划外生育的孩子的差异,是短时段内历史造成的无奈之举的话,计划外生育的孩子仍因社会抚养费而人为造成的“生而不平等”,则完全可以避免。

实际上,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国家卫计委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就拟统一标准、完善程序、确定范围,并提出社会抚养费“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的规定。然而,条例尚未出台,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则的修改却先行完成。尽管在立法形式上,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的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但多地在已经知悉《条例》修改条文和修改精神的前提下,却纷纷抢先出台高于或有别于《条例》精神的方案,不得不说其背后是利益使然。

社会抚养费的确是一些政府部门手里的一块“香饽饽”。据一份2012年24个省份公开收社会抚养费一揽表显示,仅江西一省的社会抚养费就有33.86亿元。那么如此之巨的社会抚养费都是流向何处的呢?据媒体爆料,2013年江西某乡镇的社会抚养费支出明细是这样的:该乡镇2013年征收社会抚养费107.10万元,其中10%上缴县计生委,剩下的全部由计生部门支出。

难道社会抚养费就是如此管理的吗?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而对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与计生经费之间是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然而,规定归规定,具体做起来的时候,规定却成了具文。社会抚养费长期说不清楚闹不明白,饱受舆论和公众诟病,就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将制度上升为法律,提高其权威性,加大其违法成本,正当其时。从长时段来看,计划生育政策是法治进程的一面镜子,社会抚养费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集中解决“黑户”问题,卫计委提出严禁各地将社会抚养费征缴与“户籍”挂钩是一大进步 ;许多地方取消社会抚养费同职业、收入脱钩也是一大进步。当然,二孩政策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就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的问题进行彻底改革,可以说是一个遗憾。但是遗憾可以弥补,因为社会抚养费关系平等公正,关系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让它合理合法,既是法治大势,也是时代和历史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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